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是指: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对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1.1 工程变更发生的原因
①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对功能、布局等有新的要求而提出变更。
②由于环境条件变化使原确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而导致变更(实施方案改变)。
③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必须修改原设计文件。
④设计未能充分理解建设单位的意图或设计错误而产生设计变更。
⑤政府法规对工程有新要求,如规划、节能、环保、抗震、消防等。
⑥合同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
1.2 工程变更涉及的范围
①更改有关部分标高、基线、位置、尺寸。
②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③对规模、功能、环保、安全、生产方法有要求的改变。
④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而变更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
⑤增减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和工程量。
1.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的规定
①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②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做出评估。
③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④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1.4 处理工程变更应掌握的原则
1.4.1 处理工程变更的原则
发生工程变更,无论是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均应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签认,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指令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
工程变更需要修改设计文件,涉及消防、人防、环保、节能、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等内容的,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重新审查。
1.4.2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①合同中已经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②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工程变更价款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达不成一致,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确定工程变更的合理单价或价款,如有争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④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取得建设单位的授权。
⑤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在工程变更令下达前实施变更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1.5 实施工程变更的程序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6.3.1条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①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②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③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2 协调处理费用索赔
索赔通常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工程建设行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
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要求,建设单位也可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要求,即合同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2.1 索赔事件产生的原因
①建设工程产品的特点是体形规模庞大、工程量大、投资多、结构复杂、建设周期长、材料设备构配件品种繁多、技术和质量要求高,这一特点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影响进度、质量、造价、安全的因素多,不可预见因素多,因此发生索赔的可能性大。
②建设工程产品的生产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不仅许多工种工人轮番作业,而且涉及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施工企业组织施工、工程监理、政府监管等众多单位和部门参与,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一方失误不仅造成自己损失,而且会殃及其他参与者,从而影响整个工程实施,索赔事件也随之发生。
③建设工程产品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时,产品尚未形成,合同是在对产品生产预测的基础上签订的,因此对产品形成过程中的复杂环境和变化,合同不可能完全涵盖,建设单位提出的新要求和管理上的失误均会导致索赔事件发生。
2.2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依据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依据是:①法律、法规;②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③工程建设标准;④索赔事件证据。
涉及工程费用索赔的证据资料有:施工合同协议书及附件、采购合同、设计交底文件、工程变更单、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监理例会纪要、监理通知单和回复单、监理月 、施工日志、材料、设备、工序验收文件、自然环境情况资料、往来 告、信函、通知资料等。索赔事件的证据资料应该具有真实性、有效性。
2.3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的程序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
①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②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③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 审表。
④审查费用索赔 审表。需要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时,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
⑤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 审表,并 建设单位。
关于费用索赔程序的几点说明。
①施工单位有索赔要求时,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②项目监理机构接受索赔意向书后,告知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③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费用索赔 审表,并附有费用索赔凭证资料。
④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费用索赔 审资料。首先审查是否同时满足索赔事件成立的三个条件,若满足可受理审查。
a.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b.索赔事件是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可抗力除外。
c.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费用索赔 审时,若需要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
⑤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 审表,并 建设单位。
⑥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综合处理意见,并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2.4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应该注意的事项
①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遇到索赔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必须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的正当合理性,并切实做好沟通和协商调解工作,使索赔事件在以合同为依据的基础上顺利解决。
②项目监理机构处理索赔事件时应遵守监理合同授予的权限,凡是超过建设单位授予的权限均需 建设单位批准。
③及时处理索赔事件,力争友好解决。索赔事件发生后,必须根据合同准则及时进行处理,防止矛盾纠纷和损失进一步加剧和扩大,尽可能将单项索赔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加以解决。
④掌握最小原则。项目监理部获悉索赔事件时,要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损失加剧,将损失费用控制在最低限度。如果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施工单位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费提出索赔要求。
⑤处理索赔事件的时限。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a.施工单位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b.施工单位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正式递交索赔 审表及凭证资料;
c.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索赔 审表和凭证资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施工单位;
d.施工单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建设单位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⑥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3 协调处理合同争议
3.1 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
当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处理施工合同争议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①了解合同争议情况;
②及时与合同双方进行磋商;
③提出处理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④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3.2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3.2.1 协商
合同双方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协商彼此间的争议,以解决合同争议为目标的友好协商,可以使得解决合同争议的成本低、效率高,且不伤害双方协作共事的感情,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合同变更协议,有利于合同继续顺利履行。
3.2.2 调解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调解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比仲裁或诉讼节省时间、节约费用,是较好地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调解人。
3.2.3 仲裁
合同争议的解决可以不通过协商和调解,可以向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同当事人选择仲裁时,应当在专用条款中明确以下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机构。
在施工合同中直接约定仲裁,关键是要指明仲裁机构。因为仲裁没有法定管辖,而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仲裁。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项可在专用条款中以隐含的方式实现。当事人选择仲裁的,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果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2.4 诉讼
如果合同当事人选择诉讼的,则施工合同纠纷一般应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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