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现状与建议

编者按:

一、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的建设现状

1995年以来,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几经变动。针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税负过重问题,国家先后实施了增值税先征后返、免增值税、加工环节凭废旧物资购买发票享受增值税10%进项抵扣等优惠政策。因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大量虚开、倒卖发票的现象,导致2008年国家取消了回收和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后作为过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增值税实行有条件先征后退。

2011年,国家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再生资源回收环节不享受增值税优惠,只在加工环节将废旧电池、废塑料等纳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优惠政策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可享受所缴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而对于回收企业,却不能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

201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针对加工利用环节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扩大了增值税优惠范围,按不同品种实行30%-70%不等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将税收优惠向回收环节进行传导。

201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全面推行再生资源行业的营改增。

二、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存在以下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二是加工环节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狭窄,条件苛刻,难以满足行业的实际发展需求。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当企业的综合利用产品为“经冶炼、提纯产生的金属及合金(不包括铁及其合金)”时,只有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且取得相应资质后,才可享受30%的退税;当企业产生的综合利用产品为“炼钢炉料”时,只有产品原料的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炼钢炉料符合《废钢铁》(GB4223-2004)所提技术要求、生产经营满足《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所列条件等时,才可享受30%的退税;符合条件的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制品、废铝塑(纸铝、纸塑)复合纸包装材料综合利用企业,退税比例为50%。但从实践来看,目录设置的条件苛刻,标准高,只有少数再生资源加工企业符合要求。以废塑料加工为例,目录强调“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但因加工利用列入产品目录的废塑料一般需添加助剂,故难以享受所得税优惠,全国能享受退税政策的废塑料加工企业不足三分之一。以废旧轮胎为例,目录对轮胎翻新、再生胶和胶粉规定了税收优惠条件和比例,但未对废旧轮胎热解规定优惠措施,且要求再生胶中胶粉占比达到95%,要求极为严格。另外,企业如遭受一万元及以上的环保行政罚款,就会丧失为期三年的退税权。

三是再生资源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难以传导至回收环节的正规企业。尽管再生资源行业税收优惠针对的是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环节,但政策设计的初衷是鼓励企业综合发展,将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传导至回收环节的正规企业。在实践中,由于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产业链较长,回收、贮存、分拣、拆解、深加工等环节分工细致,单个企业难以完成所有环节的工作。目前回收环节的门槛较低,流动商贩和非正规企业大量进入。根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2021年的通 ,有的地方存在非法回收拆解废汽车现象达三十多年之久。税负高助涨私拆,超过85%的废电器拆解处理企业附近存在非法拆解点,,其中大部分是无任何手续的回收和拆解 点。由于不纳税,非正规经营者抬高价格从产废者手中收购再生资源,形成了非正规回收者“无票价”与正规回收企业“带票价”两种价格体系,挤压了正规回收企业的生存空间。由于税负及规范运营的成本较高,正规企业回收再生资源时不敢出高价,因而丧失价格竞争优势,有的不得不停产甚至转行。

四是现行税收政策导致再生资源价格倒挂,损害其相对于原生资源的价格竞争力。再生资源经回收和处理后成为可再生的原材料。与原生资源相比,再生资源的品质接近甚至部分品类优于原生资源,但也存在供应不稳定等问题。目前,废钢铁、废纸、废塑料等再生资源行业的税负高,大幅提升了回收利用成本,降低了其相对于原生资源的价格优势,企业往往不愿意选择使用再生原料,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以塑料为例,如2020年8月PET原生塑料的价格是每吨6000元左右,而再生塑料颗粒每吨达到1万多元。这一价格倒挂现象的形成,税负的作用不可小视。与此同时,企业的税收、环保成本、管理成本、人力成本等持续增加,导致再生塑料的总体生产成本居高不下。以汽车拆解为例,正规的 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需遵守场地硬化、环境影响评价、纳税等法律要求,故综合成本高,而小作坊式的拆解企业因逃避这些责任,故综合成本低,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既扰乱市场秩序,也污染生态环境。以金属加工为例,加工企业若采用废杂铝则无增值税进项抵扣,而采用电解铝则有进项抵扣,因此企业往往选择使用电解铝,导致废杂铝使用率下降,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

五是各地税收政策差异较大,市场竞争环境不公平。目前,我国尚未统一出台与再生资源行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各地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不一,出现了一些乱象。如为了发展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产业,山东、安徽、河南等省份制定了财政扶持政策,对增值税地方留存的部分实施比例不等的返还,形成了行业税收的洼地。这些政策虽然减轻了部分再生资源企业的负担,但拉大了地方税收政策的差距。再如,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在适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时,对于何为加工环节却有不同的理解。基于此,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分布自2009年以来呈现明显的地域差异,规模化企业逐步向有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聚集。各地税收政策的不同,既破坏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内的公平竞争环境,也易形成地方间与企业间的马太效应。如为了减税,有的企业专门选择到税收洼地注册公司,不开展实际业务,仅开展开票业务。异地开票不仅为企业带来了经营风险,也给国家带来重大税收损失。

三、改革我国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既可节约原生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又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因此税收政策作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应予以特别支持。基于再生资源行业的特殊性,建议国家尽快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动态调整税收优惠目录,建立全供应链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完善配套的税收优惠实施制度和机制。

一是允许符合监管要求的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或免征增值税。随着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信息技术的创新和监管手段的完善,我国在 废汽车拆解与综合利用、废电器拆解与综合利用等领域涌现了一批技术水平、管理能力较好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龙头企业,部分领域的发展在世界上处于先进水平。为此,建议在 废汽车、废电器等已具备良好监管基础条件的领域开展试点,允许回收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国家对其增值税予以一定比例的优惠甚至免征增值税。未来,该政策可扩展至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同时禁止无票收货。回收者向满足“三流合一”等监管要求的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时,可享受税收优惠。这样可降低行业整体税负和成本,大幅提升正规企业的回收和加工利用率。

五是加强国家统一部署和协调,消除税收洼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展调研,全面摸清各地实施的再生资源行业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在把握现状的基础上,统一出台全国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不一致的行业税收政策,消除税收洼地,禁止未从事实际业务的异地开票行为;培育公平、合理的行业市场竞争环境。针对税收优惠目录内各方理解不一的加工环节,建议在业内充分研讨的基础上,发文明确“加工”的具体含义,消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适用歧义。

常纪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员、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阅读量:12012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

(0)
上一篇 2021年11月13日
下一篇 2021年11月13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