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学术环境治理机制及我国的优化对策研究

1 引言

2 良好的学术环境是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保障

就研究对象来看,学术环境作为一个新的学术概念,具有明显的地方特性。尽管世界各国均有涉及这一重要领域的相关研究,但往往从自身的科研体制和制度需求出发,目前尚未形成一套共识性的专业术语。目前国内外关于学术环境的研究主要关注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尽管存在一定程度的内容交织,但依据研究主要的论述目标和所解决的问题,仍可以将两个维度的研究成果进行分类总结,以形成进一步分析的重要基础。

理论层面的研究主要涉及学术环境的内涵、现状以及制度建设等。如高峡[1]提出,学术环境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学术组织所特有的影响甚至决定学术单元、科学单元独立见解、独立思维能力以及科学发展的各种机会、激励机制、纠错机制的一系列因素总和。梁蕾[2]将学术环境界定为:依托于学术主体产生与发展,在一定时期影响某门学科的诞生、生存以及演变的社会环境。Hopwood J D[3]等人提出,不同阶段的学习者面对同一学习方式或是学习工具,每个人也会因学术背景的不同而产生差异,正是由于这种不同导致了对学术诚信理解的不同。魏学庆[4]通过分析我国高校学术环境的现状,提出可通过高校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和完善管理体制改革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措施,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氛围。

实践层面的研究涉及学术环境存在的问题以及学术环境的优化建议等方面。缪亮[5]认为目前虽然社会科学学术环境与学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课题申 存在交易和照顾的现象,使其公正性受到影响;著作论文有剽窃、抄袭的现象,成果缺乏 性;评价评奖存在过滥不公现象,权威性潜移默化受到一定的影响。锅艳玲[6]从档案学界内部,分析了档案学界学术环境中存在学术研究队伍欠优化、盲目借鉴其他国家或领域相关理论、学术研究规范欠缺等问题。Erica[7]等通过一定的实证研究,认为来自科研、工作、收入、晋升机会等方面的压力,以及对相关规范的了解程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高校的学术环境。Rees、Locks[8]等认为高校内学术行为之所以会出现偏差,与科研人员为了能够晋升和得到聘用,以及获得学术界的认可息息相关。戚业国、宋永刚[9]提出重视学术的群体效应,要持有容忍失败的态度;尊重科研人员的自我组织,重视学术的多元化发展;重视科研人员的主体作用,减少行政干预,最大限度的发挥学术发展因子在学术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的作用。林慧,王小丁[10]提出建设和谐的高校学术环境,可以通过建设和谐共进的学术团队,秉持兼容并蓄的原则,坚持以德治学的理念,秉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公平公正、健康科学的评估体系。

3 国外学术环境治理机制

目前针对国外科技政策、科技治理等方面的研究,往往以英、美等科技强国为主要对象,本研究以此为依据选取了英、美、日、德作为主要的研究案例进行剖析,从各国学术环境治理的机构设置、制度设计和具体治理措施几个重要维度剖析各个国家的学术环境治理所具备不同的机制。

3.1 美国

3.1.1 机构设置

为了更合理合法地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管控和管理,美国建立了金字塔式的管理机构(图1),以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OSTP)[12]为主管部门,下设科研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与联邦政府各部门和机构的监察长办公室(Office of the Inspector General)作为政府部门的独立监管机构发挥审查和监督的职能;半官方独立机构、非政府组织作为补充机制,大学、科研机构、医院和期刊杂志等机构作为基层监管机制的学术环境治理体系[13]。其中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作为顶层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建议、起草及修订有关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纲领性政策法规,同时作为顶层监管机构发挥统筹、协调和引导的作用。

3.1.2 制度设计

为应对形式多样的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制度保障,美国先后颁布了多项法律政策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健康研究扩展法案》最早建立了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制度框架。随后几年中,美国又针对学术不端行为颁布了多项规章。2000年,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制定《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该法规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且统一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 和查处程序,成为研究学术不端行为最权威的联邦法规。2005年,美国卫生部又颁布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公共卫生署政策》,进一步规范了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标准。美国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严格遵循上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律程序,并保证审理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14]。

