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取得实效
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逐步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
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局)共同签署《华北地区危险废物联防联控联治合作协议》。与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签订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协议。加强部门联动,按分工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打造互联 +监管模式。
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
启动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工作试点。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2021年来,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2009家,查处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45件,有力震慑了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监管联动机制
配合自治区安委会积极推进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强化环保与安全统筹意识,建立上下贯通、分工明确、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机制。
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编制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截至2021年底,全区建成医疗废物处置中心25家,核准处置规模3.97万吨/年,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整体匹配、总体平衡,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建立由自治区16个部门参与的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进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指导各盟市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理收费标准,加快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
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充分发挥应急处置设施作用,指导二连浩特市、额济纳旗、满洲里市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实现了医疗废物处置环境监管和服务100%全覆盖,实现了医疗废物100%及时有效收集、转运、处理、处置。统筹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起全区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在口岸所在旗县市加强疫情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固废法》自治区执法检查。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立项草案编制,并列入自治区人大2022年立法计划。
加强措施保障
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列入《2020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 告》。将“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等4项涉危险废物工作,列入对盟市党政领导班子2021年度绿色发展指标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将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有关要求,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着力整治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废物精细化监管,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严守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风险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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