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对我省固体废物的生产、运输、储存、利用等作出规定,这将对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对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 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证,应当对本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等知识的培训。

实验室、化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对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等危险废物依法收集、贮存和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合理配备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至少每两日到本服务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转运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日到各集中隔离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转运医疗废物,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置。

对于其他固体废物,电器电子、汽车、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和复合包装等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产品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料、保障废弃产品规范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信息公开等方式,履行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鼓励秸秆还田和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燃料乙醇、发电、饲料、食用菌等产业发展,支持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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