3.1.3 具体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环境治理,美国以“人才”为主线配套了相应的具体措施。

(2)建立以激励创新、促进学术产出为宗旨的科技奖励体系。设置灵活多样、层次分明的奖励制度,其不仅有政府级奖励,还有民间学术机构、大学和企业设置的奖项,这些奖项的荣誉等级只取决于设奖机构的权威性,与行政级别无关;采用物质和精神相结合的奖励方式。其更侧重精神奖励,为更好地鼓励学术人员潜心学术,美国的奖励与职称晋升、住房分配、加薪等方面无关联,此外还对青年学术人才奖励给予重视。联邦政府将青年学术人才视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3)建立以依法监管、防治结合为理念的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体系。设立专门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管理机构,制定学术不端治理的法律法规,开展对学术人员的学术诚信教育,对学术不端的治理采取防治结合的体制。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在2002年开展了“负责人研究行为项目资源开发项目”(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RCR)来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科研诚信办公室还与其他科研机构如大学、学会等合作开展科研诚信教育,2004年ORI与美国研究生院理事会(The Council of Graduate Schools)联合开展了学术诚信项目,许多美国著名大学参与该项目,将学术诚信教育纳入到研究生教育体系内[16]。

3.2 英国

3.2.1 机构设置

3.2.2 制度设计

由于英国学术系统比较独立自治且运行成熟,学术不端自始被认为是个别问题,因此直至2012年,英格兰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苏格兰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维客信托基金、威尔士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等英国科研领域最重要的组织才签署了《支持科研诚信协议》[18],在此之后,科研机构在对照《支持科研诚信协议》要求,为更好地发挥本单位的作用,均结合实际,修改和完善自己的学术治理体系。高校为遏制和防范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先后也制定了多个优化学术环境相关的政策和规划,制定包括《学院委员会和同级部门的要求》《学监、教学主任和导师的建议》《教职工和审查员的指南》《学生学术指南》等相关文件[19],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与类型进行了明确界定,理顺了学术不端具体的认定和申诉的程序,明确了具体的调查机构以及采取的处理措施,也对高校导师、教学主任等不同职责的人员在防范学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担负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这些学术环境治理的规章制度构成了英国高校遏制和防范学生出现学术不端现象的重要部分。

3.2.3 具体措施

学术环境的优与劣不仅影响科研人员的学术成果和经济收入,更是关乎一个国家、民族的创新竞争力。英国作为世界强国,为了保持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在学术环境治理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

(1)采用优化科研评价体系,采用“卓越研究框架”取代“科研水平评估”制度。英国单位研究经费产出的论文数量、引用率和高引论文量居世界第一,这与英国政府主要采取质量导向的评估体制是密切相关的。英国的科研评价,政府不直接参与评价,而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英国高等教育基金会(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HEFC)进行;“卓越研究框架”分别在更新评估指标、减少评价单位、改变评估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升级优化,其研究框架引入了科研对社会影响力的测量,提出了“影响”指标体系,这一新指标的引入表明了从单纯地学术评价到同时考虑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转变,对科研人员的个人职业目标和学术界的整体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2)实行具有较大自由度的科研人员的聘用及学术激励机制。英国公共科研体系中相关机构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对于科研人员的人事和薪酬安排,其科研人员的薪酬制度多以“半固定年薪”为主,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也是采取了多元化机制,另外,还有不同社会主体颁发的科技奖励,科技奖励与物质奖励并重。其自主的聘用政策,采用不固定的聘用期限,保障科研队伍的长期稳定性,也可以有效维持其学术主动性[20]。

