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奖论文之“法理审思下智慧法院建设的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治日 社已连续举办了五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配套活动,法治日 社今年继续举办了“2021 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征集活动”,评选出了一批值得借鉴和推广的创新案例、创新方案和创新产品,并评选出了一批对促进我国政法智能化建设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与建议的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论文。

该书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司法篇、智慧警务篇、智慧检务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分别对这些创新案例、创新方案、创新产品及获奖论文一一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本期推出的是《智慧法院篇 | 获奖论文之“法理审思下智慧法院建设的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三等奖)

法理审思下智慧法院建设的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泉寿

一、问题与偏差:现实与理想的罅隙

一是数据化基础欠坚实。当前法院系统尚有大量未数据化的信息,以中国裁判文书 为证,上传法律文书数量尚未达到全国法院系统近两年办案的总量。二是系统无法识别录入信息的更改。由于过度关注案件留痕,引致关注本源信息的不均衡。对于录入文档自身的修改,法院人员拥有不受监督与不受约束的权力,而这并非智慧法院能有效应对的范畴。三是不合理的操作规则加剧了程序非正义现象的发生。如案件节点监督虽有效规范了审限管理和办案流程,但由于精细规定各节点时限,使法官为严守节点要求而放松对某些流程的时效规定。

(二)程序性问题:庭审表演的剧场化及程序亲历性价值的折损

在庭审直播中,尽管公众能通过 络平台全程观看庭审,但秘密化裁判过程,依然是智慧法院难以攻克的难题。尤其是重大疑难案件庭审,由于出现多方利益主体以政治理由而非法律方式角力干预,从而形成了审判的“政治学”现象。此外,在智能化办案系统中,法官做出裁判是基于接收案件信息、梳理之前裁判。然而,智能化运作下的裁判,是否证成正当性,当事人是否认同裁判结果,依然有争议。

(三)结果性问题:僵化的裁判结果

随着智能审判的深化,裁判文书上 已成常态。社会舆论成为法官必须面对的审判压力,由此引致的后果是司法判案逐渐异化为挟持法官的机器,并不断挤压法官的自由裁量。此外,僵化的裁判难以发现法律不足并在立法上加以体现。在智能化判案模式下,法官作出的裁判是对之前裁判的亦步亦趋,但其后果是司法变成立法的积极支持和适用者,而非超然地审视法律的不足。

(四)本质性问题: 络透明下数据流通和信息安全

一是大数据要化解数据的开放和整合难题,必须破解数据烟囱和信息孤岛。二是信息安全问题急需引起重视。当前,各地法院均建立了内部 络系统来一体化监督、管理案件流程。但这些上 的信息,既有案件流程信息,也有案件裁判信息。那么裁判阶段的合议信息,应否要在系统内直接流转?或者说,需如何处理合议信息才能上传系统。对这些问题,目前尚存研究的空间。

二、解疑与释惑:技术与司法的张力

(一)工具理性逐渐消解司法本意

智慧法院的基本功能是降低法官工作强度、简化审判流程,这是非常典型的工具理性代表。不过,诉讼自身蕴含着定纷止争、辨法析理的价值。但囿于当事人不能直接与机器进行沟通和对话,使其因缺失参与感而不能直观感受实现正义的过程。人工智能的另一显著特点是它并不关注因果关系,而仅关注相关性。当前我国智慧司法建设面临两大困境:一是以往的裁决整体质量参差不齐,这代表着智慧法院原始数据质量不高,从而使结论的可靠性出现较大折扣;二是司法数据不完整,或然性的归纳推理显著增强。

(二)智慧管理对司法自主的削弱

在智慧法院建设中,法官的言行举止均可能被自动记录,并呈现给管理者经智能化分析的结果,而考核指标也变得更清晰而繁杂。由此推之,法官会认真衡量指标体系的价值和权重,最优选择自身的司法行为,并对自身的数字痕迹进行精细化管理,以合成一份看起来很美的数据 表。除却“刷数据”状况,法官篡改、伪造、隐藏数据的行为则更令人忧虑。可以说,智慧法院引致的唯数据论氛围,使被管理者与管理者均对数据存在过度依赖,从而弱化了管理者综合评价和系统管理的能力,同时也弱化了法官尊崇法律规范和维护群体价值体系的自觉。

(三)智慧应用对司法平等的分化

大数据时代,先入为主的倾向性意见变得清晰而科学,法官基于政治稳定要求或人案矛盾下效率选择,会更精益地形成调判应对措施。不可否认,当事人也会根据大数据实时信息读取并研判法官的裁判策略,进而即时转换自己的诉求方案,这样的行为转换又将被大数据获取而即时向法官反馈信息,从而不断循环反复成环。

