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2020年因信披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一)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作出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例如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新增投资者保护制度章节。除此之外,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新证券法从多个条款规定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然而,在号称“最严”新证券法下,依然有上市公司铤而走险,实施多个违法违规行为。自2020年以来已经公告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A股公司超过50家,接下来,我们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实,分析这些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原因。:

序号

上市公司

公告日期

立案调查原因

1

永清环保(300187)

2020年1月21日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2

秀强股份(300160)

2020年3月16日

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3

雅本化学(300261)

2020年3月16日

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4

延安必康(002411)

2020年3月26日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5

豫金刚石(300064)

2020年4月8日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6

长城影视(002071)

2020年4月12日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7

中润资源(000506)

2020年4月15日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历史信披违规)

8

东方 力(300367)

2020年4月15日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控股股东信披违规)

9

天目药业(600671)

2020年4月22日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10

天夏智慧(000662)

2020年4月27日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11

宜华生活(600978)

2020年4月27日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12

同济堂(600090)

2020年4月28日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13

安通控股(600179)

2020年4月30日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14

维维股份(600300)

2020年5月7日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15

鹏起科技(600614)

2020年5月9日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及实控人)

一、永清环保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分析

2020年1月21日,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环保”)发布《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载明因永清环保及控股股东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证监会”)决定对永清环保及永清集团立案调查。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19年8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发布《关于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28号),要求永清环保说明:(1)对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刘正军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的进展披露是否及时、完整,是否违反深交所相关规定;(2)是否于2015年向湖南和则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借款2000万元,若是,请说明是否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10月29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 批评处分的决定》,深交所认定2018年4月17日至5月24日,永清环保通过第三方供应商将资金拆借给控股股东永清集团及其关联人,构成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永清集团及其关联人日最高占用余额为1.99亿元,直至2018年12月29日才偿还完毕。永清环保及永清集团的行为违反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原因

永清环保被立案调查原因可能是:(1)时任董事长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进展披露可能不及时;(2)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形。

二、秀强股份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分析

2020年3月16日,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强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载明因秀强股份公司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0年2月12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16号),要求秀强股份详细说明与特斯拉合作情况。

2020年2月15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36号),要求秀强股份进一步说明关于特斯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用玻璃项目、太阳能屋顶业务、教育资产情况、信息披露是否违规等情况。

2020年3月26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交所认定:秀强股份前期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多次回复投资者关于特斯拉业务相关问题。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20日,秀强股份股价累计12个交易日涨停,期间三次达到创业板股价异动标准。2月14日,秀强股份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公告》)。上述互动易平台回复及《关注函回复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

(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原因

秀强股份被立案调查原因可能是:(1)关于特斯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用玻璃业务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关于特斯拉太阳能屋顶业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2)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披露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

三、雅本化学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分析

2020年3月16日,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本化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载明因雅本化学公司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雅本化学进行立案调查。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0年2月5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02号),要求雅本化学就“雅本化学公司子公司朴颐化学是阿扎那韦(Atazanavir)以及达鲁那韦(Darunavir)关键中间体的主要供应商,其中达鲁那韦主要生产手性药物中间体,达鲁那韦即达芦那韦”事项做出书面说明。

2020年3月26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认定雅本化学存在违规行为:既未在互动易回复中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其涉及抗病毒药物具体业务的实际情况,也未在《异动公告》中完整地披露其涉及抗病毒药物具体业务的占比以及对业绩的影响情况,且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对本所关注函的回函,直至2月14日才对外披露。对雅本化学、雅本化学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彤、董事会秘书王卓颖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019年10月24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 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雅本化学存在违规行为:有关南通雅本停产信息披露不及时。对雅本化学、对雅本化学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彤给予通 批评的处分。

(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原因

雅本化学被立案调查原因可能是:(1)有关公司主要产品信息、业务构成披露不严谨、不准确;(2)在投资者平台披露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

四、延安必康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分析

2020年3月26日,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载明因延安必康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延安必康进行立案调查。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0年2月7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22号),要求延安必康就拟与深圳市图微安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肺纤维化治疗等方面进行战略合作事项作进一步说明。

2020年2月18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7号),认定2020年2月4日晚间延安必康直通披露《关于收到加快口罩等疫控防护品生产紧急通知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形,违反深交所规定。