3.3 日本

3.3.1 机构设置

日本的科研管理组织结构明确(如图3),主要由内阁总理大臣下属的内阁府中设置的综合科学技术创新会议进行宏观统筹,负责发布有关科技政策的纲领性文件,在日本的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及科研不端行为治理方面提出总体指导性意见。下设文部科学省,作为科研诚信教育及科研制度管理章程制定方面统筹主导,总务省、经济产业省及其他省厅政府部门根据主管领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其中日本学术振兴会(Japan 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Science)、科学技术振兴机构(Jap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gency)、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w Energy and Industrial Technology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作为日本最具有代表性的专业科研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竞争性科研资金分配。此外学术团体、大学、研究所等科研机构作为基层机制,负责科研资金和科研行为规范,综合科学技术创新会议与文部科学省的主旨,结合各科研领域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执行[22]。

3.3.2 制度设计

21世纪以前,日本政府层面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关注较少,随着一系列学术不端事件曝光,政府和学界才开始意识到其严重性,并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在借鉴美国诸多治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国家特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规范。1999年,日本制定了《科学技术基本法》用以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管理。综合科学技术会议于2005年12月出台了《关于科学技术基本政策的意见》,2006年的2月又发布了《关于切实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意见》,2006年11月,针对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为其他部门在开展学术不端行为的防范与治理活动中提供了实施依据,2014年9月在此基础上对《意见》进一步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对科研不端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等,为省厅政府等其他科研治理主体制定规章制度、发布行为规范提供了实施依据。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健康的学术环境,针对科研不端行为,发布系列相关制度,充分体现了日本政府对学术不端治理的态度和决心[23]。

3.3.3 具体措施

面对屡屡出现的学术不端的事件,日本开始重视对学术环境的治理,采取系列措施创建良好的学术环境。

(1)优化学术评价制度,形成以培养和支援研究者为导向的学术评价体系。从制度和机构入手推动科研评价体系的构建,使评价体系法制化,日本议会陆续颁布了《研究开发力强化法》《日本学术振兴会法》等,形成了竞争性经费制度,科研人员的公募制,政策评价制度,高校以及科研机构的自我评价制度等;此外,日本的评价体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于“评价负担过重,重复评价过多,评价徒劳感增大”“调动研究者研究活力效果甚微”“容易导致研究者产生短期研究志向”等难以评价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同时,评价主体还具有多元化。政府、大学、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多元并存。

(2)鼓励学术创新,实行科研成果奖励补偿机制。日本科研机构和大学对科研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及 酬规定比较明确。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面,科研机构制定了各自的科技成果和发明补偿及奖励分配的相关规定[24]。

(3)重视学术诚信,实行以规范透明及预防性为特征的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体系。在伦理道德规范方面,各相关主体出台道德约束准则,从日常科研工作中校正自己的行为,为保证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透明性,在政策、措施出台之前一般会征询公众意见;此外,在大学内部设有专门的受理窗口,为师生举 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渠道,设立研究伦理办公室,便于了解与科研伦理有关的信息,建立了专门的举 学术不端的 站等措施,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至关重要;同时学术环境治理方式由原来的主要以惩治为主,向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兼具教育性的治理方式转变,这种教育性和预防性更多地体现在各治理主体的伦理教育和培训中。

3.4 德国

3.4.1 机构设置

在德国的学术不端治理方面,德国一直奉行“科学自由、科研自治、国家干预为辅、联邦与各州分权管理”的基本原则,其治理主体主要是联邦层面的德国科学基金会、高校校长联席会以及各州高校和校外科研院所[25](如图4)。德国科学基金会(Deutsche Forschungsgemeinschaft,DFG),作为“学术团体自治”的中心,在德国科学进行“自我管理”占据重要地位,其制定的文件在学术不端治理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任务是促进德国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26]。德国高校校长联席会,其主要是由各州大学自愿组成的联合会,其制定的文件是德国学术团体、特别是各高校学术不端治理的重要依据,主要任务是在公共领域代表高校发声,为高校和科研体系提供建议。此外,高校和校外科研院所也是德国学术环境治理的主要承担者,它们在以“学术团体”机构自治的基础上,根据DFG和高校校长联席会的建议,制定了各自的科研实践行为规程,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学术不端内部治理机制。学术团体和高校机构之间的自治是彼此尊重、彼此支持和监督的,其共同构成了德国学术不端的治理机构。

