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的定义、处置背景和契机

对危险废物的定义,不同的国家和组织各有不同的表述,联合国环境署(UNEP)把危险废物定义为:“危险废物是指除放射性以外的那些废物(固体、污泥、液体和利用容器的气体),由于它的化学反应性、毒性、易爆性、腐蚀性和其他特性引起或可能引起对人体健康或环境的危害。而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是:“危险废物是一种具有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的废物,需要特殊的管理与处置过程,以免引起健康危害或产生其他有害环境的作用”。美国在其《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中将危险废物的定义为:“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由于不适当的处理、贮存、运输、处置或其他管理方面,它能引起或明显地影响各种疾病和死亡,或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显著的威胁”。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将危险废物规定为:“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废物的通常特性主要指毒害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浸出毒性和传染疾病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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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处理是世界一大难题,我国对危险废物的处置长期重视不够,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滞后,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简单贮存或直接排放状态,与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要求差距较大,形势严峻。为在较短的时间内彻底改变我国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滞后、监管体系不完善、收集运输漏洞较多的局面,杜绝危险废物违法排放,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会同财政部、建设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国务院对这个规划进行批复时提出,为控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各级政府将加大投资力度,吸引社会投资,基本实现危险废物安全贮存和处置。

按照《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我国将建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31个,组建全国性危险废物交换及事故应急 络,制定一系列专项通知及组织技术培训和座谈会防治和管理危险废物,包括200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以及2006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等。我国的危险废物处理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危废处理工程项目日益发展起来,这些标志着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全面进入实质运作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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