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广州泰融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中国环境服务认证-环保管家(环境咨询)服务认证证书标志
1.适用范围
本认证规则规定了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的认证模式、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依据、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适用于为政府、政府组成部门、园区、企业及其他对象开展以环境咨询为主的各类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的企业法人单位。
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业务类别包括环境规划与区划服务、排污许可服务、环境问题排查诊断与解决方案服务、生态环境工程监理服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服务、生态环境修复调查与方案服务、生态环境损害鉴别与法律服务、清洁生产服务、排污权交易服务、生态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服务等。
2.认证模式
现场审查 + 认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主要环节包括:认证申请、申请评审、现场审查、复核、认证决定、认证后监督。
4.认证依据
RJGF 304-2021 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技术规范
5.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1 认证申请
5.1.1 申请等级划分
申请单位的服务业绩和支撑保障条件要求见《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技术规范》(RJGF 304-2021)中的“4 服务能力要求”。
申请等级根据申请单位服务业绩和支撑保障条件得分情况,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具体要求见表 1。
项目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服务业绩得分 |
≥75 |
≥60 |
≥50 |
支撑保障条件得分 |
≥40 |
≥30 |
≥25 |
5.1.2 申请项目划分
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划分以下类别:环境规划与区划服务、排污许可服务、环境问题排查诊断与解决方案服务、生态环境工程监理服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服务、生态环境修复调查与方案服务、生态环境损害鉴别与法律服务、清洁生产服务、排污权交易服务、生态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服务。
申请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可以申请上述服务类别中至少 3 个类别,每个拟申请类别至少提供 5 项近三年服务业绩,其中至少 2 项是已完结的业绩。
5.1.3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年度损益表/利润表复印件;
(3)提供(如有)ISO9001 或 GB/T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4)园区等级证明;
(5)业绩证明(每个项目合同封面和盖章页);
(6)职称证书复印件;
(7)培训证书复印件;
(8)单位员工花名册;
(9)能够证明申请单位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5.2 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书及附件进行评审,确保提交材料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5.3 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时间应根据申请服务类别而定,一般不少于 1 人日。
特殊情况下,现场审查可采取远程审查方式进行。
5.3.1 服务能力审查
依据《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技术规范》(RJGF 304-2021)中的“4.服务能力要求”开展服务能力审查。
5.3.2 服务管理审查
依据《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技术规范》(RJGF 304-2021)中的“5.管理要求”开展服务管理审查。
5.3.3 服务特性测评
依据《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技术规范》(RJGF 304-2021)中的“6.服务要求”开展服务特性测评。
5.4 复核与认证决定
由认证机构负责对认证过程各阶段形成的文件进行复核,经认证决定后向申请单位颁发认证证书,并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相关证书信息。
5.5 认证后监督
5.5.1 认证后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认证后监督主要针对服务管理和服务特性测评的要求开展,重点对获证单位是否持续符合《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认证技术规范》(RJGF 304-2021)的要求进行核实。
认证有效期内应进行 1~2 次认证后监督,认证后监督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a)认证机构组织监督抽查,可采取远程审查方式进行,审查人日数不少于 0.5 人日;
b)获证组织自查,并提交自我声明和自查 告。
5.5.2 增加监督抽查频次的条件
若获证单位出现服务能力下降或被投诉并经查实为获证单位的责任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5.5.3 减少监督抽查频次的条件
获证单位为再认证且获证期间未被投诉时,可减少监督频次。
5.5.4 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检查发现不符合项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将采取书面验证或现场验证等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5.6 再认证
6.认证证书
6.1 认证证书的保持
6.1.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认证规则覆盖服务项目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性的保持依据认证机构定期的后监督结果获得。
6.1.2 认证服务项目的变更
6.2 认证证书覆盖项目的扩展
6.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按照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7.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认证规则覆盖的服务项目允许使用认证机构规定的变形认证标志。
7.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认证机构允许的加施方式。
8.收费
自愿认证收费按照认证机构的《认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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