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发布2022年沈阳市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专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监管重点,实施“四大行动”,强化重点用车企业清洁运输主体责任,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和车辆清洁化。推动铁路货运比率,提高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率。

二、工作目标

——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年检合格率90%以上;

——柴油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系族查验率不低于80%;

——柴油货车监督抽测率60%以上,排放合格率达到90%;

——取消高排放营运柴油车营运资质1500台以上,注销高排放柴油车5000台以上;

——开展经营成品油和尿素质量监督抽检,全年抽检分别不少于600组(其中车用柴油不少于150组)和100组,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尿素现象。

三、工作任务

(一)实施柴油货车清洁化行动。

1.加强销售柴油货车环保达标监管。按照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对车辆销售企业在售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查验核对,重点查验车辆实际配置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标签)与 上信息公开内容是否一致,对不一致或不达标车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全年查验车型系族比例不低于80%。(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配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2.继续实施柴油货车注册登记前环保一致性查验。指导监督具备柴油车新车检验资质单位全面实施注册登记前环保一致性查验,逐车开展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3.强化柴油货车监督抽测执法。完善超标车辆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加大柴油车辆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强化柴油车入户监督抽测执法,发挥机动车遥感检测系统作用。年度柴油车监督抽测6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4.深入实施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I/M制度)。建立完善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实施汽车排放检验超标车辆维修、复检的联动和信息闭环管理。适时公开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名单,建立完善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信访投诉调处和考核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5.加强检验机构资质管理。依法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管,对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有效性、计量器具或检验设备是否依法检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月底前制发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方案,年度检查实现全覆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6.开展检验机构执法检查。按照国家规范采取现场检查、视频图像和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手段,加大检验机构监管力度,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执法要求,年度现场检查要做到检验机构全覆盖,对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 告的依法予以查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7.加强维修行业监管。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开展维修行业执法检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维修企业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4月底前制发执法检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8.加强机动车低排放区监管。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完善低排放区监控系统,6月底完成工作计划制定,通过电子监控与路面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对违规驶入低排放区的车辆依法予以查处。辽中区政府、康平县政府、法库县政府、新民市政府要做好辖区内机动车低排放区禁限行道路标识牌维护完善工作。上半年各行业管理部门、市国有大型企业集团配合责任部门落实车辆低排放区管理要求。(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市金融局、市城投集团、市地铁集团、市燃气集团、市水务集团、市快速路公司配合。)

9.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广清洁能源及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公务用车、城市公交、城市物流配送等采用电动等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新增或更新的出租汽车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加强货运企业监管,督促其对车辆规范管理,提高建成区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车辆比例。6月底前完成工作计划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0.加强汽柴油和车用尿素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部门联合监管。

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工作。12月底对新建加油站做好统计 送工作。(市商务局牵头,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开展经营成品油和尿素质量监督抽检,全年抽检分别不少于600组(其中车用柴油不少于150组)和100组,对抽检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对抽检结果进行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加强成品油流通和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查处生产、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油品,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和非法销售普通汽柴油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组织开展清除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11.推进老旧高排放车辆淘汰。对达到国家强制 废标准的老旧高排放柴油货车及其他车辆,依据有关规定全部予以注销 废,全年注销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不少于5000辆,4月底前完成2022年工作计划制定。(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2.推进老旧高排放营运货车取消营运资质。组织开展打击柴油车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对有超标排放行为的营运柴油车不予办理年审,引导营运高排放老旧柴油车退出营运市场。4月底前完成制发2022年取消老旧营运柴油车资质计划方案,全年取消不少于1500台老旧营运柴油车营运资质。(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3.推进 废汽车回收销毁。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定期通 符合强制 废车辆信息;采取措施,引进价格竞争机制,推进符合强制 废情形的汽车回收;督促 废汽车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和销毁,做好 废汽车统计 送工作。(市商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二)实施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行动

14.加强销售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管。按照环保信息随机清单或标牌,对机械销售企业在售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查验核对,重点查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际配置和环保信息随机清单(标牌)与 上信息公开内容是否一致,对不一致或不达标机械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全年查验机械型系族比例不低于80%。(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配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监管。严格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管理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对进入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内作业机械的监督执法力度,严禁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机械在低排放区内作业,年度低排放区内作业现场和企业执法检查基本实现全覆盖。4月底前完成制发执法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房产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配合,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市城投集团、市地铁集团、市燃气集团、市水务集团、市快速路公司等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6.建立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机制。推进机械编码登记制度,按照“首用必检、达标进场”原则,建立工地及企业等作业现场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制度;凡未经编码登记并取得环保号牌、二维码识别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含场内车辆)不得进入现场作业;现场作业机械要悬挂或喷涂环保号牌、持二维码作业。上半年各建设工地主管(归口管理)部门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工地及企业等作业现场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制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房产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分别落实)

17.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执法。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处罚撤场维修的管理机制,禁止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使用。原则上对在用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全覆盖监督抽测执法,年度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比例不低于20%。(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房产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城投集团、市地铁集团、市燃气集团、市水务集团、市快速路公司配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18.强化老旧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治理更新淘汰。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工作,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或符合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规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 废;加快淘汰更新老旧机车,推动铁路内燃机车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6月底前,相关部门及市直大型国有(含控股)建设单位完成本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调查,制定并完成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淘汰计划。各区、县(市)政府完成制定环卫行业、供暖行业、工业企业(含场内车辆)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淘汰计划。(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投集团、市地铁集团、市燃气集团、市水务集团、市快速路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分别落实)

(三)实施交通运输轨道化行动。

19.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大力发展公铁、铁水等多式联运及大宗货物“散改集”,进一步推进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实施重点用车企业强化监管行动。

20. 加强重点用车企业行业(归口)管理,落实企业车辆污染防治清洁运输主体责任。开展重点用车大户调查,实施用车大户名录动态更新,鼓励重点行业大型工矿企业开展绿色运输试点;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各有关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交通运输、邮政快递、环卫绿化、工业企业等柴油车重点用车企业环境管理,督导重点用车企业建立运输电子台账,完善车辆使用记录。(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牵头,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21.加强物流园区移动源排放管理。推动园区企业落实清洁运输主体责任,上半年制定严格制度,确保新增或更新物流配送车辆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比例不低于50%;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低排放区内禁止使用或租赁委托高排放车辆、机械承担运输及作业,督促指导园区重点用车企业建立运输电子台账,完善用车使用记录。(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22.强化重点工矿企业移动源应急管控。制定移动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建立用车大户清单和货车白名单,实现动态管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 开展柴油货车、工程机械等专项检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政公用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四、保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责任体系

本方案纳入我市“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管、政协支持、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格局。各牵头和配合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方案确定的任务分工,制定周密详细工作计划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具体时限和责任人。牵头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和推进,切实将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各配合单位要加快具体工作的实施和推进,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请相关责任单位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工作最新进展情况 送至工作邮箱。(工作邮箱:syshbjwqb@sina.com)

(二)加强督导考核,落实长效工作机制

柴油车污染治理攻坚任务将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组织落实、统一督查督办、统一调度考核。沈阳市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断建立完善巡查交办、整改督办、复查调度、督导考核工作机制;定期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并将柴油车污染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中。

(三)营造工作氛围,加强公众参与

要做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柴油车污染攻坚成效、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利用电视、广播、 纸、互联 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动员全民参与和监督。建立公众投诉举 制度,通过设立电话、 站、手机应用软件等举 渠道,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建立有奖举 机制。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机动车污染危害和绿色货运的认识。教育引导机动车和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树立绿色驾驶(作业)意识,提高购买使用合格油品和尿素、及时维护保养的自觉性,为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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