2020年3月8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 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2020年2月6日晚间,延安必康直通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形,违反深交所规定,对延安必康、董事长谷晓嘉、总经理香兴福、董事会秘书苏熳给予通 批评的处分。

2020年3月25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89号),要求延安必康就披露《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等事项作进一步说明。

(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原因

延安必康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原因可能是:(1)疫情期间关于口罩生产、合作协议等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2)分拆子公司上市不符合相关规定;

五、豫金刚石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分析

2020年4月8日,豫金刚石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载明因豫金刚石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豫金刚石进行立案调查。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0年1月18日,豫金刚石发布《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度盈利6743.8万元-9634万元。2020年4月4日,豫金刚石发布《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 修正公告》,修正后,豫金刚石业绩预计亏损45亿元-55亿元。

2020年4月4日、4月8日、4月30日,深交所向豫金刚石连发3封关注函。

2020年4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6号),河南证监局认定豫金刚石对2019年度业绩这一事项信息披露前后存在重大差异,决定对豫金刚石及郭留希、刘国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0年4月29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交所认定豫金刚石存在违规行为:(1)业绩预告、业绩快 披露不准确;(2)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20年5月5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的2019年年 问询函》(创业板年 问询函【2020】第129号),要求豫金刚石说明:(1)关于保留意见涉及事项;(2)关于募集资金事;(3)其他事项。

(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原因

豫金刚石被立案调查原因可能是:(1)业绩预告、业绩快 披露不准确,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2)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财务资助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豫金刚石在永久补流公告中披露过去12个月内未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3)45项涉诉案件可能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上市公司违规担保。

六、长城影视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分析

2020年4月12日,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载明因长城影视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长城影视进行立案调查。

这不是第一家被调查的“长城系”公司,2019年11月7日,长城动漫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载明因公司及相关个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实际控制人赵锐勇进行调查。

2019年11月9日,长城影视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载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先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 2019年11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19年5月21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决定》,查明长城影视存在违规事实:未对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深交所规定,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 批评的处分。

2020年4月23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44号),要求长城影视进一步披露为长城集团提供违规担保3.5亿元、因银行借款纠纷涉及多项诉讼和仲裁共计涉及金额6.08亿元等事项。

(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原因

长城影视被立案调查原因可能是:(1)未披露为控股股东违规提供担保事项,公司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事项。

七、中润资源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分析

2020年4月15日,中润资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载明因中润资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19年1月5日,中润资源发布《关于公司和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及整改的公告》,证监会认定中润资源2017年度业绩预告未考虑内蒙古汇银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资产减值事项、未及时披露大额债务逾期事项、未及时披露大额债权到期未收回事项、大额对外借款未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大额应收款坏帐准备计提不规范、未按规定核算个别应付款项等。

2019年12月14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49号,要求中润资源就拟将应收李晓明诚意金债权、佩思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债权(以下简称 “两笔债权”)转让给 Luck Morgan Investment Limited(中文名称:乐克摩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克摩根”)事项进一步说明。

2020年1月8日,中润资源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内容为于 2019年12月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49号),深交所要求中润资源说明是否在刻意规避2019年审计 告非标意见,并对转让事项进行了相关问询。

(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原因

中润资源被立案调查的原因可能是:(1)未及时披露两笔债权转让事项;(2)未及时披露收购事项;(3)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八、东方 力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分析

2020年4月15日20时,东方 力发布《关于公司及公司董事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载明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原控股股东、现董事刘光进行立案调查。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19年9月20日,东方 力发布《关于公司自查涉及违规担保、资金占用事项的公告》,内容为东方 力因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宜,进行自查核实账户被冻结原因,现任董事会启动自查程序,并向公司原控股股东刘光核实,自查过程中发现此前公司确存在相关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的情形,相关事项属于公司内控重大执行缺陷,

2019年12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向东方 力下发《关于对东方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148号),文件中阐述:2019年11月25日,你公司自查并公告称与刘光共同为其他债务人担保金额77000万元,共同为其他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的担保金额30000万元,共同承担的回购义务金额38000万元,金额总计145000万元。上述担保事项发生时,未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计或披露程序,属于违规担保。

