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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02 工厂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03 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
04 安全生产检查实施方案
05 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
一、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工厂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工厂的发展,保护工厂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工厂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工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工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生产经营管理要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3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工厂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具体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2章 机构设置
第4条 工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生产总监担任主席,其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工厂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安全教育管理、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2.研究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
第5条 工厂生产部设安全办,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实施安全生产的检查和监督;
3.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4.配合安全生产委员会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3章 教育与培训
第6条 对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所在部门、班组、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7条 对从事压力容器设备、电气、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4章 劳动场所安全管理
第8条 劳动场所的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对于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配备防护设施。
第9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顺畅,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10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11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工厂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安全办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工厂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12条 库房要定期进行通风降温、降湿,保持库内温、湿度达到规定的标准。库房内应装置烟雾 警器,照明灯具要装置防爆设备。
第13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14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 告,经安全生产委员会、生产部安全办等部门审查验收,并签字后,才可施工、投产。
第5章 生产设备安全管理
第15条 各种生产设备和仪器要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16条 各种压力容器设备要定期检修维护,认真配合国家劳动部门实施年检。操作人员要认真记录工作日志。压力容器上主要安全部件要定期送到国家指定部门进行校验。
第17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1.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2.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
3.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4.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18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6章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
第19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20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贮存地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
第21条 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进行以下申请审批程序。并且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1.一级动火作业由安全主管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生产部部长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才可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车间主任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安全主管和生产部部长审查批准后才可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车间主任及安全主管审批后才可动火的作业。
第7章 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22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员工配备或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企业职工个个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结合工厂实际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制定。
第23条 各生产车间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随时检查员工使用情况。
第24条 做好防暑降温、防冻、防噪音、防粉尘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第25条 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和特殊工种津贴。
第26条 对工厂员工每年定期进行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 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上 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视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同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27条 禁止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
第8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29条 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并跟踪存在安全隐患单位的整改情况,直至符合整改要求为止。
第9章 奖励与惩罚
第30条 对认真执行工厂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1.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5.积极参加工厂、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
6.被评为省、市、局、总工厂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7.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第31条 奖励程序。
第32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罚。
1.事故责任者。
2.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3.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 事故者。
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人员打击 复者。
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第32条 惩罚类型。
1.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100~10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等。
2.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
3.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33条 处罚程序。
1.经济处罚由安全主管提出, 生产部部长批准后执行。
2.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按工厂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 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10章 安全事故及处理
第34条 事故 告。
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外,应同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 告,而后逐级上 ;对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有关部门 告。
