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发动社会力量举 环境违法行为,聚焦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省生态环境为非法行为举 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辖区内各排污单位、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者)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举 。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 人)都有权对本市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举 。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 人对本市辖区内排污者存在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进行实名举 ,并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的,给予奖励:

(一)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认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

(二)及时提供举 线索,避免因突发环境事件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或避免县级城市集中式饮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三)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

(四)超标排放污染物3倍以上的或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私设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的;

(七)因环保问题被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

(八)非法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非法处置放射性同位素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 或举 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无法获得举 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二)举 对象不明、举 事实不清或举 证据不充分、举 内容难以确定的;

(三)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举 内容不属实的;

(四)举 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期间的,或者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举 的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经环保部门调查可不予行政处罚的;

(六)举 人为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或其家庭成员的;

(七)举 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制造虚假举 材料、敲诈勒索被举 人并举 该行为的;

(八)举 人自愿放弃或未按规定申领奖励的;

(九)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举 与奖励

第六条 举 人可以通过举 邮箱和来访(大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举 环境违法行为。

举 人举 时应当提供举 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以及被举 单位名称(生产经营者姓名)、违法事件发生地、主要违法事实,并提出奖励申请。

举 人应当提供所举 环境违法行为详细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线索,并为调查处理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 接收举 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 的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 人。

第八条 有奖举 实行分级奖励,根据举 人提供的线索价值分为四级奖励:

一级奖励: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经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查实,按照法定程序,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或经生态环境部门评估认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奖励2000元;

二级奖励: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1500元;

三级奖励: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1000元;

四级奖励: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第八项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500元。

第九条 举 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 同一违法行为,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 人,举 时间顺序以受理举 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联名举 的,由联名举 人推选一名代表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奖金,凭该代表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联名举 人的授权委托书领取奖金,奖金由联名举 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举 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发生符合奖励范围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 ,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条 举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奖励资金发放。

第十一条 举 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生态环境部门核对举 人身份信息后,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卡方式向举 人支付奖金。联名举 人推选的代表领奖时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因举 人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奖金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由举 人负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实施举 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 人保密。未经举 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 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 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 单位或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三条 举 人应对所举 的事实真实性负责。对借举 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 人与被举 人之间串通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 材料,冒领举 奖金的;

(二)对举 人提供线索应当查处而未查处,被上级部门稽查时发现并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 人通风 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违规泄露举 人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生态环境部门通知当事人的具体方式包括电话、短信、微信、书信或者对应举 人举 途径等方式。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通知记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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