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管理保护办法拟大修: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地名将受罚

6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修改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公布的修改说明披露,此次修改积极回应此前引发广泛关注的“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商标维权舆情。如,通过增加多款规定,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强化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以及增加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正当使用规定,完善行政保护强化处罚措施。

修订后的《办法》共35条。其中,修改合并13条规定、新增21条规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潼关肉夹馍”事件中集体商标持有人化公为私、收取高额加盟费,“库尔勒香梨”商标批量诉讼维权、对底层零售者造成困扰等,所暴露出的问题,均被相关法条规制。如,《办法》有两条都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无权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恶意阻止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将被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宣告商标无效。

多名专家表示,《办法》平衡了商标注册人和公众善意使用之间的利益,对商标持有人正确使用和合理维权指明方向,同时也会大大降低针对零售店的诉讼案件数量,保护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

多起商标错误维权事件引关注

“逍遥镇胡辣汤”的商标维权风波还未完全平息,经营“潼关肉夹馍”的商户也被起诉,并成为了 络热搜。

多名专家认为,这也是一种“捆绑集体利益而谋取个人私利的商业垄断行为,该行为违反商标法,也违背地理标志商标的立法宗旨。”

2021年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曾紧急回应称,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但类似商标维权事件并未结束,“库尔勒香梨”批量维权诉讼,也引发关注。

亮点一:增加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正当使用规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办法》修改说明提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餐饮类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因使用不当导致的舆情事件频发,尤其是‘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维权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亟须明确其注册要求和权利行使边界,并增强注册人的管理职责。”

首先,针对“权利行使边界”方面,《办法》新增了两个条款:

第二十二条 他人以事实描述方式在特色小吃、菜肴、菜单、橱窗展示等使用涉及餐饮类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和商品名称,属于正当使用行为,其商标的注册人无权阻止。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介绍,根据该规定,此前新闻中的“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维权案中,相当部分被诉商家均不构成侵权。

亮点二:强化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

在谈到《办法》的主要修改思路时,修改说明介绍,“从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引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注册有德、行权有度、维权有效;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推动行政机关管促结合,综合施策,助力地方产业发展。”

在修订思路上,一是着眼于问题导向,二是结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特点,细化管理规则,明确注册人管理义务,规范使用人使用行为,三是采取有力措施,强化保护和运用,便利当事人,体现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运用、保护的全链条规范。

修改说明还称,“我局于2020年启动规章修改工作,并在‘潼关肉夹馍’商标等舆情事件发生后,加快推进,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总结事件中反映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条款。其间经多次讨论,逐渐完善办法内容,形成征求意见稿。”

赵智庆注意到,《办法》新增的一个条款,对集体、证明商标申请主体提出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注册除地理标志外的集体商标。

赵智庆律师介绍,第二条实际强调申请主体的非营利性、以公益为目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本身就具有公益性质,应当防止被某个组织所垄断。另外,对于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应当设立更高的门槛,审查标准更加严格。

“现在有一种不好倾向,地方政府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作为政绩工程,将本来不具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条件的商标,核准注册,不正当地将公众利益归属于某个团体甚至归个人所控制,限制了他人正当使用。”赵智庆说,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回归其本来的属性。比如说地理标志产品所应当具有的代表特定品质的自然或气候因素。

《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集体成员、使用人可以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

刘凯律师介绍,这意味着,“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使用者,在集体商标基础上,可叠加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进而与其他“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使用者的肉夹馍进行有效区分,最终实现产品品牌的最大价值。

《办法》修改说明也介绍,“为充分发挥集体、证明商标在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商标运用,推进品牌建设,《办法》规定:注册人可以制定措施,进行品牌建设,促进和规范商标使用,提升商标价值,维护商业信誉,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地方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加强区域品牌建设工作。”

亮点三:完善行政保护强化处罚措施

在此前“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中,2021年12月12日,最高法相关负责人曾作出回应,明确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

赵智庆律师认为,此次《办法》的另一大亮点,增加了行政强化处罚措施,并降低了销售者的举证责任。如:

第二十七条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将案件情况通 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由其依法调查处理。

《办法》中的规定虽无关司法裁判,但回应了不少商家呼吁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侵权商标的查处,而不完全依赖于商标持有人提起的正当性存疑的诉讼赔偿手段。

此外,针对商标的权利使用边界,《办法》还规定了对地理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滥用权利、恶意维权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有下列行为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一)怠于行使商标管理职责,致使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未达到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二)恶意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扰乱商标管理秩序的;

(三)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办法》修改说明则明确提到,“根据集体、证明商标保护实践,对注册人未尽管理义务的情形予以细化和补充,包括怠于行使商标管理职责致使消费者利益遭受损害,恶意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地名,允许非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证明商标等情形,并根据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调整具体罚则。”

修订后的《办法》共35条。其中,修改合并13条规定、新增2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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