2020年1月23日,东方 力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东方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84号),深交所要求东方 力公司说明《2019年度业绩预告》中的亏损问题,2020年2月7日,东方 力发布《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2020年4月15日,东方 力发布《关于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暨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内容为公司新增涉诉案件1起,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违规签署回购协议事项共2项,均已涉诉,自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共计为7家公司违规提供10笔对外担保,金额累计共计约137800万元,扣除已偿还金额共计45226.13299万元,剩余未偿还违规担保总额为92573.86701万元。

(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原因

东方 力被立案调查的原因可能是:(1)违规签署回购义务事项;(2)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九、天目药业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分析

2020年4月22日,天目药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天目药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19年9月9日,天目药业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载明天目药业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因股权质押问题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天目药业未披露上述事项。

2019年9月9日,天目药业发布《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载明天目药业于2019年9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85号),浙江监管局认定天目药业存在子公司银川天目购买银川西夏股权事项未经审议及披露、公司大额工程合同未经审议及披露问题,责令天目药业予以改正。

2019年11月5日,天目药业发布《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载明天目药业于2019年11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19号),浙江证监局认定天目药业存在替长城集团向屯溪合作社借入2000万元借款未入账且未披露、向长城集团出借资金460万元未披露、违规为关联方长城影视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1亿元且未披露问题,责令天目药业予以改正。

2019年11月7日,长城动漫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的公告》,因公司及相关个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4月12日,长城影视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载明因长城影视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4月22日,长城影视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江苏证监局认定长城影视存在子公司股权冻结信息披露不及时、诉讼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决定对长城影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原因

天目药业被立案调查原因可能是:(1)未披露涉及天目药业股权20.53%的重大诉讼;(2)子公司银川天目购买银川西夏股权事项未经审议及披露;(3)公司大额工程合同未经审议及披露;(4)替长城集团向屯溪合作社借入2000万元借款未入账且未披露;(5)向长城集团出借资金460万元未披露;(6)违规为关联方长城影视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1亿元且未披露。

天目药业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7年三季 、2017年年 、 2018年季 、2018年半年 、2018年 、2019年季 和2019年半年 等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因而可能遭受证监会立案调查。

十、天夏智慧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分析

2020年4月27日,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智慧”)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19年11月20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24号),要求天夏智慧说明“重大项目安顺智慧城市项目未实际落地,堆龙智慧政务项目涉诉停工,你公司2015年-2018年期间因上述项目确认的16亿元收入真实性存疑,你公司2015年至今主要客户集中度较高且主要客户可能是你公司关联方”消息真实性。

2020年1月15日、1月16日和1月22日,深交所连续发布《关于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11号、12号和20号,要求天夏智慧说明公司子公司杭州天夏破产相关情况,并进行核查并充分说明相关事项对天夏智慧的影响。

2020年2月5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29号),要求天夏智慧说明仍未聘请负责2019年度财务 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原因、相关计划安排以及目前的进度。

2020年4月14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50号),要求天夏智慧说明公司及子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截至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在杭州天夏已进入破产清算申请程序天夏智慧是否仍能对杭州天夏实施控制等情况。

2020年4月21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朝阳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京马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15号),深交所认定天夏智慧股东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朝阳投资有限公司和安徽京马投资有限公司未就股份被冻结事项及时通知天夏智慧,天夏智慧也未及时履行核实义务,导致信息披露滞后,天夏智慧行为违规。

2020年4月23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16号),深交所认定天夏智慧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共计7笔,累计逾期借款金额约为5.90亿元,占天夏智慧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43%。天夏智慧未就前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天夏智慧行为违规。

(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原因

天夏智慧被立案调查原因可能是:(1)重大项目确认收入存在问题;(2)子公司破产事项影响天夏智慧2019年年度 告披露;(3)控股股东、大股东股权被冻结事项未及时披露;(4)天夏智慧逾期未偿还借款事项未及时披露。

十一、宜华生活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分析

2020年4月27日,宜华生活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载明因宜华生活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宜华生活进行立案调查。

(一)违法违规事实

早在一年前,宜华生活披露2018年年 时,上交所就已经注意到年 中的问题,接连发出两张问询函,共二十多个问题。

2020年4月29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要求宜华生活就公司年 中的多项业绩疑点包括货币资金内控制度、货币资金余额大幅减少、预付款大增、债务偿付能力等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二)立案调查原因