2.若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发生重大火灾、化学爆炸及多人伤亡(含急性中毒)应同时立即 告消防部门。
4.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填写事故 告,经主管领导审查后, 送上级领导。一般事故不超过一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一小时。对重大事故,应写出调查 告,并于二十天内 送政府机关。
第35条 事故抢救。
1.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事故蔓延扩大。
2.发生事故时,各级领导应亲临现场,直接指挥组织抢救,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3.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和火场,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带好防毒面具,对中毒、灼伤、烫伤人员应及时抢救处理。
第36条 事故调查和处理。
1.发生事故后,所在单位和部门都要按“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的措施。
2.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当天内由车间主任或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分析
3.重大事故,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
4.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工厂职工伤亡事故 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和GB6442-86《工厂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5.轻伤、重伤事故由安全办组织生产、技术、动力、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6.死亡事故由安全委员会会同当地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对发生事故隐瞒不 、谎 、故意拖延不 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11章 附 则
第37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38条 本制度 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39条 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第40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工厂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工厂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确保工厂的安全生产,提高全员的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意识,在员工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员工懂得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掌握安全生产的操作技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部的所有员工。
第3条 安全教育要本着“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并且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2章 安全教育组织
第4条 工厂的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车间的培训由车间主任组织实施,班组的培训由各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3章 安全教育实施
第6条 新入工厂员工均须经过工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1.工厂级教育(一级)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核合格,才准分配到车间。
2.车间级教育(二级)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才准分配至班组。
3.班组级教育(三级)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第7条 车间调动的员工必须对其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员工档案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8条 进入工厂参观、学习的人员,安全办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第9条 各级领导和各车间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员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10条 各班组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第11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办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12条 员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车间主任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员工档案内。
第13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14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车间的有关规定期限组织复审。
第15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制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16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17条 生产部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生产工艺和特点;
4.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18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安全办负责组织,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本工厂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3.本工厂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工厂的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的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5.本工厂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本工厂的工艺流程的开停机安全注意事项。
第4章 附 则
第19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20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三、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
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
为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和杜绝事故和违章现象的发生,工厂与各位聘用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以资遵守。
一、责任双方
甲方: 乙方:
二、责任目标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作业,指标如下:
1.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事件;
2.不发生因工死亡、重伤;控制轻伤;
3.不发生火灾、爆炸、职业病例事故;
4.不发生危化品泄露、急性中毒事故;
5.不发生主责以上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督促乙方遵章守纪、按章操作,强化现场安全防护工作。乙方如有违犯,甲方有权按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2.对新聘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所在部门、班组、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3.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使员工树立起“安全第一、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思想,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教育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多提有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5.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必须按规定的处理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服从工厂领导和现场负责人的指挥和管理,不违章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行为,有权拒绝违反安全劳动保护法规、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
2.乙方应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严禁带火种进入厂区,严禁酒后作业,严禁疲劳作业,严禁无培训、无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3.乙方应按照工厂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经生产线主管和生产部部长考核认可并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后才可上岗。
4.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私自串岗作业,工作时不得打闹、开玩笑或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事情,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严禁带无关人员进入工厂。
五、奖罚办法
