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泰州市对举 11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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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1类环境违法行为的举 可以得到奖励: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转移放射源或从事探伤作业的;
各级政府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未 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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