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施行,有效期2年!湖南危废管理出新规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行为,解决存在的处置、利用以及预处理行为混淆不清问题,化解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与一般性经营矛盾,全面推动省危险废物经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规范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从2021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对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在许可有效期内按原许可要求执行;

未取得许可证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的,按本规定执行。

省生态环境厅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要求,进一步厘清危险废物经营行为、严格管理危险废物处置、鼓励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合理开展危险废物收集、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全过程监管。

  • 禁止将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省内进行贮存或处置。
  • 鼓励产危废量大于2万吨的工业园区、年产危废量大于5000吨的新建、扩建工业企业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处理设施。
  • 积极开展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及处置设施运行情况评估。
  • 对现有技术条件下可以进行利用的,应当先利用再处置,未经充分利用的危险废物不得简单直接处置。严禁以利用名义处置危险废物。
  • 适度发展水泥窑、工业窑炉协同处理危险废物。
  • 鼓励社会单位参与以省内危险废物为原料的利用活动。
  • 坚持项目环评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相衔接。依法审批危险废物利用许可事项。
  • 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强化二次危险废物安全处理。
  • 科学合理布局小微企业、社会源危险废物区域性集中收集点以及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点。降低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处理成本。
  • 加快推进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与跨区域转运试点工作。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危险废物和产生的二次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超期贮存。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许可证或者超许可证范围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利用、处置等活动。
  • 危险废物转移应当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严禁未经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
  • 危险废物经营各环节应全面纳入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平台,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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