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文明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2021年,温州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两山”理念,筑牢绿色生态法治屏障。全市法院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积极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多措并举,求实求新,为温州高质量建成共同富裕示范区“绿色发展”样板贡献司法力量。
一 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基本情况
202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诉讼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827件,审结794件。其中,刑事诉讼案件新收144件,审结136件;民事诉讼案件新收170件,审结156件;行政诉讼案件新收513件,审结502件。公益诉讼案件新收28件,审结27件。涉环境资源类行政非诉案件新收422件,审结440件。全市法院环境资源诉讼案件数量悬殊较大,分布不均衡,受理案件数量排名前三的法院分别是乐清法院、龙港法院、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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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21年,全市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一审刑事诉讼案件中,判处罪犯231人(其中判处拘役76人、有期徒刑155人),判处罚金148人,罚金适用率达64.1%;判处单位4家,平均判处罚金11.3万元,最高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及修复费用共计1008.58万元。案件共涉及7个罪名,案件数量排名前三的分别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污染环境罪以及非法采矿罪,三项罪名累计占比达72.9%。
02
2021年,全市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一审民事诉讼案件主要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及公益诉讼、水电供应合同纠纷,其中土地资源纠纷(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分别占年收案量的73.5%和年结案量的80.7%。结案标的金额共计6670.39万元。撤诉(含按撤诉处理)和调解结案共68件,占比43.59%。
03
2021年,全市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涉及环境保护、国土、林业、地质矿产等行政管理领域。行政机关败诉42件,败诉率为8.37%。调解或撤诉结案的154件,调撤率为30.68%。全市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行政非诉案件中,环保类非诉案件新收55件,审结48件,准予执行45件,准执率93.8%;资源类非诉案件新收367件,审结392件,准予执行391件,准执率高达99.7%。
二 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做法及成效
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021年,全市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全力提升司法保障水平,积极拓展服务保障方式,以排头兵姿态积极融入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大格局,助力美丽温州高质量发展。
(一)实行三合一归口审理,
推进审判体系重塑
全市法院紧抓环境资源审判庭设立契机,积极推动“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落地,纵深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
一是加快专门审判机构建设。中院科学重塑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受理范围,指导推进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改制挂牌工作。经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中院于2021年12月正式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并制定《关于确定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的通知》,负责审理温州地区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三合一”归口审判,有效发挥审判资源集合效应。截至2021年底,全市已有6家基层法院实现“三合一”归口管理。文成法院率先制定环资案件归口审理工作规程,获得省高院朱新力副院长批示肯定。
二是探索特色审判机构建设。全市法院根据辖区生态特色、地域特征、人文环境,采取多种形式设立特色审判机构。永嘉法院探索在位于楠溪江核心景区的岩头法庭设立楠溪江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集中审理环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并在景区范围内设立3个巡回审判点;成立生态司法保护教育基地,主设楠溪江风光展示区、法制教育科普区和生态修复承诺区三大板块,寓修复执行和法治宣传于一体。瑞安法院依托法官联系镇街制度和共享法庭模式,在高楼镇设立环资审判巡回审判点,推动环资纠纷就地化解,为涉环境维权诉讼当事人提供更加便利的司法服务。
三是推进环资共享法庭建设。全市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共享法庭”建设部署,探索搭建多个环资法治连接的“最小支点”。瑞安法院在哺育560万温州人民的一级水源保护地赵山渡水库揭牌成立温州首家环境资源“共享法庭”,集在线庭审、纠纷化解、法制宣传、政府协调等功能于一体,成功打造“共享法庭”体系中的“绿色版块”。泰顺法院在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泗溪镇溪东廊桥畔建成泗溪“共享法庭”,在廊桥文化园景区内成立廊桥旅游文化巡回审判站入驻泗溪“共享法庭”,统一受理涉廊桥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该法庭入选全省首批15家示范“共享法庭”。洞头法院因地制宜,与宁波海事法院共建海上渔业联盟“共享法庭”,使专属海事法院管辖的渔业纠纷在“家门口”的东沙渔港内就能得到解决,实现海陆联动,助力“蔚蓝法治”建设。
四是加强专业审判队伍建设。中院定期组织法官结合环境资源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研讨,探索创新符合本地生态环境特点和司法规律的审理裁判方式,不断提升环资审判专业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准。文成法院深刻把握环资审判的专业属性,专设“环境资源审判组”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从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条线中各指定一至两名员额法官组成环境资源案件专门审判团队。中院、永嘉法院受邀参加“南太湖”杯环资审判实务研讨会暨2021年浙江法院第二期案例研讨活动,并进行主旨发言。永嘉法院 送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获评为全省优秀案例,该案对于剖析和认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具有示范意义。
