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证监局披露(2019)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新三板公司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能源”)及其公司董事长、董事、董秘等5名高管合计被处以74万元罚款,受罚原因是该公司错误披露2017年年度 告中财务 告审计意见,以及虚增2016年、2017年年度 告营业收入和利润。
经查明,华新能源在2016年年 中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01亿元、营业利润1.84亿元;在2016年年 中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62亿元、营业利润0.8亿元。
错披财务 告审计意见
华新能源于1998年7月23日成立于陕西省西安市,2015年11月24日正式挂牌新三板,目前总股本3.524亿,为新三板基础层企业采取集合竞价交易。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华新能源2017年年度 告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 告,华新能源2017年年度 告中财务 告审计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且含有三个保留事项。不过,华新能源在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 告中,将审计意见类型错误披露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且未披露相关保留事项。
随后,2018年5月2日,该公司发布《关于股票暂停转让的公告》,公司股票自即日起停牌;5月3日,该公司又发布《2017年年度 告更正公告》,对上述披露错误进行更正。
对此,华新能源董事会秘书汪博勋和财务负责人王琪瑞,是导致上述信息披露错误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员;华新能源董事长汪冀华、总经理马能财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主管责任。
在周运南看来,该公司故意将第三方独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错误披露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且未披露相关保留事项,这种行为使得市场信息失真,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损害投资者利益。
虚增巨额营业收入和利润
2015年5月,华新能源及子公司新环能源与新疆可克达拉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可克达拉公司)签署《霍尔果斯循环经济一体化产业园及余热综合利用项目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EPC)》、《霍尔果斯循环经济一体化产业园及余热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EPC)》(以下简称新疆项目),合同金额合计22.72亿元。12月,华新能源及新环能源与新疆道建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建公司)重新签订合同,新疆项目发包主体更换为道建公司。该项目于2015年5月开工建设,2017年底因相关环境评估未批复停工,截至调查结束日仍处于停工状态。
华新能源2017年年度 告显示,新疆项目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合同完工进度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按账面已投入工程成本及项目预算数计算出新疆项目完工进度为98.95%,并据此确认收入、成本。
经查,新疆项目实际完工进度未达到98.95%,华新能源对上述项目2016、2017年完工进度及收入、成本确认存在差错,导致公司2016年年 虚增营业收入6.0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84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50.25%、64.79%;2017年年 虚增营业收入2.62亿元、虚增营业利润0.8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8.39%、43.72%。
被指造假违法成本过低
对于华新能源在2016年、2017年年 中,分别虚增巨额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副总经理王革运、华新能源财务负责人王琪瑞,是导致公司相关年度 告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的直接责任人员;2016年年 的 告期内马能财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汪冀华任董事,但实际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及管理;2017年年 的 告期内汪冀华担任公司董事长,马能财担任公司总经理,上述二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主管责任。
另外,陕西证监局对华新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汪冀华、马能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王琪瑞、王革运、汪博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5万元、3万元罚款。
展望未来,周运南表示,盼望新三板市场能够早日健全基础制度,加大违法处罚,抬高违法成本,降低维权难度,做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只有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加速市场的出清行动,新三板才能长久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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