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排污许可制多年探索、实践积累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为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奠定了法治基础。为了能让广大排污单位更深入的了解《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我厅邀请专家就《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行深入细致的解读,带大家走进排污许可制。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系列解读
“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法律责任有哪些?
Q1
管理部门的责任有哪些?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审批或者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批;
(二)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三)违反审批权限审批排污许可证;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关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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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必须受理。
(2)合法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审批。
(3)不得向不合法的企业发证。
(4)不得违反审批权限发证。
(5)发现违法行为必须查处。
(6)必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Q2
排污单位“无证排污”行为有哪些?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关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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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证排污”的类型: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许可证被撤销、注销、吊销的;许可证重新申请未取得的。有上述4种情况之一同时排放污染物的,均属于无证排污。
(2)“无证排污”的处罚: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进行);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Q3
“不按证排污”须处以“2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有哪些?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关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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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标、超量排放污染物,罚款20万到100万。
(2)偷排放污染物,罚款20万到100万。
(3)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罚款20万到100万。
(4)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罚款20万到100万。
Q4
“不按证排污”须处以“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有哪些?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关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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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进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的,罚款5万到20万。
(2)特殊时段未停止或限制排放污染物的,罚款5万到20万。
Q5
“不按证排污”须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有哪些?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 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关注重点
关注重点
(1)上述九种行为为较为常见的不按证排污行为,需引起排污单位的足够重视。
(2)上述九种不按证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Q6
“不按证排污”按次罚款的行为有哪些?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 告;
(四)未如实 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关注重点
关注重点
(1) 按次处罚,为行政处罚的创新举措。按照未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次数,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如实进行管理台帐记录的,按次罚款。
(2)未按要求提交执行 告的,按次罚款。
(3)未如实 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排放浓度、排放量的,按次罚款。
Q7
应按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有哪些?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关注重点
关注重点
(1)排污单位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
(2)被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继续违法的,按环保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3)拒绝、阻挠复查的,按《环境保护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编校:安徽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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