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与您相关的16个与环保相关法规将实施

为大家整理了各部委及各地2016年9月1日实施的法规等,共计16个,欢迎反馈补充。

1、 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的决议,新版环评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对“未批先建”项目的处罚更严更重,处罚额度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2、环保部: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开始试运行,请各有关企业积极参与调试。

3、发改委:2016年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发布 9月1日起

4、住房城乡建设部:与环保相关的4个,将于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分别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6J908-7)、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16J908-8)、《餐饮废水隔油设备选用与安装》(16S708)、《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处理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243-2016。

5、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塑料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32487-2016,将于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

6、《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共八章七十一条,分别从总则、监督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燃煤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大气污染防治、扬尘大气污染防治、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和法律责任等八个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说明和规定。

7、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9月1日起正式实施。

8、《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已经在2016年7月11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9、武汉《关于继续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的通告》:机动车环检新规9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5年。

10、都匀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新标准将于9月1日起执行,即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现行0.60元/吨调整为0.95元/吨,调整幅度58.33%(净增0.35元/吨)。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现行0.7元/吨调整为1.40元/吨,调整幅度100%(净增0.70元/吨)。

11、《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增设环保绿标区的通告》,从9月1日起,沈阳市四环内全为绿标区,黄标车在规定时间内禁行绿标区。

12、《南昌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9月1日起施行,餐馆不提供循环筷最高罚5000元。

13、湘潭市《关于调整限行车辆区域限行的通告》,明确从9月1日起,在特定区域内对非绿标车实行全天候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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