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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础的化学原材料可一次性生产出搅拌站及工程所需要的外加剂
低成本、零门槛、不制水、不加热、零损耗、零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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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主动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提出——
◆ 精准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避免出现所有涉气企业、不可中断工序全部临时关停等脱离实际的情况。
◆ 严禁为应付督察不分青红皂白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措施,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防止因某一企业违法行为或某一类生态环境问题,对全区域或全行业不加区分一律实施停产关闭。
◆ 重视并解决好企业对环境监管的合理诉求,坚决避免处置方式简单粗暴,坚决杜绝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和应对督察执法考核时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
《意见》还要求——
◆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引导产业布局优化。
◆ 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在标准实施中,为企业治污设施改造升级预留必要时间,提高政策可预期性。
◆ 引导企业以“厂区开放日”等方式,邀请周边居民参与企业生态环境守法的监督工作,增进企业与周边居民的对话和理解,创造良好的守法环境。
当前,部分地方政府对砂石容忍度极低,片面的认为:砂石开采、加工就是污染环境。殊不知,砂石企业生产不产生化学变化,只是物理性的将石料破碎、筛分、整形等,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废水、噪音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砂石骨料是基础设施建设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原材料,砂石骨料产业更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部《意见》要求严禁为应付督察不分青红皂白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措施,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意义重大!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意见》要求,充分了解砂石行业,理解砂石骨料对我国基建“补短板”的重要支撑作用。
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有关要求,把服务“六稳”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便利为导向,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主动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放”的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进一步梳理生态环境领域市场准入清单,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加快推进“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和落地,引导产业布局优化和重污染企业搬迁。修改、废止生态环境领域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入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储备和建设,以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为重点强化对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支撑,打破地域壁垒,清理招投标等环节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对各类企业主体公平对待、统一要求,防止不合理低价中标。
(二)精简规范许可审批事项
(三)深化环评审批改革
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持续推进环评登记表备案制。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落实并联审批要求,规范环境影响 告书(表)技术评估评审,优化环评审批流程。建立国家重大项目、地方重大项目、外资利用重大项目清单,加强与部门和地方联动,主动服务、提前介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加快环评审批速度,进一步压缩项目环评审批时间,切实做好稳投资、稳外资工作。推进将环评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积极推进相关法律修改,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事项取消。
二、优化“管”的方式,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推动出台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完善环评、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生态环境监测、环保设施建设运维等领域环保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环保信用 告结果异地互认。严格环评中介市场监管,出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推动在评估评审环节中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有关审批部门不得向企业转嫁评估评审费用。督促企业及时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上备案自验收 告。不断提升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督促和指导企业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督促企业高质量如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 告。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和执法,严肃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行为,健全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
(五)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六)健全宽严相济执法机制
出台关于做好引导企业环境守法工作的意见,让守法企业获得市场竞争优势,让违法企业付出高昂代价。定期评定并发布生态环境守法“标杆企业”名单,对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大幅减少监管频次,做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群众投诉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频次高的企业加密执法监管频次;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的案件,联合公安机关挂牌督办;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严厉打击环境犯罪。将环保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针对环境失信企业和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
三、提升“服”的实效,增强企业绿色发展能力
(七)提升环境政务服务水平
推进“互联 +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构建实体政务大厅、 上办事、移动客户端等多种形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在全部行政审批事项“一 通办”基础上,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2019年年底前,生态环境领域省级及以上政务服务事项 上可办率不低于90%,市县可办率不低于70%。各地市、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每月至少确定1天作为“服务企业接待日”,面对面解决企业的合理诉求和困难。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
(八)助力制定环境治理解决方案
(九)加强经济政策激励引导
积极推动落实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第三方治理企业所得税、污水垃圾与污泥处理及再生水产品增值税返还等优惠政策。促进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推动完善污水处理费、固体废物处理收费、节约用水水价、节能环保电价等绿色发展价格机制,落实钢铁等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发展基于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涉企收费事项。全面推行项目环境绩效评价,将按效付费作为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主要付费机制。
(十)大力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推动各地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加强污水、生活垃圾、固体废物等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以及配套管 、收运储体系建设,加快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服务供给能力,加快“一体化”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良好配套条件。重点提升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供给和规范化水平,推广集中供气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等,提高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监测监控能力,在企业污水预处理达标的基础上实现工业园区污水管 全覆盖和稳定达标排放,推进工业园区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和规范工业园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实现工业园区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四、精准“治”的举措,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
(十一)稳妥推进民生领域环境监管
坚持以供定需、以气定改、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在确保群众温暖过冬的前提下推进清洁取暖,在改造完全到位并落实气源、电源之前,不得先行拆除群众现有取暖设施及装备。加强餐饮、洗染、修理等生活性服务业和畜禽养殖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予以查处,避免“突击式”整治或关停。
(十二)分类实施“散乱污”企业整治
牢牢把握治“污”这个核心,突出重点,聚焦问题,科学制定、严格执行“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认定和整治标准,建立清单式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对升级改造类企业,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已完成整治任务但手续不全的企业,依法支持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手续。对整合搬迁类企业,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原则,积极推动进区入园、升级改造。对违法违规、污染严重、无法实现升级改造的企业,应当依法关停取缔。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十三)精准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
深入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各地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确定优先管控行业,对同行业内企业根据环保绩效水平进行分级并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支持企业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进行生产调控,避免出现所有涉气企业、不可中断工序全部临时关停等脱离实际的情况。
(十四)统筹规范生态环境督察执法
五、强化责任担当,健全保障机制
(十五)系统谋划推动落实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增强主动帮扶意识,重视并解决好企业对环境监管的合理诉求,坚决避免处置方式简单粗暴,坚决杜绝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和应对督察执法考核时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建立监督检查通 制度,切实解决一批企业、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
(十六)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十七)提供必要财政资金支持
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相匹配,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持续优化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等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绿色产业发展,有效带动社会资本投入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
(十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推动企业建设环境宣教基地,持续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加强企业环境治理先进技术交流培训,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方向。及时 道企业生态环境治理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治理社会责任。
(十九)加强信息公开
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主动公开处置措施简单粗暴问题查处和整改情况,公布主动服务企业发展各项举措,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督促企业公开生态环境信息,鼓励企业在强制公开内容基础上自愿拓展信息公开内容。引导企业以“厂区开放日”等方式,邀请周边居民参与企业生态环境守法的监督工作,增进企业与周边居民的对话和理解,创造良好的守法环境。
(二十)强化公众监督
畅通“12369”电话、 络和微信举 以及来信来访等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鼓励公众监督、举 环境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
2019年9月8日
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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