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须知: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实施要点及法律责任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包括名录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和申 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制度、事故 告制度、经营情况记录与 告制度及许可证颁发情况上 制度等。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企业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必须熟知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我们将对几个比较重要的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以供大家参考。

标识制度

《固体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识别标志分为警告标志和标签,标签的内容填写要全面,字体为黑体字,底色为醒目的桔黄色。

粘贴于危险废物储存容器上的标签说明:标签尺寸为20×20cm,底色为醒目的橘黄色,字体为黑体字,字体颜色为黑色。危险类别按危险废物种类选择。标签材料为不干胶印刷品。

系挂于袋装危险废物包装物上的标签说明:标签尺寸为10×10cm,底色为醒目的橘黄色,字体为黑体字,字体颜色为黑色。危险类别按危险废物种类选择。标签材料为印刷品。

危险废物的种类标志如下图所示。

医疗废物警示标志的形式为直角菱形,警告语应与警示标志组合使用,样式如下图所示。

医疗废物警示标志的颜色和规格如下图所示。

管理计划和申 登记制度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申 登记应以企业内部台帐记录为基础,确保真实性。危险废物台帐由危险废物 表及必要附件(如危险废物产生工序调查表及工序图、危险废物特性表、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一览表、委托处置合同等)构成。

表应当按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反映其产生情况以及库存情况。按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以及利用处置方式反映自行利用处置情况和提供和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情况。

转移联单制度

《固体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具体操作执行详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共有五联:第一联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给移出地环保局,第三联交给运输单位,第四联交给接受单位,第五联交给接受地环保局。

企业实施要点:转移联单的填写须一车一单,一类一单;省内转移实行 上 告制度,取消纸质联单,实行电子联单; 上申 正常,无漏 ,实际转移总量须与 上申 转移总量一致。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仍需填写纸质联单,并同时 上填 ;电子联单打印一份,与跨省转移填写的纸质联单一起整理,建档备查;”>

许可证制度

《固体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许可证申领要求可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企业实施要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除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应急预案制度

《固体法》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的编制可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下图为各种应急设备。

应急预案应该最大限度的降低因火灾、爆炸、或其他意外突发或非突发事件导致的危险废物或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空气、土壤或水体中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企业在编制应急预案时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

企业实施要点:为确保紧急状态期间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企业应当针对事故易发环节,按照预案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预案演练,要有详细的演练计划,有演练的图片、文字或视频,有演练后的总结材料。

涉危法律责任

《固体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申 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 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另外“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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