(二)贯彻最严密法治要求,
增强司法保护效能
全市法院持续强化各类生态要素和生态系统的司法保护,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障人民生态环境权益。
二是积极探寻生态损害赔偿路径。持续深化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院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等8部门共同出台《温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指南(试行)》,对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后的司法确认、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进行探索,推动生态损害赔偿落地见效。在一起货车拦腰撞断百年罗汉松案件中,中院综合考虑古树作为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科学、文化、生态、观赏价值,经第三方鉴定,判决确认该案生态资源损失费近94万元,体现了对国家重要林业资源的严格保护。平阳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了浙江省检察院指定平阳县检察院管辖的非法狩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被告赔偿相关生态资源损失费用11100元,并在温州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我市首例生态资源损害赔偿案件,是对民法典“绿色条款”的生动适用。
三是有效适用多元环境修复方式。全市法院秉承修复性司法理念,正确处理好依法裁判与能动司法、司法保护与综合治理之间的关系,积极适用多元有效的环境修复方式。永嘉法院在审理非法占用林地犯罪行为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主动与检察院、财政和资规等部门深入沟通,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监督,提速增效赶在播种季节对被破坏山体进行补植,最大限度实现生态恢复。龙港法院鼓励非法捕捞人员自行修复或通过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的方式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将被告人自愿缴纳的生态修复金用于购买增殖放流的鱼苗,联合龙港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共同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修复淡水水域生态系统。文成法院坚持修复先行理念,积极适用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异地修复、劳务代偿等裁判方式,统一生态环境修复适用条件、修复标准及资金管理。
五是开拓试点数字智能审判应用。积极落实“全域数字法院”建设要求,突出环资审判特色,构建生态数字化保护新模式。文成法院完成全省试点的“绿源智治”系统的首次运用,将该院首个环资公益诉讼案件的调解协议上传“绿源智治”平台的公告模块,环境资源保护监管部门可同步线上查看协议内容,畅通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间的数据共享。
(三)聚焦全维度司法协作,
构建全域共治格局
全市法院自觉把环境资源审判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协调联动,实现全链条保护。
一是联动构建省内跨流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强化系统保护思维,通过跨流域生态司法协作,凝聚瓯江、温州湾等省内重要水系的司法保护合力。中院积极参与构建浙江法院“1+7”海洋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签订“碧海宣言”,为浙江涉海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提供常态化工作支持。在2020年构建的瓯江流域生态司法协作机制的基础上,联合丽水法院共同签署《关于建立瓯江流域司法保护法官智库的意见》,首批吸纳15名法官组成智库,并发布瓯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洞头、龙湾、乐清三地“法检”六院在《温州海湾生态跨区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协议书》基础上,吸纳温岭、玉环两地“法检”四院参加,“五地十院”共同签订《温台海湾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协议书》,擘画温州湾生态司法保护新蓝图。
二是拓展布局辖区全域全要素生态司法保护。全市法院深入挖掘温州地区山水名胜的生态价值,助推“两山”成果转化。鹿城法院发布《关于发挥审判职能加强温瑞塘河司法保护的意见》,联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综合执法部门共建塘河保护协作机制,延伸环资审判职能,将文化遗产等要素纳入保护范围,同心守护温州“母亲河”,续写好“水如棋局连阡陌”的古城诗篇。乐清、永嘉两地法院携手探索构建以雁荡山、楠溪江风景名胜区等旅游资源为主题的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司法协助机制,为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助推经济绿色发展注入法治动力。拥江发展融合共进新时期,龙港、苍南、平阳法院加快布局鳌江流域一体化司法保护,协商共筑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有序、协同创新的鳌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防线。
三是着力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瑞安法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等八家单位签订《关于推进我市环资共享法庭协作机制建设工作备忘录》,全方位构建预防、查处、惩治、修复、调解、宣传等数字化沟通联动机制。文成法院联合文成县政府、文成检察院共同出台《关于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府院协作治理机制的意见》,建立一府两院协作治理支点,深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推动高水平建成“两山”理念转化样板区。
四是多措并举整改“裁而不执”难题。中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通知》,部署基层法院配合行政机关开展非诉执行“裁而未执”案件专项清理活动。联合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综合治理切实解决行政非诉“裁执分离”案件执行难的意见》,部署构建联动格局、规范执行申请和引入公证服务等十项工作措施,以土地保护管理领域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引导行政机关加强生态资源保护。龙湾法院攻坚未执行积案清零任务,将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到位、经发函催告后仍未整改的案件情况通 司法行政机关,视情抄送区检察院、行政机关上级机关、纪委监委和党委政法委。
