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基本编码 |
CGsdIWmVvwSjCFcJ00kLRL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行政层次 |
省级 |
行使主体 |
省生态环境厅 |
承办机构 |
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
委托本级行使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