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及零部件行业VOCs污染现状及减排对策分析

??前沿导读

汽车及零部件行业排放V0Cs 的危害主要包括公害和私害两个方面。V0Cs 可导致二次有机气溶胶和臭氧浓度升高,某些VOCs自身就会产生温室效应,如甲烷产生温室效应的能力是CO2的23倍。很多工业行业排放的V0Cs 属于易燃、易爆类化合物,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此外,V0Cs具有毒性、恶臭和致癌性等性质,长期接触会导致人体神经系统和消化系统疾病肝脾肿大甚至致癌等严重危害。

2汽车及零部件行业V0Cs污染现状

国内70%以上的汽车及零部件涂装线采用有机溶剂型涂料,使用国外20世纪80年代的涂装技术,VOCs排放量远高于35g/m2 ,有的甚至高两三倍。目前,汽车涂装行业排放的VOCs约70%未经处理直接进入大气环境”。现有研究估算表明,1家企业1条喷涂生产线未经处理的VOCs产生量为5.92t/a,按30%的处理率计算,共排放VOCs4.14 ta。

乘用车、客车、货车驾驶舱喷涂工序一般在密闭喷漆房进行,V0Cs为有组织排放;货车车厢、挂车多数为露天喷漆,VOCs为无组织排放。此外,现有众多规模不一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其喷涂工艺各异,VOCs多为无组织排放。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积累了一批落后的生产线,这些生产线仍在高速运转,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产能需求。目前,我国新建成高效节能的生产线20余条,采用水性涂料喷涂的生产线50余条,产能千万辆,仅占全年汽车产能的50%左右。

2.1有组织排放

我国汽车涂装工艺(采用溶剂漆)流程一般为:中涂一烘干一底色漆一罩光漆(或2道本色面漆)一烘干。在喷涂车间,汽车车身按照工艺流程依次进入喷漆室、流平室和烘干室,研究表明其产生的VOCs占比分别为60%、15%~25%和15%~25% ,V0Cs排放主要来自喷漆室。大部分企业采取水旋或其他湿式喷漆室去除漆雾,对VOCs的处理效果不佳。目前,国内绝大多数汽车企业对VOCs排放量最大的喷漆室并未采取处理措施,而是直接由排气筒排放VOCs。烘干室产生的废气中有机物浓度较高,多采用简单的燃烧法处理,转化为CO2和H2O后排放。虽然2010年之后建设的涂装生产线已大量使用先进的涂装技术,如水性免中涂体系等,但仅占涂装生产线的不到50% ,新涂装生产线建设及高污染涂装生产线改造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汽车产量需求,汽车涂装行业VOCs排放量日益增长。

2.2无组织排放

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不等,技术与产值均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仅武汉市就有该类企业983家,汽车零部件涂装VOCs排放源小而散,多为无组织排放,泄漏点多,成分繁多且复杂,收集治理成本相对更高,管理难度很大。虽然国家,及各省市近几年均制定并实施了汽车喷涂行业的标准和规范,也在逐步开展该行业的VOCs污染普查,但是并未重视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喷涂污染,也未出台相关的污染控制标准,造成大部分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处于非监管状态。目前,我国汽车零部件产业仅占整体汽车产业的约40%,相比于国际上70%的平均占比水平仍相对落后,发展空间很大,企业的数量与规模都将持续增长。因此,汽车零部件行业VOCs的收集与处理相对于汽车行业而言更为紧迫和重要。

3汽车及零部件行业VOCs减排对策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全面加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控制,在PM2.5和臭氧污染较严重的16个省(直辖市)实施行业V0Cs总量控制。在这16个省(直辖市)中,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广东、重庆、陕西是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大户,除湖北外,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继出台了关于汽车制造(涂装)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标准虽然各项限值和执行对象存在差异,但均严于国家标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汽车制造(涂装)行业VOCs监测与控制。

目前,关于VOCs防治的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对汽车及零部件行业的VOCs排放还没有统一标准,无组织排放VOCs的采样规范也末建立,对VOCs的监测与监控能力均有待加强。为推动我国汽车工业绿色发展,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建议相关部门联动,采取以源头削减和过程控制为重点、兼顾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综合防治措施,大力削减汽车及零部件行业VOCs的产生与排放。

3.1开展摸底调查,夯实数据基础

目前,国内重点行业V0Cs排放清单主要针对能源、印刷、涂料等25个行业,并未涉及汽车及零部件行业。鉴于汽车产销量持续增长的现状,建议加快开展全国汽车及零部件企业V0Cs产排污摸底调查,建立汽车及零部件企业VOCs排放清单,掌握汽车及零部件行业V0Cs排放特征,为精准控制区域VOCs排放,以及开展区域大气复合污染形成过程和控制对策研究提供数据支撑。

3.2减少有毒原料,推广绿色工艺

源头削减是控制汽车及零部件行业VOCs排放的重要手段。欧盟已于2008年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普及推广水性环保涂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明确提出鼓励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涂料生产《“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也提出涂装行业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替代)。建议各地区相关部门制定汽车及零部件行业(涂装)VOCs排放标准及详细的实施规划,提供环境友好型涂料名单,逐步推进汽车及零部件企业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已出台标准的省(直辖市)应严格执行标准要求。相关企业应落实《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人管理规则》《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人管理规则》《“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提出的关于汽车及零部件喷涂行业使用涂料的相关要求。建议各地区相关部门定期公布未落实要求的企业名单,监督、督促、协助企业遵守相关条款,定期检查,重点约谈。此外,还应鼓励汽车及零部件涂装行业使用绿色涂料和绿色工艺,开展技术研发与应用,积极推进企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3.3 强化政府职能,助力环保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然而,该项规定主要起引导作用,缺少配套的强制性条款,难以充分发挥政府绿色采购的功能。建议政府多部门联合把控采购环节,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并将其法制化。对未采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油漆和喷粉的汽车及零部件企业,以及未开展VOCs集中收集处理的汽车企业,监管部门应将其排除在政府采购名录之外,规定优先采购环保产品,强化政府的绿色采购功能。

3.4设立专项基金,鼓励污染自治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在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于使用绿色信贷的项目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除此之外,建议政府采用补贴及奖励的方式,鼓励汽车及零部件行业实行绿色生产;对安装VOCs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财政补贴;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奖励汽车及零部件行业V0Cs 污染治理达标的企业,充分落实政府职能部门的绿色金融机制。

3.5实施清洁生产,推进绿色监管

目前,我国统一的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尚未出台,上海市发布的地方标准只针对乘用车和客车,不包含货车,仅有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577- 2015)对汽车零部件及汽车维修行业同样适用。此外,北京、广州、重庆、陕西针对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均制定了相应标准。

建议尽快开展汽车及零部件行业VOCs污染调查,启动我国汽车及零部件行业V0Cs排放标准限值的制定,通过限值来指导、控制VOCs排放。同时,鼓励企业、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主动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咨询、检测、评估、培训等相关服务与技术支持,联合各方力量,提供绿色制造整体解决方案,充分发挥政府的绿色监管职能。

4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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