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青山绿水 郑州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导语

6月2日,郑州中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志军发布了郑州市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6年-2021年),并发布四起典型案例。

郑州市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2016年-2021年)

郑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郑志军

前言

2016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增强“四个自信”、坚定“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增强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以实际行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努力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郑州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案件概况

1.案件数量。2016年至2021年,郑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2761件,审结2730件。其中,2016年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52件,审结案件255件;2017年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362件,审结357件;2018年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88件,审结286件;2019年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766件,审结758件;2020年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487件,审结489件;2021年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404件,审结383件。

2.案件类型。2016年至202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475件,审结452件,判处犯罪分子737人;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629件,审结634件;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886件,审结880件;受理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20余件,均已审结。

3.案件构成。刑事案件中,涉环境污染类案件23件,涉野生动物保护类案件48件,涉非法占用农用地类案件186件,涉非法采矿类案件51件,涉重点保护植物类案件36件,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类案件11件,其他刑事案件71件。

民事案件中,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12件,涉相邻关系污染侵害纠纷案件1件,涉矿产权纠纷案件6件,涉取水权、养殖权、涉捕捞权纠纷案件10件,涉林、渔、牧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件,其他民事案件210件。

行政案件中,生态环境类行政案件75件,自然资源类行政案件426件,林业、渔业类行政案件33件,矿业类行政案件35件,电力类行政案件1件,其他案件478件。

二、重点工作

(一)准确把握法院职能定位,服务保障党和政府工作大局

1.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河清海晏,有赖于司法护佑。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郑州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发出了“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的伟大号召。郑州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制定了《全市法院2021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方案》《依法服务保障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提出十一项具体工作措施。全市法院对涉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案件高度重视,审理了涉黄河滩地土壤环境污染的刘某某民事公益诉讼等案件,切实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同时,对于黄河河务等部门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涉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做到快立案、快审查,对裁定准予执行的,及时移交执行部门执行。荥阳市法院依法裁定准予荥阳黄河河务局强制执行对郑州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占用黄河河道行为的行政处罚,维护行政机关执法权威,为确保黄河安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合力护卫南水北调中线穿黄工程周边生态环境。南水北调中线穿黄工程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事关流域人民的福祉。为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荥阳市人民法院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共同建设了南水北调中线穿黄工程司法保护示范基地,深入开展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运行管理秩序维护等方面的司法合作,宣传普及穿黄工程队跨流域生态资源调配的重要价值。以司法行动护卫一渠源头活水北上,造福广大人民。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

1.探索惩罚性赔偿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适用。针对严重破坏耕地的行为,若仅以损害赔偿填平原则弥补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耕地服务功能的实现。有必要在判令侵权人承担土壤修复费用、土地资源功能性损失费用、鉴定评估费用的基础上,判令行为人另行承担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2021年,本院审理的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魏某珍等11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一案,判决魏某珍等11人赔偿土壤修复费用、土地资源功能性损失费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涉案鉴定费用四项费用合计115957.46元。本案中,惩罚性赔偿金在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适用,为如何破解生态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提供了参考价值,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耕地保护意识,有利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敦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使用耕地。

2.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注重强化刑事司法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打击、震慑力度,依法该重判的决不轻判,罪行该判处实刑的决不判缓刑;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不偿失。依法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成功审结樊某某等13人污染环境案,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樊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到一年八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加大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打击力度,审结何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其非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熊皮一张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涉案秃鹫四只予以没收后移交当地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依法妥善处理环境资源类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对于涉及自然资源的承包、出租合同纠纷案件,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和修复作为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积极运用司法手段,防止流转农田“非粮化”、“非农化”,促进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有序利用和流转。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等环境污染案件,合理认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涉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非诉执行工作。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申请的非诉执行案件,快立案、快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确保环境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落实到位。同时,对案件审理过程中,违法行政的案例,环资庭均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改正作风,依法行政。2021年11月24日,郑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依法对违法项目的审批情况进行核查,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追责。为黄河流域环境保护履行司法职责。