1.乙方在工作中凡因个人违章行为发生工伤事故或造成他人伤害的,除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外,并应承担伤者医疗费的50%,造成财产损失或他人伤害的,视情节给予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教育活动,对安全工作做得好的班组和个人,由工厂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员工,工厂予以特别奖励。
3.乙方在生产中因个人过失而造成险情或造成小的事故,工厂将视情节而定为:警告、处分、开除。
4.乙方因违反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而造成工厂设备、财产的重大损失,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外,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5.乙方恶意破坏工厂设备、财产的个人,工厂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及刑事责任。
六、其它
1.对已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能遵守安全规定的人员才可上岗作业,凡未签订安全责任书的一律不得上岗,如一但发生事故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个人承担。
2.本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四、安全生产检查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检查实施方案
一、目的
为了解各生产车间的安全管理情况,发现生产现场不安全的工作环境、操作行为和潜在的职业危害,以便采取措施,及时纠正,防止事故发生,拟定本方案。
二、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三、检查机构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成立安全生产检查小组。
四、检查对象
工厂所有的生产车间、车间管理人员及员工。
五、检查内容
1.检查车间各级领导和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安全责任心是不是很强,有无忽视安全的思想和行为。
2.检查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在生产活动中是否得到了贯彻执行,有无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10项。
(1)安全组织和机构的设置与安全人员的配备。
(2)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奖惩制度。
(4)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
(5)安全教育制度。
(6)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制度。
(7)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 告制度。
(8)尘毒作业职业病职业禁忌症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9)保健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制度。
(10)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员工安全守则。
3.检查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检查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检查车间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
(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3)是否坚持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4)在工作中是否执行了“五同时”和“三同时”的原则。
(5)安全机构是否健全全员安全管理是否发挥作用。
5.深入生产现场,检查车间的设备设施、安全卫生措施、生产环境条件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
(1)对随时有可能造成伤亡事故的重大隐患,检查人员有权下令停工,并同时 告有关领导。待隐患排除后,经检查人员签证确认方可复工。
(2)对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有权制止和处理。
6.检查安全设施,如接地、避雷、防火防爆等设施的灵敏程度是否合乎标准要求。
六、准备工作
1.对于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人员进行短期培训。
2.对受检的各生产车间和各级管理人员,组织其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3.对广大员工,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检查的自觉性,发起全员性的查隐患、查整改的活动。
4.根据检查内容编制好各种安全检查表,如车间环境安全检查表、电气安全检查表。
七、检查实施
1.检查分工。
(1)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素质的检查由组长负责。
(2)制度和纪律的检查由分管副组长负责。
(3)安全生产的管理情况由分管副组长负责。
(4)生产现场的生产设备、安全设施、操作人员的行为由分管副组长负责。
2.检查要求。
(1)检查应按事先制定好的安全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
(2)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各种检查方法,如召开汇 会、座谈会、调查会,个别访问清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八、结果处理
1.检查结束后,各分管组长向组长汇 检查结果。
2.组长召开会议对检查过程中的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向相关单位下发整改通知,规定整改内容、期限和责任人。
3.检查组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办法,同时根据检查所了解的情况评估各生产车间的安全状况,研究改善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
五、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工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范围
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事故主要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如坠落、设备挤压、烫伤等)、触电伤亡事故、火灾事故、气体中毒事故等。
二、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机构
1.安全生产事故急救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总指挥由生产总监担任,副总指挥由生产部部长担任。
2.职务与责任。
(1)总指挥: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总体指挥,并对救灾的物资计划、措施、预案进行决策。
(3)生产部:按救灾计划、措施、方案组织实施,根据现场情况修改方案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制定关键性措施。
(3)财务部:负责提供救援所需资金。
(4)行政部:负责现场救援人员的伙食,衣物;被救护伤员的医疗准备工作;联系、提供救援所需的车辆。
(5)保安部:保安人员为救灾突击队,并负责现场保卫工作。
三、安全生产事故 告
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以下3点。
(1)立即将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 告给安全生产委员会。
(2)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 告, 送安全生产委员会。
(3)事故 告情况应将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 告详细。
2.安全生产委员会接到安全生产事故 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前赴现场,了解掌握事故动态。
3.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相关情况 告给工厂总经理。
4.对于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上 政府有关部门。
四、安全生产事故急救程序
1.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急救程序。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通知生产调度及有关领导。
(2)组织人员对伤者进行抢救。
①将伤者转移到附近较安全舒适的地方。
②根据情况派人准备担架、纱布、和止血药品。
③根据伤者的伤势对其进行急救:如止血、人工呼吸等。
(3)在进行以上步骤的同时,根据伤势拨打电话120急救中心,等待救护车急救。
(4)值班车待命,万一救护车迟缓,可先用汽车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
(5)派人保护现场。
2.触电伤亡事故急救程序。
(1)事故发生后,派电工或他人立即切断电源。
(2)第一时间通知生产调度及有关领导。
(3)组织人员对伤者进行抢救。
①将伤者转移到附近较安全舒适的地方。
②对伤者做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
③准备担架。(根据事故地点的地形来定)。
(4)在进行以上步骤的同时,根据伤势拨120急救中心电话,等待救护车。
(5)值班汽车待命,万一救护车迟缓,可先用车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
3.重大火灾事故急救程序。
(1)事故后,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通知生产调度及有关领导。
(2)现场组织人员全力救火。
①动用附近所有的灭火器灭火。
②根据火势情况打开消火栓,用水将火浇灭。
③根据火势的情况拨打电话119通知消防部门,请求消防车灭火。
(3)救援。
①在灭火的同时,若有被火围困人员,由保安人员救援。
②降低火灾损失,组织人员将还没烧毁的物品紧急转移。
(4)若有重大烧伤事故。
①救援过程中,通知急救中心派救护车。
②通知值班车,立即将伤者急速送往医院。
(5)保护现场,调查事故原因。
4.气体中毒事故急救程序。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通知生产调度及有关领导。
(2)组织人员对伤者进行抢救。
①将中毒者安全地从中毒环境内抢救出来迅速转移到清新空气中。
②若中毒者呼吸微弱甚至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③准备担架。
(3)在进行以上步骤的同时,根据伤势拨打电话120急救中心,等待救护车急救。
(4)值班车待命,万一救护车迟缓,可先用汽车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
#工厂##生产安全##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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