3.4.2 制度设计

德国科学基金会(Deutsche Forschungsgemeinschaft,DFG)早在1998年就已经发布了《确保良好科研实践行为的建议》[27](2013年更新),其中学术自我管理委员详细阐述了文件中涉及科研不端行为的策略,并对科研学术不端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同年,德国高校校长联席会也发布了关于学术不端的重要文件,《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建议》,建议中对学术不端的认定进行了细化。这两个文件早先为德国学术不端的定义化、统一化提供了制度基础。此外,在此基础上高校和科研机构也制定了相应的规范,2011年,德国科学委员会对《确保博士论文质量的要求》进行了修订,同时出台了《评价和控制科研成果的建议》;2012年,普通院校联合会、院校联合会、德国高校联盟共同发布了《撰写科学资格论文良好的科学实践》,2013年,德国研究联合会对《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备忘录》进行了修订。目前德国所有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均已建立和实施了相应的监管政策[28]。

3.4.3 具体措施

德国伴随着学术不端的事件的发展,也相继采取了系列措施。

(1)建立了完善的科研评估体系。在评估中,DFG作为德国最大的科研资助单位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资助谁、如何资助有着自己一套完整的方案。DFG的评审体系主要是同行评议,具体实施必须是匿名,获得博士学位3年以上是参与评审专家的必要条件,专家必须通过学会推荐和投票选举的方式来产生,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同行评议专家保证了DFG的同行评议专家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2)建立薪酬激励制度,优化科研人员待遇。在德国,高等教育被视为一种公共产品。1996年,巴伐利亚州州长施道博首次提出高校教师薪酬改革,并得到了时任联邦教研部部长吕特格斯的支持,最终由联邦政府起草了《高校教师薪俸改革法》。现行的德国高校教师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组成,对高校教师科研成果产出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此外,德国研究联合会是德国联邦政府最大的科研资助机构,为激励青年人才,持续性地设立了一系列对青年后备科研人才培养和激励的项目,并在设立过程中根据需求不断地进行完善。

(3)端正科研态度、规范学术行为,建立完善的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明确学术不端行为的范畴,增强科研人员的红线意识。严格学术不端行为审查程序,提高审查程序的有效性。加大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提高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本。严格规范学术头衔使用,保障学位的含金量。德国是现代高等教育制度的发源地,博士头衔在德国极其受到尊重,因此德国为了保持学术的纯洁性,对学术腐败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学术头衔使用法》[29]。

4 世界主要科技强国学术环境治理机制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梳理和归类分析可以发现,尽管各国在机构设置、制度设计和具体措施等各个层面和环节都对学术环境治理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考量,并且在每个维度都拥有一定程度的共性,但是仍然由于各国情况的差异而体现出一定特性。为了全面审视和比较各国学术环境治理的特点,笔者根据国别对学术环境治理的不同模式进行分类比较,并通过监管模式、制度类型、人才评价、科研机理以及学术不端惩治和防范几个维度对各国学术环境治理的情况进行了更加深入的剖析,具体结果如表1所示:

根据以上分析结果,笔者认为依据各国学术环境治理在不同维度所表现出的特性,可分为政府主导型和科研机构主导型两种主要的学术环境治理模式。政府主导型是指以政府部门立法将学术环境治理体系和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方式;科研机构主导型是指政府部门并不介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直接监管,而是资助机构出台相应的指导性规范,由具体指导性规范的框架下建立地方性监管体系,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的模式[30]。通过对美、英、日、德四个国家学术环境治理体系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和日本采取的是政府主导型的学术环境治理模式,英国和德国采取的是科研机构主导型的学术环境治理模式。笔者以美、英、日、德为例,将不同监管模式的优势总结如下:

4.1 政府主导型

采用政府主导型的模式的优势在于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更具有公正性和规范性。政府主导型的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其机构相对独立,可防止基层科研机构处理过程中出现利益冲突和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如美国和日本的这套体系分别以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和综合科学技术创新会议为主管部门,作为顶层协调机构,下设独立的监管机构与基层机构的具体执行机构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学术环境的营造和学术不端的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外,美国、日本在学术环境治理体系中,多以国家层面颁布了政策规范,因此相关的政策规范均具有强制性的特征,这种规范性和强制性,在面对不同学科领域和基层科研机构学术环境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的背景下,具有统一的规范框架约束,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不公平现象。