(四)开展多渠道法治宣传,
凝聚各方共建合力
全市法院不断拓宽环资审判宣传渠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塑造绿色生活风尚,全方位提升环资审判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
二是强化宣传普及大众。积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贴近生活的方式开展环境保护宣传。中院组织干警赴大南街道联合广场参与温州市第四届“生态环境公益一条街”活动,开展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及环资司法宣传,现场答疑解惑,分发环境普法宣传资料。鹿城法院、瑞安法院、平阳法院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环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参与生态修复现场监督,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瑞安法院依托共享法庭开展环资刑事案件庭审直播和巡回展播,组织开展多次环资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庭审和宣判活动,邀请特邀监督员及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倡导周边居民树立绿色环保理念。
三是创新提升普法质效。打造环资司法宣传的多元矩阵,从不同角度、不同形式推动普法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永嘉法院在“中国教玩具之都”桥下镇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暨灾后固废处置现场警示教育活动,环资审判法官现身说法,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和企业依法应急处置能力。洞头法院通过增殖放流、海上巡航、巡回法庭、“世界海洋日”普法小视频、法律咨询等多种途径做好环境资源审判法治宣传,营造良好的生态保护社会氛围。瑞安法院在“奔跑吧环保”城市定向赛中设立打卡点,向选手和市民进行现场普法。龙湾法院开展“法治进校园”实践活动,为青少年讲解环保法律知识。
三 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下步工作安排
当前温州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进入新时期,一是温州山陆江海齐备,古城文化底蕴悠远,美丽温州高质量发展对环资司法服务保障水平提出更高要求;二是“三合一”归口审判框架的探索实践,多跨协同共治体系的构建,使环资司法审判力量面临更多挑战;三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治理的能力提出更高期望;四是数字化改革浪潮澎湃,为现代环资审判智慧化建设带来更多机遇。
2022年,全市法院将坚守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底线,贯彻生态修复、协同共治理念,不断开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以系统思维和全局视野开拓司法参与环境治理的科学路径,以有效司法手段助推实现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一)
筑牢环资司法屏障
按照“五个过硬”的要求,以队伍专业化建设作为抓手,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集约化建设,着力提升司法能力,优化工作作风,持续培养符合“三合一”归口审理要求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严厉打击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攫取资源类犯罪,努力扭转生态环境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坚持推进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类案裁判要旨化,个案量刑规范化,法律适用统一化。妥善处理涉及大气、土地、水、噪声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探索解决实务中突出的民事环境资源类案件鉴定评估规范化、生态损害赔偿金适用和管理等难点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统一裁判尺度,激发环资审判内在蓬勃生命力。
(二)
持续着眼服务大局
坚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区域系统性出发,聚焦地区发展战略部署,进行全篇谋划和开展专项行动,实现全域生态要素的全覆盖保护。出台《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新时代美丽温州提供司法保护的意见》,作为下一阶段环资审判工作纲领性文件,部署各项工作,助推绿色发展战略。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单位的协调联动,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联动参与综合治理等方式,共同维护区域环境生态安全。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薄弱环节、突出问题的深入分析,及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文明的司法建议。强化非诉“裁执分离”督查,对“裁而未执”案件常态化开展“一案一督查”“一月一通 ”动态通 。
(三)
探索创新数字赋能
以整体智治、高效协同为导向,深化数字赋能,加快布局全市环资共享法庭的建设,以共享法庭为依托,通过“一屏一线一终端”为群众提供“家门口”一站式环资诉讼服务,实现多元素融合,监督修复义务履行,拓宽法治宣传阵地。探索环资司法保护“平台+智能”模式,深化中院及鹿城、洞头、文成法院“绿源智治”应用试点工作,配合推进“绿源智治”2.0版落地见效。努力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从前端线索发现到后端修复完成、从部门协同到平台整合,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的数字治理新格局。
(四)
加快培育特色亮点
发挥团队力量,加强社会宣传,创建环资审判绿色品牌。深化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管理,实现不同类型案件司法资源协调衔接。结合环境污染案件专业性强、损害后果潜伏时间长、形成原因复杂多样的特点,建立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学方面专家库,鼓励技术专家作为陪审员或咨询专家参与案件审理,发挥其在环境损害事实、因果关系鉴定等方面的作用。策划开展“世界水日”“植树节”“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日”等重要节日的专题宣传,围绕环境保护盲区、误区,加强新媒体运用,多面向开展环境保护普法宣传,让绿色理念深入人心。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温州法院将持续奋发创业,攻坚克难,坚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唯实惟先,把握环资审判工作发展新趋势,善作善成,深化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成果,为天蓝山绿水清、宜业宜居宜游的美丽温州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
