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医疗废物、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以及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01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梁某、吴某二人商量筹建废甲醇(即被使用过、含有杂质的甲醇)加工点,并召集被告人漆某、霍某等人出资合伙。后梁某开始签订厂房租赁合同、购买二手蒸馏设备,并找人设计图纸、安装设备等事宜筹建加工点并联系废甲醇原料。2018年11月底,该加工点开始运营生产。
2018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期间,该加工点在未获得环保局经营许可、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未安装任何废气收集装置情况下,通过加热锅炉产生蒸汽的方式,对废甲醇原料进行蒸馏提纯,获得浓度相对较高的成品甲醇。梁某等人多次通过中间人介绍以每吨45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从山东省及省内一些化工公司购入废甲醇进行加工或以赚取中间费用帮助他人进行代加工,共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甲醇100余吨。在提炼处置过程中,因该厂散发出刺激性气味遭周边群众举 ,被环保部门查封。
2019年1月,环保部门对涉案加工点进行勘查,现场查获加工点废甲醇原料、加工废液、成品甲醇、燃料等。
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该加工点废甲醇原料罐内属于浸出毒性危险特征的危险废物,且该加工点非法处置废甲醇的行为污染了案发地周边厂房外东侧监测点的土壤环境,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
02
检察履职过程
该案系本县第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涉案人员及单位20余名。案发后,泗阳县检察院多次派员参与案件讨论、污染物现场勘验、鉴定采样等环节,引导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同时,针对该案在本县范围内加工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污染环境后果,泗阳县院检察院积极参与涉案单位生环境修复磋商会,就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及赔偿费用发表意见,推动涉案单位主动承担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积极缴纳修复赔偿费用,并在磋商过程中对污染物处置、生态环境修复提出较好的建议。
最终,依据集中管辖相关规定,泗阳县检察院依法对梁某等19名被告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03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00吨以上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明知他人没有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04
检察官提醒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时间、数量、去向等,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的贮存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收集、利用、处置必须获得环保部门的经营许可。
危险废物随意处置,不仅会严重污染水体、土壤,被人体摄入、吸收后更会引起毒害,重复接触甚至导致长期中毒、致癌、致畸等,严重影响人类健康,制约可持续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与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碧水蓝天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为了眼前的非法利益而去损害共同的生态环境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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