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认定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794万余元,跨省倾倒长江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两起环境污染案
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出,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5月21日期间,涉事企业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下称“宝勋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黄冠群、姜家清,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进行处置。
在这一过程中,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为承接业务,伪造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的公文、证件等,并联系接收方,最终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酸洗污泥共计1071.61吨,其中在铜陵市长江堤坝内非法倾倒酸洗污泥62.88吨。经鉴定,涉案酸洗污泥系具有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经估算为人民币567万余元。
检方同时指控,2017年6月,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伙同涂伟东、李长红等4人,将浙江某公司产生的313吨有毒胶木运输并倾倒在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2017年11月上中旬,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又伙同李闯、张晓滨、黄安刚等人,将2525.89吨有毒工业污泥跨省运输,并非法倾倒在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
倾倒2454.72吨有害工业污泥未遂
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认定,上述两次非法倾倒,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计人民币794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经估算为人民币317万余元。此外,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还伙同他人倾倒2454.72吨有害工业污泥未遂。
检察机关认为,宝勋公司及黄冠群、李长红等12名责任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黄冠群等10人系主犯,另2人系从犯。
此外,宝勋公司、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等人非法处置、运输、倾倒危险废物,应当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平湖公司、涂伟东、李长红等人非法处置、倾倒固体废物,应当承担防止污染环境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遂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承担恢复原状,或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评估费用等侵权责任,并对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 背景
垃圾非法运至欠发达地区倾倒成产业链
2017年7月,长江安徽段铜陵市境内的上江村江滩,被人为倾倒大量工业固体废物。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接 后,发现有船只利用长江航道,分别从江苏,浙江,上海等地,装载大量危险废物与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向砖瓦窑厂制砖提供原料为名,非法转运至安徽境内倾倒。
安徽省环保厅称,经过组织人力对倾倒废物进行检测鉴定,共计采集固体样品22份、渗滤液样品5份,并由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了检测分析,初步判定为疑似危险废物。
由于案情重大,安徽省检察院与安徽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此案。17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通 称,检方已于7月16日,对涉事企业宝勋公司,以及黄冠群、李长红等12名责任人以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此外,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同时还对宝勋公司、平湖三和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简称“平湖公司”)以及李长红、涂伟东等13名责任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方称,这是长江安徽段环境污染案中,首批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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