(三)推进审判专门化建设,系统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效

1.充实审判队伍,打造专业化审判团队。2014年4月,中牟法院成立全省第一家环资庭,2016年,中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并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归口审理的“三审合一”模式。两级法院结合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及时充实环资审判力量,强化环资审判团队的业务能力建设,培养适应“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需求的专业化复合型审判团队。截至2021年11月,全市法院从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员额法官共计26名,法官助理12名,书记员41名。研究生以上学历24人,占全部人员的一半以上,其中,博士1名,硕士23名。成立环境资源专家库,聘请15名在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林业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全市法院审判咨询专家,及时解决在审判中遇到的技术性、专业性等复杂疑难问题。

2.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司法专业化水平。建立完善以扩大资格为特点的当事人主体制度,放宽传统诉讼中对于原告主体“与案件须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让关心环保且具有诉讼能力的主体尽量参与到生态司法中来。创新法律责任制度,在生态司法中围绕生态环境的修复,规定新型的环境损害责任,如在环境行政案件中规定环境修复责任。创新和完善生态司法的程序制度和相应机制。针对生态司法案件中行政、民事、刑事多重法律关系,建立以多重法律关系合并审查为主要内容的“三审合一”“审执合一”制度,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探索建立专家陪审和有效生态司法特色的调解制度,减低司法成本,满足生态司法的紧迫性需要;针对生态司法结果执行不力的现状,建立以司法与行政联动为基础的执行回访制度,以市场配置、公众参与为特点的裁判执行第三方监督制度,提高司法结果的严肃性和震慑力。

(四)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保护互联互动的工作格局

1.在全市法院推行恢复性司法措施。中牟、新密、登封、二七等法院共建立恢复性司法基地和环境保护司法宣传基地11个。共对58案133人适用恢复性司法措施,要求被告人复植补种树木37933棵。如:中牟法院与水务局等单位共同成立运粮河水系湿地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示范基地,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成立观鸟林森林公园爱鸟护鸟司法保护示范基地。对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被告人在对其依法惩处的同时,通过原地恢复、异地恢复、代为履行等方式,责令其复植补种,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2.创新试用环保禁止令制度。针对环保机关的申请,中牟、二七、新密、巩义等法院共发出禁止令67份,强制小散乱污企业和有关个人停止排放污染物。与环保局、林业局等单位协调联动,对正在发生的、不制止将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申请,有法院作出禁止实施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裁定,在违法行为地张贴禁止令,并对违反环保禁止令的环境违法企业负责人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施司法拘留等法律制裁,使行政执法与司法紧密衔接。中牟法院对违反环保禁止令、继续生产经营的某家具厂负责人实施司法拘留,这是我省法院首次对违反环保禁止令的环境违法企业负责人实行法律制裁。通过实施这一制度,及时防止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扩大,同时向全社会宣传了环保司法理念。

3.建立健全裁执分离制度。各类非法占地、私搭乱建、未经审批开工建设生产等涉及土地资源类违法案件,对黄河流域的湿地资源、水资源造成巨大隐患。但因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司法执行力量薄弱,该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推进一直比较艰难,行政处罚往往一罚了之,环境恢复问题难以解决。为解决该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精神,两级法院不断完善裁执分离工作机制,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执行并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取得良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2018年,中牟县法院积极协调、推动,县政府组织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广旅游局、县环境保护局等单位召开会议,研究讨论“裁执分离”模式,对部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试行“裁执分离”模式。

