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郸市人民政府官方 站公布多批“群众信访举 重点关注案件边督边改情况一览表”文件。
一、在《第二十七批群众信访举 重点关注案件边督边改情况一览表》中: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为长期以来,涉县关防乡关防村东侧的垃圾池,有大量的生活、医疗垃圾,长期无人清理,恶臭扰民。行政区域为邯郸市涉县。污染类型为土壤。
调查核实情况为2022年4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涉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关防乡政府进行了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关于“长期以来,涉县关防乡关防村东侧的垃圾池,有大量的生活、医疗垃圾,长期无人清理,恶臭扰民”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涉县关防村东侧旧麻池(沤麻所用的池子)1994年弃用后周围部分村民将生活垃圾倾倒于此。2008年初对旧麻池周边垒砌挡墙后,周围村民不再往麻池倾倒垃圾,存留约50立方米垃圾未清运。关防乡医疗垃圾由邯郸征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处置,经查2022年以来共处置医疗垃圾178公斤,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医疗垃圾,不存在新垃圾倾倒现象。
是否属实为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为 (一)立行立改。涉县关防乡政府安排人员和机械对旧麻池垃圾进行清运,现已完成清运。
(二)举一反三。涉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对区域内所有闲置陈旧麻池内倾倒垃圾进行彻底排查整治。
是否办结为已办结。
二、在《第三十批群众信访举 重点关注案件边督边改情况一览表》中: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为邯郸市涉县辽城乡曲里村村民曾举 该村存在毁林,违规盗采倒卖国家资源、挖毁基本农田等问题。举 人再次提供部分证据进行佐证:(一)2019年5月11日,原该村党支部书记贾某某经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备案(备案号邯国土资发[2018]年3号文件),以水产养殖项目为幌子,挖毁基本农田,盗采倒卖国家资源。2020年4月11日,贾某某让合伙人杨某某出面操控,越界非法盗采,挖毁15余亩基本农田,盗采倒卖砂石十万余吨,倒给王某某7万余吨、王某某3万余吨,江某5000余吨,非法获利200多万元,部分款项通过杨某某农行个人账户进行支付。督察组进驻期间,村民举 ,涉县委派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单位索堡土地中心所,从涉县辽城乡塔庄村拉土方进行回填,掩盖事实真相。
(二)2019年5月份,贾某某通过其弟弟,以垫地为名义,挖毁清漳河边韩某某、王某某等多户基本农田13.4余亩,盗采砂石3.4万余吨,获利76万元,通过微信及现金进行结算,最终垫地费用由曲里村村集体承担。举 人认为当地政府和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在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等行为。行政区域为邯郸市涉县。污染类型为生态。
调查核实情况为 2022年4月22日,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辽城乡政府进行了联合现场调查,涉县政府主要及主管负责同志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安排部署。
(一)关于“2019年5月11日,原该村党支部书记贾某某经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备案,以水产养殖项目为幌子,挖毁基本农田,盗采倒卖国家资源。2020年4月11日,贾某某让合伙人杨某某出面操控,越界非法盗采,挖毁15余亩基本农田,盗采倒卖砂石十万余吨,倒给王某某7万余吨、王某某3万余吨、江某5000余吨,非法获利200多万元,部分款项通过杨某某农行个人账户进行支付”等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调查,辽城乡曲里村下湾地鱼塘实际占地6261.21平方米。其中,违法占地2720.36平方米,约4.08亩,地类为水浇地(基本农田),与群众反映的“15亩左右基本农田挖毁”情况不符。
2022年4月16日,辽城乡政府通过曲里村群众和原鱼塘承建当事人杨某某指认现场,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测量,得出原盗采砂石量约1864.28方。同时,委托涉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盗采砂石(约1864.28方)的价格进行了评估认定,评估价值共计57792元。2022年4月17日,涉县辽城乡政府对杨某某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57792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5779元,合计63571元,违法所得及罚款已缴纳到位。
2022年4月22日,涉县公安局根据线索迅速展开调查,连夜询问王某某、段某某,4月23日询问相关人员宋某某、连某某,王某某等人,并安排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察,4月24日侦查人员到各银行调取相关银行卡流水,对比转账记录。经调查,杨某某在承包曲里村鱼塘期间销售鹅卵石达10万元以上,涉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二)关于“督察组进驻期间,村民举 ,涉县委派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单位索堡土地中心所,从涉县辽城乡塔庄村拉土方进行回填,掩盖事实真相”问题部分属实。
