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扣20多年的黄金被责令返还
多次讨要黄金无果的马光辉,于2016年5月21日,向青海省公安厅申请刑事赔偿,请求返还违法扣押的黄金7800余克。青海省公安厅收到该申请后未依法作出决定。马光辉不服,向公安部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公安部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责令青海省公安厅在收到决定书的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青海省公安厅于同年9月28日收到该决定书后,对马光辉的赔偿申请进行审查,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
马光辉不服,向公安部申请刑事赔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青海省公安厅作出的被复议决定书,责令青海省公安厅依法退还违法扣押的黄金7800余克。
青海省公安厅的两项主张未获支持
为何青海省公安厅作出不予赔偿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后,公安部又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责令其向马光辉返还黄金5183克?
1、关于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时效问题。
青海省公安厅认为,该案案发时间为1994年8月,黄金没收上缴时间为1994年8月27日,具体行政行为已实施完毕,赔偿请求人2016年6月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2年的赔偿请求时效。但公安部认为,虽然扣押涉案黄金发生在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之前,但青海省公安厅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对涉案黄金作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送达马光辉,应视为对涉案黄金的扣押处于持续状态,应当认定马光辉提出赔偿申请适用国家赔偿法,且未超过赔偿请求时效。对青海省公安厅的该项主张,公安部不予支持。
2、关于赔偿申请性质问题。
青海省公安厅认为,对涉案黄金的处理系行政没收行为,对马光辉采取的收容审查系强制性行政审查措施,本案执法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公安部认为,青海省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涉案黄金作出了行政没收决定;根据当时应当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原办案民警所称扣押黄金数量,青海省公安厅应当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办理,无权对涉案黄金作出行政没收决定。同时,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无法以收容审查的性质为依据认定本案执法行为的性质。另,青海省公安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执法行为系刑事侦查行为:该案由青海省刑侦部门办理,并未作为行政案件向相应主管部门移交。综上,对青海省公安厅的上述主张,公安部不予支持。
3、关于扣押黄金数量和赔偿黄金数额问题。
马光辉和青海省公安厅对扣押黄金数量的主张和表述不一致。公安部对事实上扣押黄金的数量不予评判,仅依据法律规定和在案证据确定赔偿黄金数额。《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但赔偿请求人所受损害的程度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当结合赔偿请求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本案中,马光辉主张返还黄金7800余克,没有证据证明。马光辉另主张扣押黄金价值四五十万元,按照价值50万元及当时人民银行收购单价96.46元/克折合黄金数量为5183.496克,与原办案民警周某某所述扣押黄金在5000克左右、折合人民币45万至46万元,以及似与本案有关的、1994年8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交售黄金清单载明的黄金毛重4661.620克、金额427176.87元的情况基本相符,公安部据此酌定青海省公安厅向马光辉返还黄金5183.496克。
对于返还黄金数额有些不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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