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乌海市沃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案。
一
案件简介
2019年8月8日上午10时,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乌达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按照监管要求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巡查至乌达区110国道时,发现位于乌达区110国道东侧中石化乌尔特沟高空呈现有扬尘污染,循着污染源执法人员立刻赶到污染现场,发现沟内有倾倒的大量固体废物,但未发现倾倒车辆,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取证,对固废进行辨认甄别,初步判断固废为电厂灰渣。乌达区共有四家电厂,每家电厂产生的灰渣颜色均有所不同,环境执法人员根据日常执法经验,经比对灰渣颜色,初步判断倾倒的灰渣为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的灰渣。经该公司现场核实后,承认灰渣为其产生,并说明灰渣交由乌海市沃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处置。环境执法人员随即对乌海市沃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展开调查,经核实,2019年8月8日凌晨,乌海市沃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司机高学峰驾驶蒙C-38880货车擅自将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灰渣倾倒至乌尔特沟内,共倾倒10车约400吨。
乌海市沃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与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签订《2019年粉煤灰渣及石膏综合处置合同》,负责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的固体废物处置工作。
二
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的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经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乌达区分局局务会集体讨论,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作出处罚意见:1.责令改正;2.于2019年9月19日下达乌区环罚字〔2019〕31号,处罚人民币伍万元。
三
整改情况
该公司已对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完成清理,并进行砂土覆盖;2019年11月14日缴纳罚款。
四
案件启示
1.强化执法监督,关注重点环节
通过该案例,加强对企业的源头管理,要求企业按照危险废物流程强化一般固废物的管理,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拉运、处置环节的管理制度,实现一般固体废物全流程管理,杜绝运输企业偷排、偷倒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利用不定期巡查、群众举 、无人机监察等手段,强化对企业偷倒偷排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在监管过程中要对固体废物第三方承运单位进行重点关注,提高企业的守法自觉性。
2.重视执法记录,固定有效证据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环境执法人员第一时间拍照取证,及时固定证据,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恰当使用法律法规条款依法进行查处,有效落实环境保护职责。
3.借助公众监督,加大法律宣传
案件点评:
该案件的发现和查处,首先应该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乌达区分局执法人员的执法敏感性和责任心点赞,也为环境执法工作树立了榜样。此类环境违法案件告诉我们,环境违法案件不仅在工厂在企业,也在路边,在山沟沟里,甚至在沙漠深处,这些就要求我们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有一双善于发现的眼睛,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守护好我们的碧水蓝天。
证明对象:乌海市沃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倾倒一般固废
拍摄时间:2019年 8月8日 10 时 00 分
拍摄地点:乌达区110国道中石化东侧乌尔特沟
证明对象:乌海市沃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清理灰渣后照片
拍摄时间:2019年 8月14日 11 时 20 分
拍摄地点:乌达区110国道中石化东侧乌尔特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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