群众反映的拉土方回填,实为4月5日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辽城乡政府进行调查后,辽城乡曲里村从邻村塔庄村拉取土方,对曲里村被非法挖毁的基本农田实施复耕的整改措施,不存在掩盖事实真相情形。
(三)关于“2019年5月份,贾某某通过其弟弟以垫地为名义,挖毁清漳河边韩某某、王某某等多户基本农田13.4余亩,盗采砂石3.4万余吨,获利76万元,通过微信及现金进行结算,最终垫地费用由曲里村村集体承担。”问题基本属实。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垫地”地块位于曲里村六方地(地名)处的河滩地块,涉及曲里村韩某某、王某某等8位村民河滩地。2018年秋后,曲里村村民韩某某等人为方便耕种,当时找曲里村村监委委员李某某商量垫地事宜,后经曲里村原党支部书记贾某某同意,对该处河滩地进行复耕。2022年4月23日-24日,经曲里村韩某某、王某某等8位村民(或其家属)现场指认,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聘请第三方测绘公司现场测绘,实测土地复耕2.61亩,地类为裸地。与群众反映的挖毁清漳河边多户基本农田13.4余亩情况不符。
群众反映的“盗采砂石3.4万吨,获利76万元,通过微信及现金进行结算,最终垫地费用由曲里村村集体承担”等问题,涉县公安局已介入开展调查。
(四)关于“举 人认为当地政府和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在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等行为”问题不属实。
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案件,涉县政府主要及主管负责同志召开了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辽城乡政府进行了现场调查,涉县公安局对违法问题进行立案侦查。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了工作专班,针对基本农田保护不力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
是否属实为基本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为(一)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积极协助和指导辽城乡政府对非法挖毁的基本农田复耕。目前,已完成复耕。
(二)2022年4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县公安局已对涉县辽城乡曲里村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根据侦查结果,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到位。
是否办结为已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为(一)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向县委、(二)责令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某某向局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级主任科员申某某警示谈话。
(四)对索堡所所长某某进行诫勉谈话。
(五)给予索堡所副所长王某某政务警告处分。
三、在《第三十二批群众信访举 重点关注案件边督边改情况一览表》中: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为邯郸市涉县辽城乡村民反映:邯长大酒店位于213省道涉左公路新桥至刘家庄段,建在清漳河边,紧邻公路,紧邻漳河,该酒店实际占地面积远超土地手续面积,建设期间,涉嫌开山挖石侵占山体,该酒店、洗浴场所、生活用水通过饭店楼下一处暗下水道,顺山体沿公路排水沟排到漳河河道内,严重污染清漳河水。行政区域为邯郸市涉县。污染类型为生态。
调查核实情况为2022年4月24日县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辽城乡政府对邯长大酒店进行现场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邯长大酒店位于213省道涉左公路新桥至刘家庄段,建在清漳河边,紧邻公路,紧邻漳河,该酒店实际占地面积远超土地手续面积,建设期间,涉嫌开山挖石侵占山体”的问题基本属实。
经查,邯长大酒店位于涉县辽城乡刘家庄村,2006年8月2日刘家庄村委会与张某某签订占地合同,2006年8月5日张某某与刘某某签订转让场地租赁合同,2006年9月邯长大酒店开始建设。2022年4月24日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聘请第三方测绘公司对该地进行实测,该酒店占地共7.94亩,其中建设用地5.99亩,林地1.95亩,全部属违法占地。辽城乡政府决定立案调查,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经调查,原涉左公路绕山体大弯而建,现涉左公路将路面取直建设,在新路建成通车后,邯长大酒店建设在原涉左公路大弯路面上,建设期间不涉及开山(二)关于“该酒店、洗浴场所、生活用水通过饭店楼下一处暗下水道,顺山体沿公路排水沟排到漳河河道内,严重污染清漳河水”的问题基本属实。
是否属实为基本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为(一)涉县辽城乡政府对违法占地问题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责令该酒店在未完善用地手续前不得恢复营业。
(二)涉县辽城乡政府立即对邯长大酒店废水外排口进行了封堵。同时,责令该酒店在可以营业前必须建设生活灰水和餐饮洗漱废水收集池,将日常生活灰水和餐饮洗漱废水收集后用于洒水抑尘和绿植灌溉,杜绝污水外排。
是否办结为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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