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甘肃省救灾物资回收和 废实施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我省救灾物资回收、 废管理,提高救灾物资使用效率,防止浪费。
该《办法》明确,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救灾物资是指由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储备管理的,和由接收社会捐赠物资转为救灾物资中可重复使用的各类帐篷、活动板房、大型净水设备、大型照明设备、发电机组等物资。非回收类物资主要包括发放给群众使用的衣被、睡袋等被服类和折叠床、炉具等生活消耗类物资。
救灾物资的回收本着“科学使用、合理回收、节约资源、提高效能”和“谁发放,谁回收”的原则进行。救灾物资调拨后,所有权归使用地人民政府,由使用地人民政府负责发放、使用和回收。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非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指挥帐篷、活动板房、大型净水设备、大型照明设备、发电机组等物资必须回收。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帐篷,单帐篷使用不满6个月、棉帐篷使用不满12个月的,均需回收。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进行回收,交使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并建立台账。对使用后不可重复利用的回收类物资, 经同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同意后做 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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