先睹为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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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狩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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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5月,王某某携带头灯在飞龙江附近的巨屿镇孔龙村农田里,以夜间照明的方式狩猎疑似虎纹蛙24只、疑似青蛙1只。经鉴定,抓获的25只蛙中,3只属于无尾目蛙科虎纹蛙,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属于无尾目蛙科沼(水)蛙,21只属于无尾目蛙科泽(陆)蛙,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裁判结果】
文成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判处王某某拘役二个月,没收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狩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动物的刑事案件。蛙类属于常见的野生动物,部分民众有捕捉食用蛙类的习惯,造成生态环境和生物链完整性受损,尤其是捕捉国家保护蛙类的行为还触犯刑法。本案的处理彰显了人民法院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司法理念,对警示社会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野生动物资源,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为保护飞云江流域生物多样性,确保生物链完整,有效发挥生态服务功能筑牢坚实法律后盾。
02 被告人王某飞、王某信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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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某飞在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开办喷塑加工厂,购置喷台、烤箱、超声波清洗机等设备并于同月10日投产。2021年2月底,王某飞雇请被告人王某信从事卫浴产品清洗、喷塑等工作。该加工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锌等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车间地面渗坑直接排放至外环境。2021年3月25日,该加工厂被查获。经查,该加工厂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也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经温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加工厂车间地面废水中总锌含量为812mg/L,总锌重金属污染因子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10倍以上。
2021年5月6日,王某飞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同年5月14日,王某信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7月28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飞、王某信上述排放废水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费用作出鉴定意见:王某飞排放重金属废水至外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7200元,其中王某信参与排放重金属废水造成的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2550元。
龙湾检察院向龙湾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飞、王某信自愿向法院交存环境损害修复费用7200元及鉴定费5000元;王某飞退出违法所得3200元。
【裁判结果】
龙湾法院采纳龙湾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支持其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以王某飞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王怀信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王某信退出的违法所得3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王某飞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200元,其中王某信在2550元的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5000元,由王某飞、王某信共同承担。
典型意义
少数单位和个人为降低生产成本谋求不正当经济利益,罔顾法律规定,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并安装环保配套设施,偷排污染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本案通过判处被告人刑罚,并承担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彰显了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刑事制裁力度,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修复生态环境、守护青山绿水的坚强决心和积极作为。
03 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诉温州三地采石有限公司、陈某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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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2月至2015年11月,陈某有与三地采石公司在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长蛇山废弃采石场非法开采石料9163.6立方米,非法开采区域面积5612.49平方米。2021年3月8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长蛇山废弃采石场非法开采矿石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6911.94元,包括水土流失防治费8337元、植被复绿费44900元、修复人工管护费33674.94元。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产生费用为人民币15000元。