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回收本来是一件好事,不过从业者若是心存侥幸,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就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近日,杭州富阳检察院就起诉了一起因收购“废铁”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
今年6月下旬,李某某、刘某某先后三次驾驶三轮车至富阳区某路段,盗窃某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养护管理的护树铸铁树围篦子共计78副。
经鉴定,该批护树铁块价值共计人民币18720元。
经查,韩某某在2020年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富阳区法院判处缓刑。此次作案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按照规定将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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