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还原:
王老板是一家装修公司的负责人,夏天要来了,王老板想把更换一台空调,因此,在街边找到一家空调回收店店老板李某,谈好了价格,约定第二天早上拆空调。
李某第二天早上到达现场,王老板简单交待了李某,就回店里接待客户了。李某就上了二楼去拆旧空调。没过多久,听到“哎呦”大叫一声,“嘭”,李某痛苦地躺在地上,从二楼摔了下来。王老板叫上伙计,七手八脚把李某抬上车,送到了医院进行救治。
过了半个月,李某出院了,便拿着医药费、辅助器具费等收据总计2万元找王老板,王老板顿时懵了,本来卖旧空调还可以换点钱,现在面临着高达2万元赔偿。
王老板该赔偿吗?
法律观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本案中,王老板为接受劳务一方,李某为提供劳务一方,按照该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李某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王老板与李某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必须根据案情具体情节细节来分析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在拆旧空调过程中,李某提供劳务一方,作为旧空调拆装的实施者,应该对拆装之前进行安全措施的检查,确保安全后再实施。因此,李某在使用拆装空调时明知道可能存在危险,而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绑安全带,导致从二楼跌落致其受伤,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王老板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其应该告知李某二楼空调安装位置及其存在的潜在风险,比如空调安装年限,支架可能面临生锈,已经无法承载重量,其对损害的发生易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还主张双方之间为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那么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不同呢?雇佣关系一般表现为组织单位公司作为雇主,雇佣自然人从事某种劳务,雇员接受雇主的安排和管理,雇主依照约定定期支付劳动 酬,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之间对的关系。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主所指定的工作任务时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无过错赔偿责任,即雇员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之间劳务关系通常表现为自然人之间为完成某项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是平等关系。因此,对于自然人之间关于劳务关系的约定或事实行为,应当认定为个人之间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
在本案中,装修公司王老板与李某之间并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双方之间是平等主体进行等价交换,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法院驳回了李某关于确认双方为雇佣关系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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