(四)技术外包对司法公信的威胁

其一,作为用户的法院,应尽可能地信息化描述自身需求,使数据服务商对司法运作及其系统有真切的认知和理解,而不是简单地提出抽象宏观的要求,如类似服务、高效、公正等。其二,数据服务商往往倾向于利于自身的算法,以便更好地掌控系统。其三,当事人依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详尽且准确的个人数据,很可能被导入互链数据库,成为极具价值的元数据,这些巨量积累的元数据,能有效降低数据交叉分析的难度,进而对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三、支撑与建构:管理与服务的自洽

(一)智慧管理建设

1.当事人身份认证系统

当前,广东等地线上办案平台使用 易邮箱系统为当事人提供线上定制邮箱。最高院可与工信部共同确认安全的信息传递途径,具体而言,双方可授权某一数据服务商为用户提供安全的电子邮箱账户,确保用户以电子方式安全地处理文件和传递信息,同时精准地识别接收人和发送人。这必然要数据服务商为每位用户定制一个电子邮箱,以实现用户与账户的直接对应,且仅限于由特定用户使用,而数据服务商应以技术确使只有特定用户才能进入、使用以其名义申请注册的邮箱。最高院也须与司法部为律师注册专门的电子邮箱,便于律师传递或接收电子诉讼文件。

2.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通过在线诉讼直接转换成电子档案的,其与纸质档案效力同等,且在一般情形下,也无需对纸质档案进行存留。但由于上述内容涉及到当事人的诉讼权责,属立法规范范畴,因此立法机构有必要制定电子诉讼法,或由最高院先行执行在线诉讼程序规则,以确使智慧法院建设的外部法律交往方式合法化和明确化。

3.案件管理系统

在案件管理系统方面,应具有文件获取、视频会议、案件计划及案件追踪的功能。具言之,即文件获取功能应赋权法官便于在线提交或收集与所办理案件相关联的各种文件;视频会议功能应确使即便当事人因故无法开庭,但法官也能够通过这一功能与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协定庭审时间或开展在线庭审事宜;案件计划功能是法官能在相关系统中对办理案件生成图表或计划,确定案件时间进度、主要关注焦点及需开展的必要工作;案件追踪功使法官通过系统能够轻易对办理案件进行监管,如在分案后能够跟踪案件情况,根据案件争议焦点确定适用什么程序,并跟进处理防止超审限。

(二)智慧诉讼建设

1.在线诉讼适用范围

当事人登录诉讼服务 等线上平台,并明确作为同意使用线上平台进行诉讼的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当事人已行使了程序选择权,并在无正当理由前提下启用在线诉讼方式。根据当事人的自主选择而运用线上办案程序是对当事人程序处分权的尊重。不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同意启用的,则仅对该案当前审级有效,除却案件不同审级的辩护人、诉讼代表人相同的,才对不同审级均有效。

2.在线庭审

在信息化时代下,远程视频方式与直接言词原则更相吻合,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庭审电子化的实现现场,使线上办案系统使用人到法院指定场所进行远程视频庭审,可以切实保障远程视频庭审的硬件环境齐备而稳定,也有助于监管、规制使用人的庭审行为,规范庭审纪律,避免出现侵害庭审威仪的状况,如使用人可能存在肆意散漫的行为作风。而一旦存在 络程序故障、信号传递不畅等不可抗事因,鉴于中断事因的客观性,适用中止诉讼的方式与现行法律框架更相一致和协调。待客观事因消除后,远程视频庭审须及时恢复。

3.电子证据审查

当事人同意启用线上办案平台进行诉讼,就须依在线诉讼程序提交相关证据。在提交电子文书后,须在一定期限内对原物或原件进行保留,以便于对方当事人核对证据真实性并进行质证。此外,由于人为操作失误、 络系统故障等事因,可能存在电子文书上传后出现信息不一致的状况,这种情形下应准予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出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修正或删除上传文书,以保障其正当利益。

4.电子送达与执行

当前,法院执行面临着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财产难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三难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执行工作中引入电子科技,如数据分析在线支付等活动轨迹,能够查找一些被执行人的踪迹;实现法院系统内部以及金融等机构数据共享,能便捷锁定被执行财产;通过电子签名进行 上查控,节约人力物力;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尤其是线上产品使用上对限制被执行人权限,如短信提示老赖身份,易于迫使其履行责任;此外,也要进一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健全社会保险制度,以确实减轻债权人权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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