4.2 科研机构主导型

采用科研机构主导型模式在维护学术环境的创新性、加强对学术评价、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体系的灵活性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科研机构主导型多以自治为主,英国和德国的科研机构作为政策的制定者以及对于学术不端行为防御和治理的主要实施者,通常可以根据自身的单位环境和所涉及的学科特点,制定符合不同领域的学术环境的治理政策,提高了学术环境治理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具体性。科研机构主导型还可以及时感知科研活动中的新发展和变化,能够根据现有的学术治理政策结合出现的新的问题和变化,及时调整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规范,以便能够更有效地对应学术不端以及其他学术环境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5 从国际经验看我国学术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在机构设置、制度设计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但与以上世界强国学术环境治理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还存在以下的问题或不足。

5.1 学术环境监督机制不完善

我国针对学术环境的监督,缺乏专门的权威的学术监督第三方机构,且对于学术环境的监督主要是停留在事后查处,缺乏事前防范和过程监督,而事后往往查处力度不够,缺乏震慑效果,对于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起不到有效作用。虽然我国有科技部成立的科研诚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监督委员会,但前者主要是查处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的行为,后者是对基金项目申请和执行中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并没有成立类似于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一样的第三方权威监察机构。而且对于抄袭和造假等破坏学术环境的行为,大多是个人举 到自己所在的研究机构,由于涉及机构声誉问题,很多机构对学术不端事件的调查并不积极主动,更有甚者,有意袒护的现象时有发生[31]。

5.2 学术评价体系缺乏合理性

我国现行的学术评价多以量化评价为主,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同时对学术成果的评价,多方参与,多头评价,评价标准不尽相同,产生不同的评价结果,使科研员对此无所适从,不仅如此,还存在“外行”评价“内行”的现象,同时,由于我国科技管理体系存在行政权力大于学术权力的问题,所以在学术评价过程中还存在行政干预的问题,以上相对于世界强国相比,在学术评价方面公平、公正、评价主体多元化是有所欠缺的。

5.3 学术诚信教育基础较为薄弱

我国教育界对学术诚信教育有一定的重视,但大部分是通过政策方面引导,真正实际落实到一线上的工作仍然有限,学术诚信教育并没有作为每一位科研人员开启职业生涯前的必修课,只有少量高校和科研院所会开设诚信教育课程,多数对学术诚信教育的开展也是趋于表面,这与英国大部分高校推出学术诚信教育、美国将学术诚信教育纳入研究生教育相比,还需进一步加强。

5.4 学术不端惩治缺乏强制性

6 优化我国学术环境治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6.1 加强以学术环境为对象的学理性研究,加强学科建设

6.2 加强科技共治监督,完善学术环境监督机制

6.3 建立协调联动惩戒机制,加大惩处力度

6.4 坚持科技评价体制改革,着力塑造有利于科技自立自强的良好学术环境

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评价体系为目标,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评审机制、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和标准,优化科技评价机制,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评价体系,正如英国的评价体系对“卓越研究框架”进行了升级优化,评价体系指标增加了科研质量的社会影响力,客观评价科技创新成果的社会价值和科学价值。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等分类考核多元评价制度,对从事教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的不同人才进行分类评价,制定科技创新容错管理办法,美国构建了多维度的学术指标体系,提高了学术评价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建立评价体系制度化、法制化,正如日本从制度和机构入手推动构建科研评价体系,陆续颁布了《研究开发力强化法》《日本学术振兴会法》等,使其评价体系具备法制化。落实科研机构在人才使用和评价、经费使用、学术研究方面的自主权,减少对科学研究的行政化干预,尝试建立高校、科研机构负面清单制度。提高科技评价的公平性,依托第三方机构推荐或者投票选举专家,通过这种方式保证评议专家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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