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热力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犯罪案

案例:某热力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案

【案卷文号】津辰环罚字【2022】4号

【案件类型】一般行政处罚

【案件办理单位】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

【环境要素】大气

【主要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日,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无在线监测设备站房,锅炉房内1#锅炉正在使用,在排放筒底部位置安装有1台氮氧分析仪(型号:CN-LMJHB205-1型),采样管裸露在外,无伴热管。现场未放置标气等相关硬件,无校验、校准等相关记录。11月4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环保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负责人表示该单位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暂时未联 、验收。该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2021年11月3日,我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11月4日送达。2021年11月9日,我局依法立案。2021年12月7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当日送达。2021年12月10日,该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提出对执法程序、执法事实及法律适用没有异议,但设备联 问题是由设备安装厂商导致,希望撤销处罚。我局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听证会,认为该单位听证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应继续处罚。2022年1月21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1月25日送达。

二、违法事实认定及证据收集

(一)“该单位属于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的认定。

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单位已列入《2021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属于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

(二)“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但该单位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暂时未联 、验收。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认定。该单位使用的1台氮氧分析仪(型号:CN-LMJHB205-1型),生产厂家为河北绿美佳废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于2021年1月26日发布的《仪器质检室CEMS适用性检测工作动态(截止2021年01月25日)》,该设备不属于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合格产品,且该单位1#锅炉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未安装在监测房内,监测项目无温度、压力、流速等相关参数,采样管线裸露弯曲,无伴热管。现场未放置标气等相关硬件,无校验、校准等相关记录,不符合《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违法事实证据收集。

某热力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并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5、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6、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调查取证现场照片证据说明 8、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调查取证现场视频9、该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告表10、《2021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11、《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12、《仪器质检室CEMS适用性检测工作动态(截止2021年01月25日)》。据此,本案证据链完整,证据充分,环境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三、法律适用

某热力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我局经案件审议会集体审议,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处罚种类中法律适用正确。

四、执法亮点

(一)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该案通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查询《2021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仪器质检室CEMS适用性检测工作动态(截止2021年01月25日)》等文件,证明了该单位属于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且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所使用的自动监控设备不符合《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属于“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的违法行为。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针对违法事实的调查,证据收集合法充分。

(二)取证扎实充分。

用于证明“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2021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仪器质检室CEMS适用性检测工作动态(截止2021年01月25日)》等。其中,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针对当事人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对现场检查情况、调查取证情况等进行了详细说明。现场执法照片拍摄清晰,拍摄时间、地点、证明对象均有记录,并均有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的签名。

(三)贯彻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五、案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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