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2年第三批共8个典型案例,最高的被处以10万元罚款。其中有4起案例,因危害结果轻微且企业及时整改,作出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案例一
擅自转移危险废物被处罚10万
2021年10月15日,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镇街反映:暂存于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1社的铝灰失踪。
△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
经调查,陈某兰将10余吨铝灰转移至沙坪坝区新桥村金竹沟组,构成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案涉铝灰是废铝加工作坊产生的,该作坊经营者罗某由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经检察机关批准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
其后,罗某配偶陈某兰因作坊房屋租赁合约到期,在未经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作坊内铝灰转运至沙坪坝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新桥分公司库房内。
对此,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罚款1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同时,在巴南区及沙坪坝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陈某兰按要求将铝灰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进行了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全过程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擅自将铝灰转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一车企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整改不予处罚
2021年11月17日,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小康汽车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测。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进行执法监测
监测 告显示,该公司焊接站房排口废气中颗粒物实测浓度平均值104毫克/立方米,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许可限值0.04倍。
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已及时整改,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修订实施后,“首违不罚”“轻微不处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年10月23日,重庆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正式施行。
同时,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将环境执法与帮扶企业有机结合,执法中既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警示,同时又可让营商环境的优化与生态环境改善实现双赢。
案例三
一企业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但及时整改不予处罚
2021年10月28日,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检查发现,重庆华融铝业有限公司作为2021年綦江区重点排污单位,未及时依法向社会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华融铝业有限公司
该公司依承诺在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完成了整改,考虑到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免罚”并不等同于“免责”,本案虽适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但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了对企业的宣传教育,通过提醒、教育等柔性方式指导督促企业积极主动整改违法行为。
案例四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被罚7万
2021年5月25日,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环松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焊接车间有新增焊接设备,同时增加了焊接烟气排放口。
△企业新增焊接设备和焊接烟气排放口
当年7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发现,重庆环松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焊接车间实际存在11个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7个数量不符。
经查,其行为构成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不符的违法行为,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罚款7万元。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排污许可是企业排污的“身份证”,可从根本上厘清企业产生污染物、产生环节、产生的量及排放浓度等问题,当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时,企业应及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始终保持排污许可证许可内容与实际生产排污情况的一致性。
案例五
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被罚2万
2021年6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海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海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单位焊接车间内有工人在车间开放区域进行焊接作业,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在焊接操作台作业,导致焊接烟尘废气散排,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焊接烟尘通过法定废气排污口排放。
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为证,并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查明该单位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事实。
鉴于该单位积极整改,优化焊接烟尘废气排放管理,对开放式焊接作业区废气进行收集后集中排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单位依法从轻处罚2万元。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排污许可证不是简单的“排污凭据”,更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管应当遵守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业要落实按证排污的责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
案例六
未落实扬尘防控措施被罚4万
今年1月3日,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办事处高枧村三社开办的建筑石料石灰岩整合矿山项目进行现场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石灰岩整合矿山项目
调查发现,该项目1号产品库房正在进行上下料,库房门帘的喷淋未开启;2号和3号产品库房之间空地露天贮存有占地约600平方米、高约5米的机制砂,开采区的空地露天贮存有占地约800平方米,高约12米的机制砂,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控尘措施。
为此,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罚款4万元。
案例七
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被罚3万
2021年11月14日,接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交办“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焊烟收集设备废气收集不全,有散排现象,焊接间挡板未使用”的问题后,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对该单位执法检查。
△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经核实,该单位焊接工人为方便操作电杆内钢筋焊接作业,擅自将焊烟收集台上方塑料挡板移开,致使焊接作业时产生的焊接废气未完全收集治理,部分焊接废气散排。
鉴于该行为构成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
案例八
油烟轻微超标及时整改被轻微处罚5000元
2021年7月29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群众投诉举 线索,对位于南坪街道金紫街的重庆再均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开展普法教育
该公司当日正在经营,其油烟净化设施正在运行,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其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其排放的餐饮油烟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过《重庆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78倍,构成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
考虑到该公司采取清洗运维等措施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从轻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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