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堆放、处置建筑垃圾
法律依据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办案经过
一、案件背景
2016年7月1日,位于江苏省X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多艘船只欲将4000吨垃圾倾倒在X湖边的废弃堤上。经投诉举 ,江苏省海事部门扣留8艘船只,江苏警方拘留相关人员。江苏警方反映,倾倒垃圾案中有两艘船来自闵行区XX岛仓储码头。
X湖是苏州的饮用水源地,垃圾倾倒地点紧邻X湖,事件关系着人民生产及生活安全。该案件引起了中央的重视,环保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要求上海对违法船只的当事人及涉案公司进行严肃查处。
二、立案查处
经查,XX岛仓储码头位于闵行区东北边界处,南侧毗邻苏州河,北侧为嘉定区。码头常年运输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砂石、水泥等货物。码头属上海外贸仓储XX岛储运公司所有,由上海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包运营。
本案中来自XX岛仓储码头的两艘垃圾船未被江苏海事部门暂扣,船主仅被江苏警方谈话,未被拘留。该两艘船注册地在外地,船主已无法联系。江苏警方的线索有限,案件缺少直接证据,确定违法当事人存在难度。
2016年9月7日,闵行区城管局向闵行区绿容局发出协助通知书,向其了解XX岛仓储码头工程渣土及建筑垃圾堆放、处置、中转的审批情况。2016年9月14日,闵行区绿容局复函表示XX岛仓储码头建筑垃圾堆放、处置、中转行为未取得《上海市建筑渣土(泥浆)转运码头备案证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2016年9月23日下午,区城管局领导、法律顾问、法制科、机动中队队员召开紧急会议,针对此次案件进行讨论,制定详细执法方案和执法方向,为之后执法进程的合法性、时效性打下基础。
2016年9月26日13时30分,XX岛仓储码头承包运营者上海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人胡XX至机动中队接受调查,其表示公司从2014年3月开始向上海XX仓储解放岛储运公司租赁XX岛仓储码头,在2016年6月20日后码头停止运营,上海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7月3日期间向上海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租赁XX岛仓储码头东北侧场地用于建筑垃圾堆放及分拣,对于上海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垃圾运输情况并不了解。胡XX表示通过新闻对苏州X湖建筑垃圾倾倒事件有一些了解,对于其中来自XX岛仓储码头的两艘船的情况不知,并称码头的监控系统主机在公司内部,6月份在改造电路,是否开启不知情。
2016年9月26日15时00分,上海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孟XX至机动中队接受调查,其承认在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7月3日期间向上海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租赁了XX岛仓储码头东北侧约三分之一面积的地块用于堆放建筑垃圾,进行建筑垃圾分拣,废弃的建筑垃圾交由第三方用200吨船只或者15吨的重型自卸货车运出至规定卸点,租赁期间大约运出20车次建筑垃圾,码头堆放的建筑垃圾来自市区、嘉定、闵行等地区,其中部分没有处置证。孟XX表示在租赁期间没有第三方公司在码头进行垃圾堆放和转运,上海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已基本停止码头业务,并表示在码头租赁期内中介找到公司现场负责联系建筑垃圾外运的事情,中介提供了江苏省X湖卸点的接受证明,江苏省X湖警方找过公司现场负责陆XX谈话,但具体情况并不清楚。
2016年10月14日,机动中队执法人员至XX岛仓储码头调查,经查码头无经营现象,码头南侧沿苏州河堆放一定量工程渣土,码头西侧装有2部摄像头,分别对准码头岸上和水上区域。
2016年10月14日15时00分,机动中队执法人员对上海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码头现场管理人员马XX进行调查,其表示从2016年6月XX岛仓储码头就停工,码头的2部摄像头在 2016年3、4月安装,但没几天就意外损坏至今未修理,已无法调取案发时船只及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监控信息。马XX表示码头南侧沿苏州河堆放的工程渣土是2个月前码头碎石场因环保要求建造混凝土墙开挖地基产生的工程渣土。
2016年10月18日13时00分,上海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陆XX至机动中队接受调查,其表示不清楚码头内分拣的建筑垃圾来自何处,只知道其公司用本公司5至8吨的车辆运输了50车次建筑垃圾,公司的运输车辆在闵行区绿化市容局备过案。陆XX表示2016年6月中旬后因为大雨不停,导致垃圾堆放过久,上海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催促其尽快清运,随后,陆XX支付了苏州中介陶X人民币12000元运费,委托陶X于2016年6月24日23时00分用两艘200吨的船只将建筑垃圾运出XX岛仓储码头,对于船的信息陆XX并不清楚。陆XX表示在案发期间,上海某某绿化园林有限公司已停止码头业务。
三、案情梳理
江苏省X湖垃圾倾倒案中的两艘船来自闵行区XX岛仓储码头,XX岛仓储码头属上海外贸仓储XX岛储运公司所有,上海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包运营XX岛仓储码头,上海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7月3日期间向上海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租赁XX岛仓储码头的东北侧场地用于建筑垃圾堆放及分拣,上海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XX岛仓储码头堆放、处置建筑垃圾未经审批同意,该公司在2016年6月24日23时00分未经批准擅自出资委托两艘船运输建筑垃圾至江苏省X湖。
四、行政处罚
2016年10月28日12时00分,闵行城管机动中队向上海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公司表示放弃听证。2016年11月22日10时52分,机动中队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年11月30日和2017年1月24日,该公司分两批缴纳了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案件评析
一、采用间接证据
1、7.1江苏省X湖垃圾倾倒案中,两艘船自闵行区XX岛仓储码头运出建筑垃圾,该两艘船未实施垃圾倾倒就被江苏执法部门发现,其倾倒垃圾行为未实施,船只未被暂扣,船员只被警方谈话。同时该两艘船注册地为外地,船只已不知去向,城管权限有限,对该两艘船的查处存在难度。
2、根据城管执法人员调查,XX岛仓储码头在案发后就已停止运营,码头内已无案件中堆放的建筑垃圾,码头的2个监控探头已于2016年3、4月份损坏,无法获取案件的视频监控资料。
3、案件询问中上海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人胡XX、上海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孟XX、上海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陆XX3人均承认案发期间上海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XX岛仓储码头进行建筑垃圾堆放及分拣。孟XX承认用车辆与船只运出建筑垃圾。陆XX承认用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和委托船只运出建筑垃圾。上述当事人的表述都为间接证据,缺少现场直接证据。
4、没有直接证据而采用间接证据定案必须符合以下规则:
(1)、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构成锁链。
(4)、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5)、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
总结:执法部门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收集更多的间接证据,使之组成完整的证据链,间接证据符合一定条件后,作为定案的证据。
二、认定违法当事人
案件涉及当事人包括:1、上海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2、两艘船只所有人。3、上海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人胡XX表示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后码头停止运营,对两艘船的情况不清楚。上海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孟XX承认上海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案发期间内已停止码头业务。该案中上海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无涉嫌违法行为。
垃圾倾倒事件两艘来自闵行区XX岛仓储码头的船只所有人已失去联系,两艘船已不在上海辖区,且船只上的证据已经灭失,故无法继续查处。
上海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及现场负责均承认该公司在闵行区XX岛仓储码头擅自堆放、处置建筑垃圾的事实,该公司作为法定主体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为该案的涉嫌违法当事人。
三、处罚裁量基准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禁止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其中的第三项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面积20平方米以上或15吨以上;
2、拒不改正;
3、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该案中上海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在XX岛仓储码头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其中该公司擅自出资委托两艘船只处置建筑垃圾400吨(200吨×两艘),已超出裁量基准的上限,所以对该公司处以50000元人民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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