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库房漏雨,镇江一企业被罚10万元

查处现场

今年7月26日,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镇江市宇鹏车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疏于管理,将车棚右侧作为危险废物暂存库房。该库房无大门,一侧敞开,未密闭。放任雨水顺该危废暂存库房顶棚缝隙滴落,库房地面雨水污泥漫溢流淌,地面无防腐防渗措施。

并且,该库房内存有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废活性炭、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该单位上述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贮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为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该单位贮存危废的场所未落实防雨、防渗要求,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标准。

近日,镇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旧《固废法》都规定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但新《固废法》在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加具体,违法要件构成除了“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外,还需要“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其处罚额度也需要计算“(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所需处置费用”。

本案中,该单位虽然存在防雨、防渗措施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不符合“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要求,但由于检查时其所贮存的危废既未与雨水发生反应,因包装容器和堆放位置也未造成危险废物的扬散、流失、渗漏后果。因此本案上述违法行为不适用《固废法》第二十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应适用《固废法》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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