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基本编码

CGsdIWmVvwSjCFcJ00kLRL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生态环境厅

承办机构

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委托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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