龙湾检察院向龙湾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地采石公司和陈某有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6911.94元,承担鉴定费用15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龙湾法院一审认为,三地采石公司和陈某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开采范围进行采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害社会公众利益,故应依法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承担评估鉴定费用。同时,鉴于三地采石公司和陈某有破坏环境的行为,客观上造成社会公众精神利益上的损失,故其应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因此,判决三地采石公司和陈某有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6911.94元,承担鉴定费用人民币15000元,在温州市级以上的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三地采石公司和陈某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温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生态环境已被污染、破坏的情况下,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进一步加重污染、破坏后果,应当负责将生态环境修复至应有功能状态,还是只需要恢复至被其进一步破坏之前的状态,该问题不仅涉及行为人承担责任的类型和程度,也关乎人民法院保护生态环境的力度和裁判标准。本案中,三地采石公司和陈某有主张其非法采矿之前,长蛇山废弃采石场已无植被,因此其只需要将该采石场修复至原有状态即可,不需要承担补植复绿费等费用。法院经审查认为,即便生态环境在此之前已经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进一步破坏环境的,其承担的修复责任应当以修复至生态环境应有功能为标准。本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领域如何精准适用民法上“恢复原状”规则进行了有益探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04 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藤桥镇政府不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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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鹿城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藤桥镇上寺西村寺前桥西北侧桥墩周边及桥洞内堆放大量生活垃圾,桥梁下方及周边河道(周师湾河支流)有较多生活垃圾。因认为藤桥镇政府在接到检察建议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鹿城检察院诉至鹿城法院,请求判决藤桥镇政府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在藤桥镇上寺西村寺前桥周边、河道范围内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对上述区域内的生活垃圾进行清理保洁(包括但不限于清除残留在土壤、河道底泥中的生活垃圾),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藤桥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鹿城检察院以其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为由向鹿城法院撤回起诉。鹿城法院经审查作出行政裁定,准许鹿城检察院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市首例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案地点寺前桥系鹿城区唯一的省级文保古桥,故该案审理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藤桥镇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已做了相关工作,但并没有履职到位,导致鹿城检察院将其诉至法院。为及时有效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妥善化解相关行政争议,鹿城法院经过多次协调,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处置方案。通过设置整改期限、审查整改方案、现场联合验收,鹿城法院全程跟踪、监督藤桥镇政府按期整改到位,公益诉讼起诉人鹿城检察院撤回起诉。该案及时稳妥审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5 泰顺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执行渔业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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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仙居水库位于飞云江水系洪口溪支流仙居溪河段,属飞云江珊溪水库的入库支流,是温州“大水缸”的重要补给。2021年4月,泰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陈某锋未取得养殖证,擅自在仙居水库南山电站尾水的库面布设30个养殖 箱进行水产品养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涉案养殖场所不符合补办条件,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某锋予以行政处罚,限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拆除仙居水库库面的养殖设施。该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21年6月18日送达陈某锋,在法定期限内陈某锋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12月22日,泰顺县农业农村局向陈某锋送达了催告书,陈某锋在收到催告书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内容。泰顺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3月4日向泰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泰顺法院经审查认为,泰顺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水产品养殖往往需要大量投放饲料及其他物质,极易造成水体污染和水质严重富营养化,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珊溪水库是温州市主要水源,是温州人民的大水缸。为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安全,珊溪水库流域范围内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库区范围内从事水产品养殖。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开展执法监管活动,有力纠正破坏水源地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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