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检察院:以“三个自觉”推动“三项治理” 积极助力佳木斯市河湖生态文明建设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以来,佳木斯市检察机关始终把深化河湖长制工作、打好碧水保卫战,作为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政治责任和职责担当,积极主动融入市委市政府河湖生态保护大局,能动履行维护河湖生态文明的检察职责,运用法治方式解决河湖治理的突出问题。坚持以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三个自觉”,持续推动重点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三项治理”。

以政治自觉推动河湖重点治理

对标市委河湖工作部署,对表总河湖长工作要求,对接省市河湖重点专项治理,精准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助推佳木斯市河湖制工作重点治理。河湖“清四乱”初期,配合市委市政府清理松花江佳木斯城区沿岸非法采砂工作,市检察院部署开展了整治非法采砂专项监督,对涉嫌刑事犯罪快捕快诉,并对4起严重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某砂石场闫某甲、闫某乙非法采砂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成功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06万元,该案被省河长办、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作为全省首例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典型案例联合发文推广,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有力地打击震慑了犯罪,助推了佳木斯市清理整治非法采砂和“清四乱”工作。

对标市委河湖工作部署,对表总河湖长工作要求,对接省市河湖重点专项治理,精准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助推佳木斯市河湖制工作重点治理。河湖“清四乱”初期,配合市委市政府清理松花江佳木斯城区沿岸非法采砂工作,市检察院部署开展了整治非法采砂专项监督,对涉嫌刑事犯罪快捕快诉,并对4起严重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某砂石场闫某甲、闫某乙非法采砂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成功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06万元,该案被省河长办、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作为全省首例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典型案例联合发文推广,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有力地打击震慑了犯罪,助推了佳木斯市清理整治非法采砂和“清四乱”工作。

配合市委落实整改全省河湖督察发现的问题,在全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湿地公益保护工作。抚远市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非法开垦251亩湿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将判决赔偿的8.3万元生态修复费用转交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监督修复了被毁湿地生态环境。富锦市检察院针对自然保护区内5户农民领取30多公顷退耕还湿补贴后又复垦、湿地滞洪区非法围堤100亩耕种等违法问题,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恢复了湿地原貌。富锦市检察院公益诉讼保护湿地的工作做法,得到了省院高继明检察长、高检院公益诉讼检察厅长的充分肯定,日前被《检察日 》刊发。

今年,佳木斯市检察院主动对接省市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部署开展了整治妨碍河道行洪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旨在围绕市委重点工作部署,运用法治方式解决河湖治理的突出问题,以司法监督打击刑事犯罪、促进行政监管、修复受损生态。

以检察自觉推动河湖系统治理

对标市委河湖工作部署,对表总河湖长工作要求,对接省市河湖重点专项治理,精准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助推佳木斯市河湖制工作重点治理。河湖“清四乱”初期,配合市委市政府清理松花江佳木斯城区沿岸非法采砂工作,市检察院部署开展了整治非法采砂专项监督,对涉嫌刑事犯罪快捕快诉,并对4起严重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某砂石场闫某甲、闫某乙非法采砂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成功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06万元,该案被省河长办、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作为全省首例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典型案例联合发文推广,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有力地打击震慑了犯罪,助推了佳木斯市清理整治非法采砂和“清四乱”工作。

积极主动运用系统观念,融入、服从和服务打好碧水保卫战,坚持以依法治水为核心,统筹山水林地田湖草沙一体化系统保护。市检察院先后部署开展了“河湖生态环境治理”“农村饮用水安全”“城镇地下水资源保护”“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整治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等12个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重点督促整治违法采砂取水、污染水体、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等违法问题。2018年以来,督促整改河湖四乱问题53处,清理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199个,整治畜禽养殖户污染65家,规范农药经销商违规行为218家,督促补种树木5.5万株,恢复被损毁耕地、林地、草原、湿地等13,724.5亩,恢复松花江流域河砂328,880立方米。在全省率先建立了检察公益诉讼异地补植复绿基地、检察公益诉讼湿地保护基地。

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立足督促之诉、协调之诉职能定位,把诉前实现公益保护作为最佳司法状态,统筹运用口头监督、磋商、听证、诉前圆桌会议、行政诉前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尽职履行监管职责,推动河湖环境系统治理。2018年以来,全市公益诉讼立案调查涉河湖领域公益诉讼线索122件,制发行政诉前检察建议89件,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率100%佳木斯市检察院作为检察系统唯一代表,在全省政法系统会议上做了经验发言。

积极推进“恢复性”生态检察新模式,对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破坏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犯罪,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6件,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追偿531万元生态损害赔偿金用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依法加重河湖违法犯罪成本。诉孙某某、颜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优秀案例,追缴的9.7万元生态损害赔偿金已全部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以法治自觉推动河湖综合治理

对标市委河湖工作部署,对表总河湖长工作要求,对接省市河湖重点专项治理,精准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助推佳木斯市河湖制工作重点治理。河湖“清四乱”初期,配合市委市政府清理松花江佳木斯城区沿岸非法采砂工作,市检察院部署开展了整治非法采砂专项监督,对涉嫌刑事犯罪快捕快诉,并对4起严重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某砂石场闫某甲、闫某乙非法采砂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成功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06万元,该案被省河长办、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作为全省首例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典型案例联合发文推广,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有力地打击震慑了犯罪,助推了佳木斯市清理整治非法采砂和“清四乱”工作。

佳木斯市检察院持续深化两级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办的协调联动机制。2019年与市河湖长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协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2020年与市河湖长制办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亮剑护河”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水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告》,2021年与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建立了“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全市10个基层院均与同级河湖长办建立了“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2022年与市河湖长办等三部门联合建立了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重点领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办从信息交流、个案协调、联合执法到建立常态化机制,形成了快速响应、高效衔接、协同联动的河湖工作合力,深度融合也提升了检察机关服务河湖长制工作的法治保障能力。

以河湖公益保护为核心,突出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的统一,坚持办理一案、整治一片、教育一面,积极推进河湖综合治理。富锦市检察院针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存在违法割草出售营利及违法签订草原承包合同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通过行政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监督保护区管理局采取有效措施,规范8968公顷的原生态湿地管理,依法处罚违法割草681.7公顷的破坏湿地行为,并解除违法签订的6份3000公顷无效草原承包合同,禁止在核心区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办理一案,全面加强了保护区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

贯彻省检察院“监管违法追责、犯罪行为打击、公益损害恢复”三位一体龙江公益诉讼办案模式,深挖重大河湖公益损害背后的监管违法和刑事犯罪。在监督办案中,共向纪委监委移送4名公职人员违纪线索,向公安机关移交4人涉嫌刑事犯罪线索,以移送追责追罪促整治、促恢复,推进河湖问题的源头治理,助力强化我市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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