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臭治理相关标准规范分享

目前关于恶臭治理相关的标准有很多,这些标准和规范分别从不同角度、不同行业出发,都有其针对性,并且是一直有效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把握和更全面的了解这些标准和规范,本次特地分享几个规范给大家参考。

01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02《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

4.3 污染源监控的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项目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证确定。

4.4 产生恶臭(异味)污染物的设施或建(构))筑物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的密闭排气系统实现达标排放。

4.5 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排污许可证要求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应低于15m;如不能达到规定的排气筒高度,则表2中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速率应该严格 50%执行或者恶臭(异味)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不低于98%

5.1.2 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恶臭(异味)污染源责任主体应建立监测制度,

制定监测方案,对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监测,监测频率不得低于每年两次;必要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开展监测。

5.1.3 恶臭(异味)污染源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5.1.4 恶臭(异味)污染源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

5.2.2 除臭气浓度外,排气筒中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一般采用一小时采样计平均值;或者在任何一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3个及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或排放时间小于一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现连续监测,或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及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5.2.3 臭气浓度瞬时采样,以任一时段采样结果的最大值作为达标评价的依据。5.2.4 排气筒的采样频率应该按照生产周期确定,不少于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03《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1993

04 《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处理技术规程》CJJ/T243-2016

3.1.3 污水、污泥处理构筑物的臭气风量宜根据构筑物的种类、散发臭气的水面面积、臭气空间体积等因素确定。设备臭气风量宜根据设备的种类、封闭程度、封闭空间体积等因素确定。构筑物、设备臭气风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水泵吸水井或沉砂池的臭气风量可按单位水面面积臭气风量指标10m2/(m2·h)计算,并可增加1次/h~2次/h 的空间换气量;

2 初沉池或浓缩池等构筑物臭气风量可按单位水面面积臭气风量指标3m3/(m2·h)计算,并可增加1次/h~2次/h的空间换气量;

3 曝气处理构筑物臭气风量可按曝气量的110%计算;4 半封口设备臭气风量可按机盖内换气次数8次/h 和机盖开口处抽气流速0.6m/s两种计算结果的较小者取值。

3.2.1 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可采用硫化氢、氨等常规污染因子和臭气浓度表示。

3.2.2 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污染物浓度应根据实测数据确定。当无实测数据时,可采用经验数据或按表 3.2.2的规定取值。

3.2.3 臭气处理装置对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指标的处理效率不宜小于95%。当污水处理厂厂界或环境敏感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不能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所要求的排放标准时,应增加臭源收集率(面)或提高臭气处理装置效率。

4.3.1 臭气收集宜采用吸气式负压收集,臭气吸风口的设置点应防止设备和构筑物内部气体短流和污水处理过程中的水或泡沫进入。

4.3.2 风管宜采用玻璃钢、UPVC、不锈钢等耐腐蚀材料制作。风管的制作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

4.3.3 风管管径和截面尺寸应根据风量和风速确定。风管内的风速可按表的规定确定。

4.3.11 臭气处理装置吸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机壳体和叶轮材质应选用玻璃钢等耐腐蚀材料。当采用玻璃钢时,风机外壳表面应采用抗紫外线胶壳面;

2 轴和壳体贯通处应无气体泄漏,并宜采用机油润滑冷却式轴承座;

3 叶轮动平衡精度不宜低于 G2.5级,并应能 24h 连续运行;

4 应设置防振垫或阻尼弹簧减振器,隔振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

5 风机宜配备隔声罩,且面板应采用防腐材质,隔声罩内应设置散热装置;

6 风机宜采用变频器调节气量。

Ⅰ 洗 涤 处 理

4.4.1 洗涤处理设施应包括洗涤塔(器)、洗涤液循环系统、投药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富液处理系统和除雾装置等。

4.4.2 洗涤塔(器)的直径宜小于4.0m。空塔流速可取0.6m/s~1.5m/s。废气在填料层停留时间可取 1s~3s。4.4.3 填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较大的比表面积和良好的润湿性;

2 有耐腐蚀要求的运行环境,填料材质宜选用陶瓷或 PP、PE 等塑料;

3 填料层压力损失宜为0.15kPa/m~0.60kPa/m;4 填料层洗涤液喷淋密度不宜小于10m2/(m2·h)或液气比不宜小于1L/m3;

5 填料孔隙率宜为0.45~0.95;

6 单层填料高度不宜大于1.2m。当填料层总高度大于1.2m 时,可采用分段布设。

Ⅱ 生 物 处 理

4.4.10 生物臭气处理装置的选用宜根据臭气中污染物的性质、浓度等因素确定。

4.4.11 生物过滤和生物滴滤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塔停留时间不宜小于15s。严寒和寒冷地区宜根据进气温度情况延长空塔停留时间;

2 空塔气速不宜大于300m/h;3 单层填料层高度不宜大于3m;

4 单位填料负荷宜根据臭气浓度和去除要求确定,硫化氢负荷不宜高于5g/(m3·h)。

Ⅲ 活性炭吸附

4.4.18 采用洗涤和生物除臭处理无法满足环境要求的地区,宜采用活性炭吸附作为单独或组合处理措施。

4.4.19 活性炭吸附单元的空塔停留时间,应根据臭气浓度、处理要求、吸附容量确定,且宜为 2s~5s。

4.4.20 活性炭承托层强度应满足活性炭吸附饱和后的承重要求。

4.4.21 活性炭吸附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先去除臭气中的颗粒物;

2 活性炭的再生次数和更换周期,应根据臭气排放要求和活性炭吸附容量等因素确定;

3 活性炭料宜采用颗粒活性炭,颗粒粒径宜为3mm~4mm,孔隙率宜为 50%~65%,比表面积不宜小于900m2/g,活性炭层的填充密度宜为350kg/m2~550kg/m23;

4 活性炭可采用分层并联布置方式,填料层厚度宜为0.3m~0.5m,填料应便于更换。

04 总结

在以上这几个除臭相关的标准规范,都是相对通用的,大家可以仔细参考查阅。同时也有其他标准本次没有列举出来,后续会持续更新,欢迎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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