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实施后各地查获“噪声污染第一案”,工业生产如何应对新挑战

在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的首日和次日,全国大范围查处“噪声污染第一案”,各地本次查处的“第一案”竟均与工业噪声污染问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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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工业生产噪声污染已严重影响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声环境水平。

工业生产新规定

为了解决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噪声的现状,2022年6月5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对工业噪声有两方面的新规定。

企业主动隔声降噪有新要求

《新噪声法》第三十六条表明: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 排污登记表。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新法明确了主动做隔音降噪是企业的责任所在,但若要企业长期有效地履行其责任,更需要接受公众监督。

声环境相关情况需公示

近几年,企业的废物排污情况都有监督和公示机制,但噪声排放却缺乏有效的监管。

新噪声法为了填补这方面的空白,新增了以下两条规定。

①《新噪声法》第三十七条表明: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噪声排放、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②《新噪声法》第三十八条表明: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

违反本法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新法要求企业的噪声排放、声环境质量等检测情况需要向社会公示,如此公开透明的监督方式无疑是给各企业增加了治理压力,怎样的防控标准才是符合新噪声法的规定呢?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标准

国家现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中,针对工业企业位于不同的声环境功能区做出了规定的噪声排放限值。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 55016-2021》

举个例子,一般工业企业处于3类功能区,如果周边有住宅居民,为了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水平,企业的噪声排放值昼间不得高于65分贝,夜间不得高于55分贝。

不同的声音在生活中的对照

而在厂区内的噪音也有控制的范围限定,根据《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T 50087-2013》标准规定,工人在生产车间每工作8小时的噪声最高限值不得超出85分贝。其他功能空间限制在70分贝以内甚至低到只有55分贝。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T 5008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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