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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背景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均明确提出完善公众监督、举 反馈机制和奖励机制,保护举 人的合法权益的要求。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4月印发了《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实施生态环境举 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是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的重要举措。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内环发〔2021〕65号)的有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 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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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哪些违法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实施细则》针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以及其他隐蔽的、日常环境监管中难以发现的违法行为,范围涵盖了建设项目、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土壤、放射性物质等多个方面。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 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获得奖励: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 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 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 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 批环境影响 告书、 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四)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六)未经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八)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十)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十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十二)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十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十四)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十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十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十七)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十八)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十九)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二十)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二十一)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
(二十二)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
(二十三)将废旧放射源(如探伤、医疗放射源等)和其他放射性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
(二十四)其他符合举 奖励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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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如何计算?
(一)举 线索反映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事项一致,给予举 人处罚金额3%的奖励(含税),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经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判决生效的,给予举 人奖励3万元。
(三)能够带领生态环境办案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证的,额外给予举 人2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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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哪些举 途径?
(一)电话举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三) 络举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门户 站“互动交流-12369 络举 ”栏目;
(四)来信来访举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信访接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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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奖励的原则是什么?
(一)举 事项发生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部门管辖;
(二)一个举 事项按照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 的,奖励最先举 人;联合举 的,奖金平均分配;举 一个对象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一条线索计算奖金;
(四)被举 人除被举 事项外,还存在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形,只发放被举 事项对应标准的奖励,其他违法事实不在奖励范围内;
(五)不在有奖举 范围内的事项,或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和被举 对象准确信息的不予奖励,按普通举 事项调查处理;
(六)除物质奖励外,经单位或本人同意,可以对举 人实施通 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项执法行动公告中有奖励标准规定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Q
有哪些不予奖励的情形?
(一)举 事实不清,或举 内容难以核实的;
(二)被举 的环境违法行为举 前已被立案查处的;
(三)举 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匿名举 无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有效身份信息的;
(五)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举 的;
(六)举 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
(七)举 人已通过其他渠道举 并查实,再通过有奖举 渠道反映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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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人参与举 奖励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必须为实名举 。举 人在举 时需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 的需分别提供;法人和其他组织举 的,应当提供其准确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提供联系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电话号码等信息。
(二)必须提供相应的基础信息及证据材料。举 人在举 时需提供环境违法行为主体(被举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准确名称、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存在违法事实以及反映环境违法行为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证据材料。
(三)举 人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有关事实,不得利用举 诬告、诽谤他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举 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 或向被举 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 奖励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举 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励,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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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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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
主编:张梁诚 美编:林雨婷
监审:李金田
监制:付惺
总监制:张晓琦
呼伦贝尔日 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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