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交通隧道

第一节隧道的分类

1、隧道长度:500-1000-3000

2、隧道断面:30-50-100

3、隧道用途:500-1500-(3000)

第三节隧道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一、结构耐火

隧道内的地下设备用房、风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面的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防火分隔

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

四、隧道的消防设施设置

(一)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2.0h。

2.隧道内宜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当采用干式给水系统时,应在管 的最高部位设置自动排气阀,管道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90s。

3.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隧道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

对于长度小于1000m的三类隧道,隧道内、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别为10L/s和20L/s。

4.管道内的消防供水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处的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10.0m。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5.隧道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消火栓的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

6.应在隧道单侧设置室内消火栓箱,消火栓箱内应配置1支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1盘长25m、直径65mm的水带,并宜配置消防软管卷盘。

(二)隧道内应设置ABC类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行机动车的一、二类隧道和通行机动车并设置3条及以上车道的三类隧道,在隧道两侧均应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4具;

2.其他隧道,可在隧道一侧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

3.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m。

(三)防排烟系统

1、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2、隧道的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的余压值应为30Pa~50Pa.

3、隧道内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度大于3000m的隧道,宜采用纵向分段排烟方式或重点排烟方式;

2)长度不大于3000m的单洞单向交通隧道,宜采用纵向排烟方式;

3)单洞双向交通隧道,宜采用重点排烟方式。

2、排烟模式

(1)纵向排烟。

发生火灾时,隧道内烟气沿隧道纵向流动的排烟模式为纵向排烟模式,这是一种常用的烟气控制方式,可通过悬挂在隧道内的射流风机或其他射流装置、风井送排风设施等及其组合方式实现。

该排烟方式较适用于单向行驶、交通量不高的隧道。纵向通风排烟时,气流方向与车行方向一致。

(2)横向(半横向)排烟。

排烟和平时隧道通风系统兼用,横向方式通常设置风道均匀排风、均匀补风,半横向方式通常设置风道均匀排风、集中补风或不补风。火灾情況下,利用排风风道均匀排烟。

横向(半横向)排烟方式适用于单管双向交通或交通量大、阻塞发生率较高的单向交通隧道。

(3)重点排烟

重点排烟是将烟气直接从火源附近排走的一种方式,火灾时,火源附近的排烟口开启,将烟气快速有效地排离隧道。

重点排烟适用于双向交通的隧道或交通量较大、阻塞发生率较高的隧道。排烟口的大小和间距对烟气的控制有较明显的影响。

3、隧道内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度大于3000m的隧道,宜采用纵向分段排烟方式或重点排烟方式;

2)长度不大于3000m的单洞单向交通隧道,宜采用纵向排烟方式;

3)单洞双向交通隧道,宜采用重点排烟方式。

(4)排烟设施

1)采用纵向排烟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最不利火灾规模确定,且纵向气流的速度不应小于2m/s,并应大于临界风速;

2)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软接等辅助设备,应能承受设计的隧道火灾烟气排放温度,并应能在250℃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五)消防供电

1、一般规定

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4、城市交通隧道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供电时间: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三、四隧类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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