宜华生活被立案调查原因可能是:上交所也曾先后数次向宜华生活发出监管工作函,监管重点均指向公司业绩及货币资金真实性、控股股东流动性及发行债券兑付风险等,并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勤勉尽责、推进公司规范运作,严格避免向关联方不当输送利益的情形。

十二、同济堂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分析

2020年4月28日,同济堂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载明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19年8月3日,同济堂公司发布《关于媒体 道的澄清说明公告》,公告显示,近期有多篇媒体 道,文章涉及对公司预付供应商款项、毛利率、采购数据、并购问题、人均创利与人均工资的匹配性等事项的质疑,同济堂公司就质疑认真核查并澄清说明。

2019年10月29日,同济堂公司发布《2019年第三季度 告》。

2019年12月11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071号,要求同济堂公司披露以现金2.7亿元的价格收购武汉清华卓健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卓健”)持有的四川贝尔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贝尔康”)60%的股权等相关事项。

2020年3月7日,同济堂公司发布《关于收购四川贝尔康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显示,同济堂公司拟以2.7亿元收购清华卓健所持有的四川贝尔康资产60%股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0年5月6日,同济堂公司发布《控股股东关于同济堂股价异常波动的回复函》,公告显示,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堂投资”)自查称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立案调查原因

同济堂公司被立案调查原因可能是:(1)会计账目频出错遭质疑;(2)收购四川贝尔康资产系关联交易涉嫌利益输送。

十三、安通控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分析

2020年4月30日,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19年7月29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暨控制权未发生变动事项的问询函》,要求安通控股披露实际控制人郭东泽公司控制权事项。

2019年12月19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郭东泽、郭东圣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上交所认定安通控股存在(1)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巨额资金;(2)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巨额担保;(3)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审计 告出具否定意见;(4)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公开承诺;(5)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不审慎、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

2020年4月30日,安通控股发布《关于公司涉及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公告》,公告载明安通控股在自查中发现存在控股股东郭东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二)立案调查原因

安通控股被立案调查原因可能是:(1)公司多次违规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多次违规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巨额担保;(3)筹划控制权转让事项不审慎、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

十四、维维股份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分析

2020年5月7日,维维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载明因维维股份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0年3月16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关联方房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要求维维股份补充披露拟以1.8亿元购买原控股股东、现第二大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集团)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事项。

2020年3月25日,上交所发布《就公司股东资金占用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2020年3月25日,维维股份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承认公司第二大股东短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2020年4月30日,维维股份发布《2019年年度 告》,在 告中自认“ 告期内,公司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未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就关联资金拆借行为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公司违反了《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未按要求对关联资金拆借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二)立案调查原因

维维股份公司被立案调查可能是上市公司股东维维集团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维维集团持有上市公司15.91%的股份,为维维股份公司第二大股东。3月25日,维维股份在回复上交所的问询函中提到,近两年在“去杠杆、去负债”严峻的金融市场环境下,民营企业遇到前所未有的融资难题,银行贷款规模压缩,股票质押率过高,还款压力加大,资金短时周转困难,为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波及上市公司,迫于无奈出现了应急性地短期违规占用,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十五、鹏起科技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分析

2020年5月9日,鹏起科技发布《关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载明因鹏起科技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均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立案调查。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张朋起、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0】5号),证监会认定张朋起、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归还占用鹏起科技资金承诺,违反相关规定。

2020年4月30日,上交所发布《关于*ST 鹏起资金占用等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444 号),要求鹏起科技披露实际控制人长期占用公司巨额资金事项。

2020年5月6日,鹏起科技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偿还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自认公司对外违规担保金额累计15.75亿元,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合计金额74678.96万元(不含利息)。

(二)立案调查原因

鹏起科技被立案调查的原因可能是鹏起科技披露实际控制人长期占用公司巨额资金。

2019年12月2日,张朋起与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集团)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万方集团在协议中承诺在2020年4月30日前以转账方式代张朋起向鹏起科技偿还占用的资金及利息约 7. 9 亿元。截至2020年4月30日,张朋起和万方集团均未向鹏起科技偿还占用资金及利息。截至目前,公司对外违规担保金额累计15.75亿元,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合计金额74678.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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