(五)加强环境保护司法宣传,积极回应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新期待

1.依托“6·5”环境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每年6月5日,郑州中院召开环境资源工作新闻发布会,通 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各基层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司法宣传活动,如惠济区法院法官和党员志愿者来到黄河大堤花园口纪事广场,开展以“保护母亲河”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活动;上街法院干警与当地群众来到“郑州市环境教育基地”中原环保郑州上街水务有限公司参观污水处理的工艺流程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举办庭审“开放日”活动。通过到大学公开开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环境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到小学举办开学第一课,走进广播电台新闻直播间等方式,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取得良好效果。2021年5月,邀请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郑州大学法学院的学生代表旁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庭审。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关于申请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倾倒有毒土壤,后经鉴定,含有六六六与滴滴涕等农药因子,受污染土壤面积近80亩。某市环保局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污染物扩散的同时,与某市公安局相继调查污染事实,并委托鉴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代表郑州市人民政府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达成了关于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程度和证据;生态环境修复模式和赔偿费用支付;修复效果和验收;不履行协议的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重点确定: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应急处理及调查评估,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监理与验收,恢复性补偿等费用共计929.82375万元。同时确定: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土壤修复责任,委托第三方进行受污染土壤无害化处置,直至评估达标。否则须支付按司法鉴定土壤修复估算费用14885万元的130 %计算违约金,共计19350.5万元,另加上述费用929.82375万元,共计20280.32375万元。除应承担前述违约金和生态赔偿资金外,还应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行政、侵权责任)。最后明确:如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有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权利。协议达成后,双方共同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确认协议有效。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申请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达成的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典型意义】

自中央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在全国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我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审判工作,依法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类案件,进一步创新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在明确责任、畅通途径、规范技术、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等各方面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到实处。本案系我省首例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而确认赔偿协议有效的生态环境(土壤受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所要求的程序,对双方协议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支持政府及其授权机关的磋商行为,在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修复和赔偿责任的同时,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案例二:登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对郑州某煤矿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案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郑州某煤矿在其矸石场堆放的煤矸石未采取有效扬尘覆盖和防燃措施,致使煤矸石发生自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和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之规定。2018年10月20日,登封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该矿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但该矿未进行整改,登封市环境保护局遂向登封市人民法院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

【裁判结果】

登封市人民法院认为,登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对郑州某煤矿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时制止污染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准予执行登封市环境保护局的禁止令申请,被申请人郑州某煤矿立即停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对堆放的煤矸石采取有效扬尘覆盖和防燃措施。

【典型意义】

为加大司法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及时制止环境违法的行为,近年来,我市基层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探索试行了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污染严重、影响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违法行为人仍在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对煤矸石采取有效扬尘覆盖和防燃措施,致使发生自燃,释放有毒、有害气体,对周边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登封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裁定准许环保局的禁止令申请,向当事人送达行政裁定书,现场张贴环保禁止令。之后,被申请人积极履行环保禁止令,聘请专家研究制定科学安全的整改方案,现该煤矿煤矸场已清理整改完毕,一起即将造成重大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制止。

案例三:某基金会诉河南省新郑市某镇人民政府、新郑市某庄村民委员会等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河南省新郑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经批准作为建设单位,建设新型社区及附属学校项目。因该项目所需占用的某庄村集体土地上栽种有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古枣树,某镇政府于2014年1月组织、协调新郑市某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庄村委会)相关人员,在未依法办理采伐和移栽手续的情况下,将枣树移栽至该镇辖区内另一村的中华古枣园内。森林公安部门认定,共移栽枣树1870棵,涉及面积198.5亩。经现场勘查,枣树移入地现场有死亡枣树680棵,仅有少量存活。某基金会于2016年5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镇政府、某庄村委会等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镇政府、某庄村委会违法移栽案涉枣树,导致被移栽枣树大面积死亡,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经咨询专家,依据相关森林资源清查成果及 告,河南省2016年平均每亩林地的森林生态价值为3644.15元,具体包括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营养物质积累、净化环境、生物多样性、农田防护、森林休憩等价值。参照这一数据及案件具体情况,酌定案涉198.5亩枣林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为361万余元。遂判决某镇政府、某庄村委会停止违法移栽或采伐行为,于判决生效后十个月内补种被移栽致死的枣树数目5倍的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失361万余元,在枣树移入地现场展示因移栽致死的古枣树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警示基地,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等。某镇政府、某庄村委会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现场展示移栽致死古枣树的时间为一年,维持原审其他判项。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经济发展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生态本身就是经济,保护生态就是发展生产力。本案所涉的河南省新郑市是中国红枣之乡,被违法移栽的枣树树龄较长,承载着当地群众的记忆和乡愁。被告未能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为建设新型社区和学校项目,违法移栽古枣树造成其大面积死亡。人民法院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根据专家意见和相关调查 告,综合考虑林木破坏的范围,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受损森林资源在固碳增汇、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持水土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合理确定被告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失。本案审理对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规则进行了有益探索,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司法护航绿色发展的生动实践。

