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施行。新《固废法》适应新形势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需求,突出问题导向,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提高企业环保法治意识,故以典型案例进行宣传解读,望各涉废企业或个人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兰山区某有限公司
涉嫌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到底是什么情况?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兰山生态环境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临沂市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该厂年产5000吨彩涂铝卷项目正常生产,危废库密闭不严,无导流槽,无台秤,涉嫌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处罚依据
1.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拟作如下处罚:通过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共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案件启示
兰山生态环境分局对固体废物经营单位的管理须臾不可放松,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贮存场所技术要求一般应包括:(一) 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二)雨污分流系统;(三)分析化验与环境监测系统;(四)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五)地下水导排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六)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不适用本标准,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该公司危废库密闭不严,无导流槽,无台秤,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雨淋、防扬散、防渗漏防护措施,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此案件,各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企业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管,全面排查企业环境风险隐患,对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危害环境行为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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