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
漳州市落实两法衔接机制 联合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2日上午,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接到线索,桥东镇西浒村山边自然村有一五金加工点正在违法生产排污,执法人员和采样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联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该五金加工点生产废水经水洗槽溢流到水泥地板后,通过车间内排水沟汇集到厂房外的废水收集池里,再经PVC管外排到车间外西南侧山边村鹰沟坑,最后进入诏安东溪。水洗槽内的废水经PH试纸检测呈酸性。漳州市诏安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在该五金加工点废水收集池外PVC管出口、车间外废水收集池、水洗槽、电解槽、车间排水沟各采集水样两瓶,监测结果显示:该五金加工点PVC管出口锌浓度为10.3mg/L,镍浓度为35.3mg/L,六价铬浓度为6.30mg/L,分别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限值的4.15倍、34.3倍和11.6倍。
二、处理情况
该五金加工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将该加工点的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充分发挥各自的业务优势,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及时锁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相关证据。
【典型案例2】
泉州市运用“河道哨兵”精准发现线索 及时查处不正常运行设施排污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6日上午,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英林中队接到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预警信息:视频监控发现,港塔溪干流玉坂村分流井河道有浅蓝色污水流入港塔溪。
执法人员立即会同英林镇河长办前往港塔溪进行排查,发现某服装印花公司污水收集池至混凝沉淀池中间设置一根三通排污口,现场有排放污水迹象,在该公司厂内雨水沟采集到蓝色废水,与车间生产废水及河道视频监控外排废水颜色一致,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并出示证件,在当事人的陪同下检查了该公司的生产车间、污染防治设施、环保手续、排污去向等,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摄像保存证据,该公司承认通过三通排污口将部分生产废水直接外排至河道。
二、处理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十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将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泉州晋江市通过河道监控视频开展非现场巡查,充分发挥“河道哨兵”作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线索;信息指挥中心和执法队伍实时联动,及时查处污水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典型案例3】
厦门市发挥 格巡查作用 及时查处违法排放有机废气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7日,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环保工作站工作人员 格巡查发现,厦门市海沧区新康路22号三楼入驻一家工艺品加工厂,现场有喷漆及手绘工艺。环保工作站工作人员将该情况及时 告海沧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接 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工艺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厂经营者为曹某平,主要从事工艺品喷漆、手绘加工,建有喷漆柜1个、手绘工作台8张,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评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加工厂进行取证。
二、处理情况
针对该加工厂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海沧生态环境局现场对该项目喷漆柜电源开关、手绘房电源总开关依法进行查封,对违反环评“三同时”制度行为依法立案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厦门市强化 格监管建设运用,通过 格巡查手段,助力环境违法行为早发现、早上 、早处理,实现监管关口前移,进一步夯实环境监管基础,有效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
【典型案例4】
宁德开展行业性夜间执法 查处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针对铸造企业通常在夜间用电低谷进行熔炼作业的行业特点,2021年5月4日夜间至5日凌晨,省生态环境厅、柘荣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开展夜间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中频炉正运行,但中频炉集气罩未移至中频炉上方,配套的布袋除尘净化设备风机未开启,除尘设施未运行,熔炼废气直接排放。执法人员通过调取中频炉视频监控录像、对企业负责人和现场操作人员调查询问等方式,第一时间锁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二、处理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13.52万元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一)精准发现问题线索。本案中,宁德市针对铸造企业利用夜间用电低谷进行熔铸作业的行业特点,制定行业性执法检查计划,对铸造企业开展夜间执法检查,补齐了“八小时”之外的监管,查获熔炼废气未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二)规范案件调查取证。针对企业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及时对现场情况拍摄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并调取该公司车间中频炉视频监控资料,对相关人员分别调查询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典型案例5】
平潭开展测管联动 查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平潭某洗涤公司曾因废气超标排放受到行政处罚。为加强对该洗涤公司的监管,平潭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多次组织执法、监测力量对其进行突击检查,但因该洗涤公司作业时间不定,多次行动未取得成效。区环境监察支队分析并摸清其夏季旅游旺季作业时间长、加班加点超负荷洗涤的生产规律,组织突击检查,联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测管联动,对锅炉尾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洗涤公司排放的废气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排放限值。
二、处理情况
该洗涤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洗涤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三、案件启示
监测是耳目,执法是手段,执法监测与环境执法的联动配合,能切实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本案件中,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进一步深化“测管联动”工作机制,以监测数据作为支撑环境执法的依据,提升精准打击环境违法问题的能力,更好地为区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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