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动态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的通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 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要求,规范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相关事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在转移固体废物出本省利用前,登录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http://211.90.37.192:81/index.jsp)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二、备案单位登录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在“工业固废跨省利用申请”模块如实填 固体废物名称、数量、利用情况、产生单位基本信息、接受单位基本信息及运输单位基本信息等内容,填 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河北省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省利用备案信息表》。

三、备案单位按照提示将加盖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公章的《河北省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省利用备案信息表》、承诺书及双方签订的利用合同上传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

四、本通告所指备案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转移危险废物出本省,按照《固废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转移除危险废物以外的固体废物出本省贮存、处置的,按照《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附件:1.河北省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省利用备案流程

2.承诺书样式(供参考)

特此通告。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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