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5月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条例》共十章七十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一般规定、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农村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法律责任和附则,逻辑严谨,内容丰富。

《条例》明确了政府污染防治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防治、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及控制污染环境的防治能力。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配套建设以外的贮存和处置场。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科技、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及农业固体废物等的环境监管职责作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此外,《条例》还从贵州实际出发,对建设渣场、填埋场、生活垃圾分类、电子废物管控等固废法领域尚未规定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按国家及地方标准建设、监理、验收。工业企业应加强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并逐步消纳固体废物已有堆存量。工业企业确定生产计划应当综合考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问题有法可依。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是贵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监察专员陈莉介绍,《条例》的实施,是贵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深化法治保障,配套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的重大举措;是深入打好固废治理战,加强固体废物领域环境监管,健全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法治实践;是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合理利用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出新绩,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固体废物领域污染环境防治水平的重要保障。

陈莉表示,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将充分利用六五环境日、“6·18”贵州生态日等时机,持续加大《条例》宣传贯彻和落实力度。同时,不断加强后续指导和监督,确保《条例》规定的条款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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