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VOCs废气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2021年7月,江苏省厅发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排污单位使用吸附法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废物的,原则上应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要求

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一、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填 要求

排污单位应根据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并在排污许可证申领填 系统固体废弃物污染物排放信息-申请排放信息模块中,“固体废物排放信息表”中“其他信息”对应废活性炭填 处填 活性炭更换周期,并在附件中上传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

排污单位无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或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方案不符时,参照以下公式计算活性炭更换周期,并在附件中上传计算过程,计算中动态吸附量取值高于10%的应上传含有动态吸附量取值依据的活性炭性能证明文件

T=m×s÷(c×10-6×Q×t)

式中:

T—更换周期,天;

m—活性炭的用量,kg;

s—动态吸附量,%;(一般取值10%)

c—活性炭削减的VOCs浓度,mg/m3;

Q—风量,单位m3/h;

t—运行时间,单位h/d。

计算示例:下表中,后四组分别对第一组数据的活性炭用量、活性炭削减VOCs浓度、风量、运行时间进行改变,得出不同的更换周期。

表1 不同条件下活性炭更换周期计算案例

序号

活性炭用量(kg)

动态吸附量(%)

活性炭削减VOCs浓度(mg/m3)

风量(m3/h)

运行时间(h/d)

更换周期(天)

1

650

10%

120

250

24

90

2

850

10%

120

250

24

118

3

650

10%

90

250

24

120

4

650

10%

120

350

24

64

5

650

10%

120

250

12

181

二、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要求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中的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对吸附剂种类及填装情况,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三、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执行 告填 要求

排污单位在填 执行 告年 时,应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信息模块,“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情况表”涉及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的信息填 中,填 设施运行时间、运行费用、去除效率和废活性炭产生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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