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委会、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惩处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建立“政府主导推动、企业主体落实、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系统提升全区本质安全和环保水平,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安排,全区上下要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 奖励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举 范围
生态环境破坏、“散乱污企业”、偷排废水、废气、固废(危废),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验投产等环境违法行为。
各相关行业或领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二、拓宽举 渠道
举 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来访、 络等方式进行实名举 。
滨海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方式:拨打0536-5331411和12345市长热线、邮寄或个人送达书面举 材料等,通讯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未来大厦,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滨海分局。
滨海区安全生产举 方式:拨打0536-5305016和12345市长热线、邮寄或个人送达书面举 材料等,通讯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未来大厦,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三、确定奖励标准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标准
根据所举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举 人进行奖励。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对违法单位、责任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 人不同档次的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潍坊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1.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进行警告的,给予举 人100元奖励;
2.责令违法单位、责任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给予举 人200元奖励;
3.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清理取缔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不足5万元罚款的,给予举 人500元奖励;
4.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 人1000元奖励;
5.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 人1500元奖励;
6.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 人2000元奖励;
7.责令应编制环评 告表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限制生产、实施查封扣押(因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而采取的查封扣押除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处以6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 人5000元奖励;
8.责令应编制环评 告书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移送行政拘留的,或者举 被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仍违规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给予举 人10000元奖励;
9.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给予举 人50000元奖励。
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举 人实施物质奖励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核查情况,征得举 人同意后,对举 人实施表扬等精神奖励。
(二)安全生产举 奖励标准
对举 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 人给予500—500000元不等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山东省安全生产举 奖励标准》(2022版)。
1.一般事故隐患每条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每条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达不到行政处罚标准或者奖励金额低于5000元的,按 5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举 瞒 、谎 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 的瞒 谎 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 谎 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 谎 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 谎 1人奖励 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 谎 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 其所在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举 人应对其举 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负责举 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 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 人个人信息和举 内容等相关材料。
(三)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 人,奖励发放单位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举 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四)同一举 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 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 的实名举 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 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 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五)具体奖励办法参照《潍坊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和《山东省安全生产举 奖励标准》(2022版)。奖励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区环委会办公室
区安委会办公室
202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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