案例四: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诉郑州某电力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郑州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力公司)因燃煤机组的氮氧化物或烟尘排放浓度超标,先后受到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多次行政处罚;2015年10月19日,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受到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的按日连续处罚;2018年1月14日,因燃煤机组的燃煤输送廊道未完全封闭以及煤渣露天存放,受到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中,法院委托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某电力公司超标排放230867.81当量(折 219402.08千克),经量化得出虚拟治理成本为509382.18元,对应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528146.54元。

【裁判结果】

某电力公司实施了环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电力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2015年4月17日至2018年8月1日超标排放污染物所产生的环境治理费用1528146.54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河南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逾期不履行,将在河南省级媒体上公布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该公司承担。同时判决该公司向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支付鉴定费、律师费及差旅费。该公司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服务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大气环境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是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一环,人民法院肩负着保护黄河生态环境的重要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污染大气环境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要承担相应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某电力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了大气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提起本案诉讼,经过专业机构鉴定,确定了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当量,以及虚拟治理成本和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人民法院不仅判决该电力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而且根据评估 告判决该公司承担环境治理费用1528146.54元。这是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服务保障打赢蓝天保卫战,是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实践。

案例五:虎某松等三人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虎某松、王某中、李某阳经预谋后,使用夹子、弹弓、鸟声播放器等工具,多次在郑州辖区某镇猎捕环颈雉共计16只。经郑州市森林公安局鉴定,本案查获鸟类均为环颈雉,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虎某松、王某中、李某阳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六个月。三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由办案单位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的朋友,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利、保护物种多样性对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我国在1988年就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目的是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通过本案的审理,对犯罪分子依法予以惩处,不仅有力震慑了危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也提醒人们提高对生物多样性重要意义的认识,保护好野生动物,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案例六:董某峰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峰伙同杨某祥等五人(另案处理),经多次预谋,由杨某祥出面于2015年2月与荥阳市某村民组签订租地合同。后该六人通过用大车拉运、倾倒的方法,向租赁的砖窑地中倾倒建筑垃圾。该砖窑地总面积为146.58亩(其中基本农田88.94亩),经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地块中的88.94亩基本农田已全部被建筑垃圾掩埋,种植条件遭到毁坏。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董某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85000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董某峰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是高产优质的耕地,受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董某峰等人倾倒建筑垃圾导致88.94亩基本农田已全部被掩埋,种植条件遭到毁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此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有助于社会公众提高对耕地保护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保护好耕地资源,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四、展望

法治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21年5月,世界环境司法大会通过的《昆明宣言》宣告,加强全球环境危机的司法应对,秉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坚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遵循损害担责原则,应对气候变化及其影响,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治环境污染。运用多样化司法措施,积极采用预防性司法措施,优先使用恢复性司法措施,探索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鼓励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推动环境司法专业化发展,提升环境司法专业化能力,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深化国际合作交流。郑州两级法院,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精神,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改革成果巩固好、拓展好,全力将郑州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打造成中原司法保护高地。一是严厉打击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地见效。二是持续推动黄河流域和南水北调工程生态保护,创新工作机制,坚持“防”“治”结合,打造司法保护的河南样本。三是加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体现民事审判维护环境权益的引领价值。四是探索解决生态环境修复难等问题,通过高质量的环境资源审判和司法服务推动美丽郑州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的高质量保护。

典型案例

01

案例一:某公益组织诉某置业公司、某清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将文物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范围

【基本案情】

某置业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雇佣某清运公司对项目现场进行清理,造成地下已探明的多座古墓葬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某文物局依法对某清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某公益组织认为,某置业公司、某清运公司损毁古墓葬,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置业公司、某清运公司损毁人文遗迹,破坏环境,侵犯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某置业公司、某清运公司共同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20万元,用于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向某公益组织支付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

