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夜间施工噪音扰民您知道多少?

建筑噪声对群众生活的威胁越来越突出。许多建筑、施工单位为了赶进度,往往日夜施工。晚上,建筑工地灯火通明,人声噪杂,机声隆隆,使得工地附近的居民夜不能寝,尤其对老人、小孩、病人的影响更大。但是你对夜间建筑施工噪声问题又知道多少?

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指在城市中,夜间建设公用设施如地下铁道、高速公路、桥梁,敷设地下管道和电缆等,以及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施工现场,都大量使用各种不同性能的动力机械,使原来比较安静的环境成为噪声污染严重的场所。某些施工现场紧邻居住建筑群,对居民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干扰。

那么什么情况下的噪音算是违规违法行为呢?“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的噪音上限是55分贝,不得不在室内测量时,室内噪音标准要比所在区域低10分贝。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的噪音排放标准:土石方施工阶段,夜间噪声限值是55分贝;夜间禁止打桩施工;结构施工阶段,夜间噪声限值是55分贝;装修阶段,夜间噪声限值是55分贝。对于违反规定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在此,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警示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采取得力措施改善施工现场环境,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干扰,真正做到文明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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