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执法人员对陕西费家窑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1.土陶烧制窑项目未配套建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气直接排放。现场委托陕西地矿汉中地质大队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现场监测。检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0.5倍和1.0倍;2.未按要求建设规范的危废堆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煤焦油(属于危险废物HW11,450-001-11)随意存放,且部分溢流至厂区地面。3.厂区道路积尘较厚,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抑尘措施;4.页岩、渣土等物料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5.未建设规范的固废堆存场所,生活垃圾、废弃瓦块随意堆放。
现场调查时,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拍照和摄像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在笔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位于汉中市洋县戚氏镇后村四组,法定代表人: 费某。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四、处理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对该公司“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进行了立案处罚,立案处罚金额15万元。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依法于2019年4月30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洋环罚告字〔2019〕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洋环听告字〔2019〕4号),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和行政复议。5月1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洋环罚字〔2019〕7号);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依法于4月30日向该公司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洋环查(扣)字〔2019〕2号),并对该公司土陶烧制窑主要生产设施予以查封;由于该公司未按要求停止违法排污行为,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5月1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将该公司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移送至洋县公安局。5月21日洋县公安局受理了此移送案件(洋公(戚)受案字〔2019〕598号),对该公司法人费某行政拘留7日。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9年5月31日缴纳了罚款,洋县环境监察大队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查看该公司煤气发生炉已拆除,窑口已封堵,其余环境违法行为均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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