【典型意义】

文物是否应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范围,此前鲜有判例。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拓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古墓葬作为人文遗迹的一种,属于文化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未公诸于世的古墓葬具有潜在的生态服务功能。破坏包括古墓葬在内的人文遗迹,不仅将面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某置业公司、某清运公司破坏古墓葬,损毁人文遗迹,破坏生态环境,在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将人文遗迹纳入环境公益诉讼保护范围,判决某置业公司、某清运公司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礼道歉、向公益组织支付合理费用,是结合工作实际,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实践。

02 案例二: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魏某珍等11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

【基本案情】

2016年底至2019年初,魏某珍等11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许可的情况下,租赁挖掘机、重型货车等机械,在某村庄开挖土方谋取利益,导致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经鉴定,魏某珍等11人共损毁土地90余亩,其中耕地13.064亩。魏某珍等11人因此被处以刑罚。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现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魏某珍等11人承担破坏生态民事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珍等11人共同故意实施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且其故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与案涉耕地耕作层严重损坏、耕地基本功能丧失的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破坏生态民事侵权责任。判决魏某珍等11人赔偿土壤修复费用、土地资源功能性损失费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鉴定费用共计115,957.46元,并判令魏某珍等11人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对严重破坏耕地的行为,若仅以损害赔偿填平原则弥补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耕地服务功能的实现。有必要在判令侵权人承担土壤修复费用、土地资源功能性损失费用、鉴定评估费用的基础上,判令其另行承担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本案中,魏某珍等11人共同实施了严重破坏耕地的行为,该行为既具备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又符合破坏生态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故各被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及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出台前,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有益探索,提高了生态环境违法成本,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03

案例三:孙某、刘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非法收购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构成犯罪亦应承担生态资源受损补偿费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孙某犯罪所得18050元及扣押在案的象牙制品予以没收。同时,判令被告人孙某赔偿生态资源受损补偿费146576元,被告人刘某在上述赔偿金额9916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物的保护对维护生态平衡意义重大。我国早在1988年就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目的就是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本案被告人孙某、刘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是整个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利益链条的一环,为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提供了市场,对生态安全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造成威胁,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针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还应判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提高其违法犯罪成本。此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有助于社会公众提高对生物多样性重要意义的认识,让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身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04

案例四:某开发区管委会诉某公司、王某、某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人民法院支持地方政府就垫付的环境污染紧急处置费用向侵权人追偿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司机王某驾驶其所在某公司的重型货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货车追尾,导致前车运输的煤焦油泄露。因煤焦油属液态污染物,泄露后,部分暴露于路面,部分通过雨水管道流入附近河流,为防止污染扩大,某开发区管委会迅速责成当地环保局进行应急处置。当地环保局即委托有污染物处理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紧急处理,被污染的路面、雨水管道及附近河流均恢复正常,为处理上述污染物,共产生257万余元的费用,该开发区财政局已将上述款项支付至第三方公司,之后,某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司机王某支付财政垫付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257万余元,并判令为案涉事故车辆承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的环境污染事件与案涉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为处理该起污染环境事件造成的财政损失,依法应由侵权人负担。肇事司机王某驾驶车辆系职务行为,应认定其所在的某公司为该起污染环境事件的侵权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支持原告某开发区管委会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溢油事故属于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如不及时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势必造成污染扩大,甚至产生无法估量的危害后果。案涉交通事故导致的溢油事故发生后,某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迅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紧急处置,确保被污染的雨水管道及河流尽快恢复正常,切实保障了一定区域内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污染者负担原则,即“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为处置污染物支出的费用,应由污染者负担。本案中,由政府部门作为民事诉讼原告提起诉讼,就垫付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向实施侵权行为者进行追偿,在我市乃至全省的司法实践中系首例,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某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判令侵权人承担环境污染处置费用,确保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得以实现,不让政府公共财政为污染者行为买单。本案的审理和裁判是人民法院运用能动司法的理念,在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方面进行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

郑州中院新闻发言人胡志勇主持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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