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巩固提升持久战,持续改善湖州环境质量,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确保湖州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湖州生态环境部门在抓好对企业帮扶指导的同时,保持执法力度不减,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各类违法行为,针对群众关心的水、大气、固废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随机抽查、隐患排查等相关工作,并对违法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依法进行查处,督促各类主体自觉提高守法意识,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现将湖州市第58批(2021年第1批)生态环境领域涉水、涉气、涉固废和涉环保手续类部分违法典型案例通 如下:
吴兴区
湖州向前汽修有限公司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案。2020年11月6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向前汽修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从事喷漆作业时喷漆房大门敞开未密闭,作业产生的喷漆废气直排外环境,喷漆房外异味明显。以上属“从事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吴兴织里姜维新纺织厂未按规定安装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2020年11月5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吴兴织里姜维新纺织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定型机车间未按规定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定型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未做有效处理直排外环境。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南浔区
湖州金久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2020年8月11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及生态环境保护监测人员联合对湖州金久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性监测,对该单位排放废水进行现场采样并送检。经检测,该单位含镍废水预处理出口水样中总镍浓度为0.148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以上属“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湖州华瑞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案。2020年9月14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华瑞纺织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规定,未针对本单位喷水织机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以上属“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德清县
湖州亚新包装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2020年10月15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亚新包装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过程中未启动运行以生物质颗粒为燃料的蒸汽锅炉相配套的水膜除尘废气治理设施,生产废气未经有效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以上属“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浙江联诚氨基材料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2020年11月13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联诚氨基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检查,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排放口收集池,随后纳管排放,执法人员于该收集池内采集水样1份并送检。经检测,采集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2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以上属“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
长兴县
浙江班萘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2020年11月17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班萘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设置专用独立的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废润滑油、废油墨包装桶、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与成品油墨混合堆放于危险品仓库内,且未做区分隔离,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签。以上属“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长兴德源环保助剂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2020年12月13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长兴德源环保助剂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混凝沉淀池排放至厂区东侧污水窨井中的外排生产废水呈黄色且混浊,执法人员现场对污水窨井纳管排放口水样进行采集并送检。经检测,采集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化学需氧量为1.44x104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以上属“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
安吉县
安吉志良竹制品有限公司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案。2020年12月10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安吉志良竹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混合燃用生物质颗粒及竹木边角料,其中竹木边角料属于高污染燃料。经查,该单位所在区域为是Ⅲ类(严格)禁燃区。以上属“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浙江安吉宝立重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2021年1月12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安吉宝立重工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配套建设了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及相应密闭设备(伸缩棚),但现场生产产出的浇铸铁件未置于密闭空间进行废气的收集与处理,导致浇铸废气(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外排。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南太湖新区
浙江深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2020年10月13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深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已擅自建成酵母粉混料车间及发酵车间配套实验室等项目。以上属“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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